昝爱宗:就记者封口费致温家宝一封公开信

作者:昝爱宗  来源:观察
 
当上百名记者领取"封口费"被曝光并形成舆论风暴的时候,终于等到新闻总署出面了,"严查!"

难道此前新闻总署不知道有"封口费"之说?

难道此前没有群众举报过"封口费"?

为什么"严查"之后都是走一次过场?

我不相信新闻总署总是被媒体、被基层所蒙骗,国家设置这个主管部门,不是光做做面子活的,主要是制定规矩,当好裁判员,可现在中国新闻总署是最不称职的裁判员。因为每当有偿新闻普遍得不能再普遍的时候,却不见新闻总署出面。当假记者、假新闻猖獗得不能再猖獗的时候,却不见新闻总署出面。

直到"封口费"火烧眉毛,新闻署长坐不住了,才出来救火,邀功领赏。

好。可是我的疑问是,为什么非要等到问题出现后,才显示出新闻总署的重要性,才显出新闻总署不可缺席?此前你们是干什么吃的?尸位素餐!

我还想问:

是谁把三鹿毒奶粉隐瞒长达数月之久?

是谁下令媒体记者从四川灾区豆腐渣教学楼现场撤走?

是谁禁止媒体质疑奥运会开幕式假唱?

是谁停刊了《21世纪环球报道》、《北京新报》?

是谁核发了众多假记者的真记者证?

是谁垄断了全国七八十万记者的记者证发放权?

是谁偷偷注销了从事舆论监督的真记者的记者证?

是谁禁了章诒和、袁鹰、何清涟的新书?

是谁对新华社提前发布的神七假新闻和中央电视台关于"三鹿检测关"假新闻置若罔闻?

是谁说山西临汾矿难上百记者领取封口费只有两名持新闻总署记者证的记者?

是谁纵容媒体不顾时代主流而任意否定普世价值?

中国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真是中国宪法的耻辱。

中国没有新闻自由,是因为新闻总署总在恶意阻止新闻自由。

为此,我不能不依据宪法强烈批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违宪,并建议贵署改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审查总署"。

国家新闻总署已经不能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

国家新闻总署成立至今,从来没有批准过一家公民创办的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

国家新闻总署对国营出版社公开买卖书号敛财一直是包庇纵容。

国家新闻总署对刊物收费刊发论文一直无所作为。

国家新闻总署对假记者假新闻的打击一直处于表面现象和走过场。

国家新闻总署对职责范围内的《新闻法》立法起草工作一直处于停顿状态。

国家新闻总署对新闻和出版从业人员的高额收费培训一直都在支持和分利。

等等,等等。

建议尸位素餐的新闻总署署长柳斌杰引咎辞职,下台以谢国人。

建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这个违宪的机构,减轻国民负担的财政压力。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天不废,中国类似"封口费"、"假记者假新闻"、"三鹿毒奶粉被隐瞒"、"地震灾情被隐瞒"等不正常现象就会一再发生,中国人享有新闻出版自由权利就多一道障碍,民众和政府的矛盾就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和缓解,中国就谈不上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

为此,再次呼吁,撤销违宪的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尸位素餐的柳斌杰新闻总署署长职务。
 

曹淑敏: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

作者:曹淑敏   来源:南方网
 
1、互联网与网络文化

  互联网独特的文化形态,是跟互联网自身的这些特性紧密相连的,这些互联网的特性,影响到了它的网络文化。

  互联网的几个特性

  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互联网的信息是海量的,互联网的网站、使用者、内容都是海量的。例如,2005年仅我国的网页就达到24亿,比上年增长269%,若每分钟看一个网页的话,要看4600年,到了2006年则要看8600年了,因为至少是100%、甚至200%的增长速度。2006年我国备案的网站已经是123万多个。

  网民的自主性。Web2.0带来了网民的自主性。网民可以自己提供内容,比如说,去年,我国博客作者已经超过了2000万,而且还在快速增长;播客超过100万。点击量最高的就是演员徐静蕾的个人博客,点击量超过7000万。

  互联网的无界性。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地区、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都是有行政界限的,覆盖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省,但是,互联网超越现实社会的管理边界,跨越时间和空间,裂变式地瞬间传遍全球,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互联网网站,可以为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网民提供服务,它是超越时空的。我们国家很多互联网是接受境外互联网服务者的提供,包括MSN即时通讯、Yahoo等。很难找到一个词来形容互联网是怎么样传播的,我们当时用了两个词,一个是裂变式的,因为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是瞬间传遍全球;一个爆炸式的,任何一个消息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传遍世界任何一个角落。这就是互联网的这种独特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速度。

  互联网的交互性与群体性。互联网相互之间和它的社交性已经越来越明显了。我国现有很多社交网站,既有婚恋性质的,也有车友、驴友(一块来旅游的旅友,叫驴友),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社交的。同样兴趣的人在互联网上可以很容易地形成一个群体,很容易地进行交流。

  多媒体化。过去是以文字为主,现在音频、视频,尤其是视频越来越多。视频业务量已经超过网页浏览,成为第一大业务量。

  互联网的扩展性和延伸性。互联网迅速地向传统的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延伸和扩展,IP化成为明显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隐匿性。很多人认为,正是因为互联网的隐匿性,才使得互联网有了今天这样的发展。在网上,你不管是什么,不管说什么,反正别人不知道你是谁。互联网的隐匿性,使得互联网上的个体可以跟现实生活中有完全不一样的表现,造成了互联网有那么多的犯罪和那么多的丑恶。实际上这是一对矛盾,人们希望在互联网上得到某种自由,但是同时,社会秩序又需要对互联网的各种犯罪和丑恶进行管理。所以,互联网到底有多大的隐匿性,未来这个隐匿性会不会被破坏,现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讨论。

  网络文化的内涵

  网络文化实际上是非常难定义的,因为它的形态太多了,所以这次给网络文化的定义比较笼统,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是一种新的文化生产创作传播方式。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也包括依托互联网产生的各种文化形态和文化现象,如网络媒体、网络出版、网络游戏、动漫游戏等。

  互联网对文化传播的影响。互联网对文化本身,不管是生产、传播和使用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表现在几个方面:你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在同样一个,特别是门户网站上,能看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汇聚,而且它是动态变化的;网上论坛和新闻跟帖可以互动;互联网为文化传播提供了新平台,特别是Web2.0的出现和应用,如即时通信和聊天室;博客、播客和维客,还有社会化社区网络,就是刚才说的互动性和群体性。

  2、网络文化的主要功能和发展特点

  我国网络文化的主要功能

  (1)传媒功能:它的传媒功能非常突出,我们国家有66%的网民经常上网浏览新闻,而且大多数网站都是极力强化媒体功能,所以看新闻成为上网的第一大应用,还有关于新闻的评论也是热点。(2)沟通交往功能:如即时通讯和短信拜年。(3)娱乐功能:娱乐功能包括下载影视、网络游戏等等。(4)思想教育功能。(5)知识传承功能:如网上期刊等。(6)民意表达汇聚功能:过去街头巷议的或者个别人交流的方式,现在到网上可以很容易地形成新的民间舆论场,对国家民生、意识形态可能都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7)社会动员功能。这些功能用得不好可能对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很多威胁。

  我国网络文化发展特点

  (1)传媒功能、娱乐功能、民意表达功能突出。主要原因是我国使用互联网跟国外,尤其跟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有很多不同,特别是用于新闻和娱乐的比较多。中央领导同志比较担心的一点就是为什么我国互联网这两个方面的应用这么多,是不是也应该让互联网在教育科研、文化传承或者弘扬好的文化方面能够起更大的作用。当然这肯定与我国现实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系,也与网民的结构有关系,我们的网民普遍比较年轻,30岁以下的网民占70%多,网民的结构比较年轻,这决定了他们对休闲娱乐、获取新闻比较感兴趣。

  (2)网络文化更加多元、多样、多变。网络文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更加多元、多样、多变,就是说网络文化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是非常多的,发展动力也是多元的,它的内容题材也是多样的,就是"高雅与低俗同在,传统与另类共生"。

  (3)网络文化与现实生活互动。网络文化与现实生活互动越来越明显,网络影响现实社会,现实社会又影响网络。

  3、网络文化存在的问题

  (1)境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干扰破坏。美国的奥尔布赖特有一句话,"有了互联网,对付中国就有办法",在境外有2000多家反动的中文网站,里面有法轮功、民运分子,这些中文网站背后有强大的经济支持和推动。

  (2)错误思想观念和腐朽文化传播。网络上真正负责任的真实消息不多,各种假的消息占的比例远远超过真实消息的比重。网络游戏的凶杀暴力现象非常突出,低俗恶搞流行。最有名的恶搞就是"闪闪红星――潘冬子参赛记",把《闪闪的红星》这样一个电影给恶搞了,搞成参加流行歌曲大赛等。还有网络色情非常严重。互联网上这些恶俗的东西对整个社会,包括青少年会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包括网络游戏。最近,国家发布了一个网络防沉迷的软件,每个网络游戏里必须装防沉迷软件。

  (3)网上不良行为引发社会问题,如非典时期的虚假信息引起抢购等。

  (4)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网上大量的音乐、书籍、杂志很多都是免费的,没有支付版权费。

      4、引导网络文化的成效

  (1)网络文化的骨干力量初步形成。国家为了引导网络文化,专门建设了8家中央级重点新闻网站和24家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包括人民网、新华网,对网上的新闻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正规的新闻都是由国家重点的新闻网站提供,商业网站不能自采新闻,只能转载。现在能做到80%、90%都转载于重点新闻网站。目前,政府网站的普及率非常高。另外,存在着网上评论员队伍。就是网上出现一种不良舆论导向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在网上去引导舆论,把不良的情绪给释放掉。现在各个行业都在形成网络评论员队伍,也叫网言网语,现在评论员队伍已经差不多近万人。

  (2)先进文化的网上传播日益扩展。比如网上两会、国内新闻被国外网站转载等。

  (3)网络文化品位有所提升。国家目前正在加强建设文化资源共享中心、学术期刊网、国产游戏,引导网络内容的方向。

  5、互联网国际治理及我国网络文化管理

  国际上把互联网叫"治理",没用"管理"这个词,以区分于其他传统的管理。

  互联网治理中的几类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问题,包括最关键资源,如域名和地址资源的管理问题。二是法律上、经济上、发展和文化方面的问题。因为互联网是跨国界的,很多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协调,比如说垃圾邮件,仅仅在中国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垃圾邮件实际上是全球范围内的泛滥。所以对互联网的治理现在是从多个层面在探讨,探讨实际上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牵扯到不同国家的利益,尤其是要动摇美国对互联网的绝对控制权,美国在这方面是不可能轻易放弃的。

  互联网特点对管理带来的影响

  对互联网的管理除了国际探讨互联网的治理以外,其实各个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越来越重视,尤其在政府层面。互联网独特的特点造成管理和过去完全不一样,比如说管理对象,过去是传统的广播电视台、报纸、杂志,也就是几百个、几千个,现在咱们国家要管理的是百万个网站,上亿个用户,每个用户都是一个互联网内容的制造者。用过去的管理模式已经是不可能的了。过去管理是自上而下的,很容易管理,而现在变成了自下而上。互联网的无界性需要国际间、地区间的协调。我们国家虽说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但是很多互联网的经营者是跨区域经营的。另外,互联网缺乏安全机制,从它的核心理念和它最初采用的技术,它缺乏用户的身份识别和认证,所以互联网用户的溯源和管理难度还是很大的。

  国际互联网的管理现状与趋势

  由于互联网目前的普及程度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信用安全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去年10月一个月,我们国家被篡改的网站就达4700多个,其中政府网站418个。互联网需要治理,政府需要参与,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国际上对互联网管理基本上涉及四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这个是各个国家管理的重点,包括打击网络犯罪,打击恐怖活动、黑客等等。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对色情内容的控制,公共设施里对未成年人采取措施等。三是互联网的行业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源管理、服务等等。四是弘扬本土文化,保护知识产权。从手段上讲一般是采用立法、技术、行政、行业自律的手段。其中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比较完善,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

  我国互联网的管理

  我国互联网管理情况。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管理经历了一些探索,特别是32号文的出台对互联网的管理带有很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32号文把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行业管理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公安部负责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办,其实主要是中宣部牵头的有10多个部门参与信息内容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形成了在管理上的几个统筹和结合,内容管理、行业管理和安全的结合;事前审批事后监管的结合;技术封堵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网上监控与网下管理相结合。

  我国互联网管理主要措施。一是我国制定了3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现在还在不断地完善;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三是开展了很多治理工作,包括整治网吧、打击网络赌博、淫秽色情等;四是开发和应用管理技术,我国建立了两个关防工程,一个是封堵有害网站的,封堵了2万多个,这主要是对境外的反动网站进行监控和封堵,另一个就是关于手机短信的;五是倡导行业自律,互联网协会有4000多家会员,协会发起了很多行业自律行动,在中央政治局学习之后,互联网协会最近又发起了弘扬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等活动。

  我国网络文化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对象的复杂化。管理报纸和管理营运商的数量发生了巨变;境外网站难以管理。二是网络文化的多样性。我们国家过去的管理是按性质分的,比如说文字的谁管,图书谁管,音频谁管,视频谁管,现在互联网这些东西交织在一起的,很难界定,所以这个东西已经难以按传统方式区分和管理,这是一个难题。另外就是对音频和视频的内容难以识别和过滤,这个问题以后会越来越突出。过滤和封堵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过滤负面的同时,正面也被过滤掉了,批评法轮功的也被过滤掉了。三是舆论斗争的国际化。我们国家曾经关闭过一个散布西藏谣言的网站,是浙江的爱琴海,当时境外的很多反动网站对我国施加压力;我国前不久对Google的一个行为,在美国国会引起很大反响。四是互联网业务的多重性,过去电信业务里增值业务很明确,而且增值业务是可以对外开放的,但是现在互联网的很多增值业务又具有媒体属性,可是我们国家媒体又是不开放的,现在造成一个开放的业务提供了不开放的另外一种业务,又是一体的,这些都是新问题。

  我们国家可能要从多个层面,包括立法、管理技术探索有没有可能分层实施实名制。现在手机也在探索实施实名制。同时要加强互联网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自律等。

  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扩大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作者系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副院长)

大学生编软件过滤色情图片 分析身体裸露度

作者:汪再兴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转自:搜狐网
 
  本报讯(记者 汪再兴)"这个软件放在男友电脑里能不能由我来控制哦。"昨日,在重庆邮电大学第二届科技文化节上,一款由大学生发明的色情图片过滤系统引起了很多大学生的兴趣。这款软件的发明人称:"现在这款软件的技术难点在于如何识别泳装和黄色图片。"

  依据皮肤比例识别

  这款软件的发明人――大四学生李济民表示,比起以前限制网址和关键词的技术,他的软件更为先进。他一边将软件给记者演示一边说:"这个软件的原理在于通过计算面部、四肢图像区域,与整个肤色区域的面积比例和具体的分布,来判断网站中是否含有色情图片。"

  记者见到,一正常着装的女性图片就通过软件分析直接显示出来,而皮肤暴露过多或者通过计算机分析显示暴露重要部位的黄色图片将直接被屏蔽。

  识别泳装是技术难点

  "那如果我看的是模特穿比基尼呢?"面对同学的提问,李济民也犯了难,他说:"泳装正是我们这个软件的技术难点,经过多次比对实验,很多正常的泳装图片也被屏蔽。"

  现场半个小时内,来询问软件的光情侣就有3对。更有一个女生问李济民是否能自己控制,省得男友把这个软件删除了。李济民表示,这个软件是嵌入到浏览器内的,很难删除。

  "这个软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完善成熟之后肯定要向学校推广。"当记者问及这个软件是否会市场化的时候,李济民说:"这个软件的初衷是防止青少年学生上黄色网站,如果软件成熟后,希望有厂商和教育部门前来商量合作事宜。"

  大学生追捧

  "生活"科技

  鼠标测心电图、红外报警器、手机在校内网不花钱不费内存可直接看电影……据重庆邮电大学校方称,此次科技节共有2000名大学生参加,提交科技创新作品521件。昨日最受大学生追捧的,不是最高精尖最贵的科技产品,而是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科技作品。大学生搞科研脱离实际脱离生活的误区,已被重庆邮电大学的学生们改变。关注生活,关注民生成为了这些大学生搞科研的始发点。

牟传珩:追问“选择性”信息公开幕后―― 政府已陷入谎言海啸

作者:牟传珩  来源:观察
 
当今中国重大恶性公共事件层出不穷,谣言四起,真假难辨。但由于官方控制舆论,"选择性"信息公开,导致多数民众对政府与司法部门给出的"真相"拒绝接受,官方的公信力正在崩盘。如果说当今世界正陷入金融海啸,而目前中国陷入更深的则是谎言海啸。

日前,廉江政协副主席、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刺一案的三名疑犯落网。据报道,犯罪嫌疑人非但对作案经过已经"供认不讳",且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说明警方所认定的"个人恩怨而非雇凶谋杀"事实已有证据证实。然而,警方的这个通报却掩盖"个人恩怨"幕后的真相,导致网上非议不断。如今大陆网站上流传着各种谣传与猜测,不少网友表示,黄兆峦生前与女学生发生关系,遭该女生的男友报复。而香港文汇报记者敖敏辉则撰文说,日前,死者弟弟黄兆毅表示,三名疑犯中只有一人向警方提供了这样的口供,其他两人口供不同。

因黄兆峦是"政协官员"的特殊身份,当下正成为中国公众关注的焦点。有的说是抢劫误杀,也有说是讨厌校长的学生犯案,甚至传出企业老总雇凶杀人的说法。还有人说,黄兆峦被杀,可能与他大胆改革得罪了人有关。凡此种种,疑云密布,真假难辨。在当今走失真相的中国,一个简短的"刺杀动机",竟也迟迟见不得阳光,导致谎言海啸席卷全国,一浪高过一浪。它的浪峰直指政府"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幕后,不仅正在重创官方的公信力,且更在解体政府的自信力。

这让我们不禁联想起刚刚发生不久的"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件。此事件发生后不久,官方报刊、电台、电视台便只发统一口径稿件,网络上的质疑文章则难以发表或很快被删除,消息传递渠道不畅,同样导致了谣言四起,整个社会的舆论环境黑幕重重,疑问多多,打人者的警察身份和死者身份均引起民间种种猜测。这起案件发生初期,舆论一致指向致人死亡的警察。当黑龙江电视台播放现场监控录像后,一度又让网络舆情转向死者背景,但很快又随着民间对录像被剪辑的猜疑,网民们开始怀疑警方"信息公开"幕后的诡诈"选择性"。其实,"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幕后动机,就是在有意进行歪曲真相的造假。

这里,让我们结合最近发生的另几起案件来延伸解读,看看当今中国歪曲真相的谎言海啸,究竟来源哪里?在民间,还是在官府?

人们不该忘记,那个由政府出面支撑的、至今也没有结束的"周老虎"骗局。这一骗局,可谓一篇谎言海啸吞噬中国的经典之作。这个官家骗局,从2007年10月12日开始,坑骗了百姓历时大半年,曾一度震动中外舆论,最终在网民的一片喊打之声中露出马脚。直到今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才不得不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周老虎"终被认定为"纸老虎"。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白少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虎照拍摄造假事件纯系周一人所为,没有发现公职人员和其他村民参与造假的事实……如此炮制"纸老虎",欺骗公众舆论背后的黑手,竟又一次被"选择性"信息公开严严实实地藏了起来。

人们不禁要问,这位新闻发言人是不是在借一个小"周老虎真相",构筑了一个更大的"周老虎"假相?人们真正想要追究权力黑幕背后的利益链条,却被"选择性信息公开"的政府行为遮蔽的更加隐秘了。人们为求得 "周老虎"真相,不懈努力到今天,事件演化却越来越向相反的方向发展,以至于审判周正龙的结果彻底背离了真相。难怪百姓要对官方给出的所有结论,包括法律判定都彻底绝望了。

记得周正龙案宣判后,曾在开庭前声称"周正龙庭审时会曝猛料"的法律学者郝劲松,做出了出人意料的举动,在旬阳法院门口突然打起一把早已准备好的黑伞,摆出姿势给记者拍照。这是一把双层黑伞,黑伞上写着"周正龙=替罪羊"的字样,还有"07.10.12"、"08.6.29"字样,分别是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周老虎和周正龙被羁押的时间。郝劲松的这一行为艺术,揭示了中国司法掩盖黑幕。这把寓意极深的"黑伞",顿时令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它形象地塑造了"周老虎"这个谎言时代的符号――一个中国特色用谎言建立起的"真实"?

再来看看刚刚发生不久的"三鹿毒奶粉"导致大批幼儿患病甚至死亡事件,官方又在真相面前做了什么?"三鹿毒奶粉"被媒体报道始于9月8日,厂家名称被曝光则是9月11日。其实早在今年7月,广东南方周末的记者何峰就已经收集许多婴儿住院的信息。但是在奥运前和奥运期间,无法通过新闻审查,公开真相。当时中国政府禁止报导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所以何峰的编辑因为担心受到当局惩罚,决定不发表他的报导。真相一直被官方掩盖。奥运结束后,南方周末记者又开始采写毒奶粉事件,但相关稿件还是由于通不过官方新闻审查被撤了下来;香港凤凰卫视有个节目原本要谈"问题奶粉案",但也是由于"不合时宜"而改播其他内容,让那么多的儿童惨遭不幸。就在掺了三聚氰胺奶粉导致中国大批婴幼儿患病或死亡恐慌,民众已对国货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的同时,网上一篇祝咏兰泄露中国特色"特供制度"的讲话,并配有多幅正式会议照片引发海内外舆论一片哗然,遭到网民一致性的非议。然而,官方媒体中国新闻网,却突然爆出记者采访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人说,根本没有所谓的"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食品特供中心",没有举行过所谓的"授牌仪式",也没有"祝咏兰"这个人,网上相关信息纯属"谣传"。然而,事实证明,中国新闻网爆出记者采访国务院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人的谈话,才是一个欲盖弥彰的真正"周老虎"谎言,而这个谎言却又被"选择性"信息公开掩藏起来。

最具标志意义的"选择性"信息公开,更体现在震惊中外的杨佳袭警一案上。网上曾一度流传杨佳被警方殴打的丧失生育能力,所以报复警察的传言。结果传播者郏啸寅被抓捕。但真相究竟是什么?官方却并没给民众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杨佳案对中国法律、司法制度,社会公正和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可能比以上所有案件更强烈。可惜结果令人诧异。在杨佳被抓到警局里的那个晚上,他一直被讯问到凌晨2点,在这数小时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警方又是"选择性"地公开录像,这便又给社会画出了更多、更大的问号。还有,上海公安机关强行为杨佳指定同时担任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作为辩护人,而拒绝杨佳父亲从北京聘请的律师充当辩护人;杨佳的母亲被警方带走至今下落不明;作为杨佳案的当事人,上海警方拒不回避,违法直接从事案件的侦查;上海当地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以及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告知被告人家属,拒绝公民旁听,并不允许媒体的采访与报道,二审不让证人出庭,不允许重新鉴定等等,这一个个问号,无疑都指向了"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幕后。

再说"瓮安6・28突发性事件",在发生民众火烧公安局后,7月1日,贵州省新闻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就该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将此事件称为"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并对网络和社会上流传的各种"谣言"进行了辟谣。然而,尽管警方披露了大量证据,证实李树芬的死亡跟刑事案无关,而冲击政府和火烧公安局的事件中,确实存在黑恶势力插手的情况。但是,对于官方的定性:这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公然向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但网民的反应却是普遍不能认同。贵州省委7月3日下午在贵阳召开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会上谈及"6・28"事件教训时说:"谣言止于真相。要向社会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 然而,事实真的会像这位书记所说的那样动听吗?为了解开这个谜底,在媒体已从业6年的《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维博,深入虎穴,前往瓮安当地调查,在其亲身经历的10多天的采访过程中,再次揭穿了这又是一个谎言。此据青年周末7月17日报道 :记者王维博历尽10多天的采访,揭露出以下问题:1、记者不在当地部门登记就不予采访配合;2、死者家属和当事人在接受采访时,被当地干部全程"陪伴";3、提供给记者的《简报》被有意过滤;4、当地十多名教师被组织起来,到网上集体跟帖,刻意引导舆论……这种官方对待媒体的欺诈与伪善,折射的正是当今中国被"选择性"洗礼过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正是由于在中国很多真正重要有价值的信息都被过滤了,才导致国民获得新闻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被剥夺了。因此谎言海啸才会淹没政府的公信力。由从"瓮安6・28突发性事件"起始,网络世界就开始流行一个形象生动的词汇――"做俯卧撑",现已成为网上约定俗成的"官方掩盖事实真相"的代名词。

在我们这个时代,官方的信誉之所以崩盘,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已无法得到事件发生原来的样貌,更重要的是,国民对于法律判决所形成的"事实"一致性的拒绝接受。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与司法公正,已彻底丧失了广泛的公民认同。我们的整个国家,已经变得太虚假了!事实充分证明:官方"选择性"信息公开的幕后,就是谣言诞生的摇篮。政府只有真正及时、全面、透明的信息公开,开放新闻媒体,尊重记者的自由采访、发稿权,让民众勇于揭露真相,自由言论,才能找回一个真实的中国。
 

财经时报停刊员工被遗散 记者控告新闻局

来源:RFA
 
在北京发行的财经时报七月份因报导中国农业银行违规贷款操作,九月八日遭内蒙当局命令停刊整顿三个月。该报负责人向本台表示,星期三已遗散大部份员工,涉及近百人,而撰写该篇惹祸报导的记者崔帆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控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处理违法,及导致个人名誉受损。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方华的采访报导

崔帆的代理律师周泽对本台说,崔帆星期三以「该违法具体化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损害她的名誉」为由,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所做的停刊决定,并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崔帆认为,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是违法行为,并损害她的名誉权。

周泽说,根据中国的法例,尽管要做处罚,也应先成立调查小组,然后才做决定,不能一下子就下令报纸停刊三个月:我看到它处罚的理由是讲违背新闻纪律,可是你做为一个行政机关来讲,做行政处罚应该根据行政法规来处罚嘛,怎能引述一个新闻纪律来对媒体做处罚呢?这显然是不符合我们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周泽说,起诉状已呈递,可是法院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受理。

此外,他说,目前报馆已遗散所有记者:不允许印刷报纸后,报馆内部把一百个记者全部都遗散了,崔帆也是在被遗散之列,与报社解除了合同。

事件起因是,今年七月十日,崔帆发表了一篇涉及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导;九月八日,内蒙古新闻出版局以其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及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导方进一步核实和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处罚」,时间从九月八日至十二月八日。

记者星期四致电财经时报,电话已无人接听。记者再到该报网站浏览,发现只报导到九月二十四日的新闻,之后再没有任何报导。

财经时报负责人之一对本台说,报馆至今已遣散七十多名员工,只保留部份编采及行政人员,而他个人对事件感到难过:第一我对这件事非常难过,第二我对这个处理我不同意行政机关做出的这些决定,我认为他们太草率,过份草率,不太尊重我们报纸和采编队伍。

前中国海洋报记者昝爱宗向本台说,财经时报属内蒙古主管的报纸,由阳光集团企业以民营资本形式去承包一部份经营权,是两者合作的报纸,这份报纸在北京办,可是按照中宣部的规定,报纸不能在异地出版,财经时报就是属于在异地出版的报纸,所以处罚由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局对它做出处罚。

他认为,假如报道真的出错,可以要求改正或采取罚钱、停刊几天的处罚措施。不过,由于大陆所有媒体都由官方掌控,这种现象也经常发生:中国大陆的媒体是由政府管治的,如果一旦政府把它停了,投资人就会撤资呀。河南商报曾因零五年写记者在矿难时拿红包封口费,被停刊了一个月;北京工人日报办了个报纸叫北京新报,曾登了一篇叫「中国电视剧的七大恶心」这篇文章,导致北京新报停刊,这种现象也不是说少见,近几年也有几起被停刊的报纸。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方华的采访报导。
 

网民犯法网吧同罪 最高罚5万元

作者:陈洁 吕术艳   来源:青年时报
 
明星的压力,很多是来自网络,诽谤、造谣比比皆是,韩国女星崔真实疑被网络上铺天盖地的高利贷传言逼死的。"在杭州碰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是否有办法快速控制网络不良信息的蔓延?"昨天,在杭州市十一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赵伯祥提出这样的疑问。

  会议上,《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被提请市人大审议。

  其中对个人发布信息的惩罚条款最引人注意:网络上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单位将处以最高5万元,个人处以最高5千元的罚款。

  网络调查

  恶意辱骂 比比皆是 

  记者昨在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的论坛上看到,网民在网上发布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嫌疑帖子"数不胜数。以下几篇帖子都是近日网站论坛上的热帖。

  网站:网易

  帖子:《霍启刚就这么被郭晶晶套死了吗?》

  网民"Solomon_wan":"我不看好他俩的婚姻,郭晶晶是那种衰老特快型的女性,三十之后,面部邹纹将与日俱增,所以注定要被花花公子霍所抛弃。"

  网民"selme":嫁这花花公子 必死!!!

  网站:网易、新浪

  帖子:《惊曝:赵薇在大众面前走光只为王励勤》

  网民"tianwailaike":……赵薇的脸是用来给人泼粪的……

  网站:搜狐

  《于芬聘律师请求司法介入:没委托过人代领奖金》一文跟帖评论

  搜狐北京市网友:周继红极力排挤压制人,是中国跳水队的泳霸,早就该下课了,但是体委现在掌权人是和他们一伙的。

  搜狐贵港市网友:周继红心术不正,连小人都不如。

  受到恶意评论、被人身攻击的个人中,以体坛名人、影视明星、政府官员为多;群体中,警察、城管为多。

  条例解读

  违法单位是连带责任最高罚5万元  

  这种"网上垃圾",杭州将通过立法"清扫"。

  用户信息内容禁则方面,条例这样规定: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10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大量或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消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消息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条例同时规定:提供上网的服务器应有固定网络地址,要如实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明、上网时间等,登记记录应当保留60日以上。发现恶意攻击他人的帖子后,应当立即删除违法内容。违者最高罚款5万元。

  网吧说法

  罚这么多,没活路了 

  "顾客发帖网吧跟着受罚,我们没活路了。"听说正在审议的条例内容,中山路上永敏网吧老板杨先生很激动:"我的网吧有100台电脑,只有一个网管值班,哪里管得了!"

  网吧的电脑上,色情网站都已被屏蔽掉。但通过网络散布谣言,在论坛上侮辱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目前还没有办法管。杨先生说,网吧虽装有摄像头,只能大概看到顾客上网在做什么,但在聊什么、写什么属隐私,看不清楚,也不能看。

  上网记录消失,根本无从查起

  "处罚网吧不大合理吧。"聚安网吧的管理人员李先生惊讶地说,网吧为了保护电脑,都装有还原精灵,电脑重启后,顾客上网记录都会消失,根本无从查起。

  "处罚个人我支持。"小陈经常到网吧上网打游戏。他说,网站论坛里确实经常有人发"烂帖",恶意咒骂,让人不舒服。网民林先生则说:"不会这么严重吧,还要罚款,那我们去哪里发泄啊。"

No Clean Feed - Stop Internet Censorship in Australia

What is the Government's plan?

Although the final details of the filtering plans have been kept under wraps, the Minister is on record as being firmly committed to a mandatory clean-feed internet to Australian homes, schools and public computers. A trial of filtering software by the ACMA has already been performed, with a "live" field pilot to follow later this year. We must act fast before millions of dollars are squandered on this technically impractical and democratically unworkable solution in search of a problem.

What do we know so far?

  • Filtering will be mandatory in all homes and schools across the country.1
  • The clean feed will censor material that is "harmful and inappropriate" for children.2
  • The filter will require a massive expansion of the ACMA's blacklist of prohibited content.3
  • The Government wants to use dynamic filters of questionable accuracy that slow the internet down by an average of 30%.4
  • The filtering will target legal as well as illegal material.5
  • $44m has been budget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cheme so far.6
  • The clean-feed for children will be opt-out, but a second filter will be mandatory for all Internet users.7
  • A live pilot deployment is going ahead in the near future.

What we don't know is just as important.

  • What age level is the country's Internet to be made appropriate for? 15? 10? 5 years old?
  • Who decides what material is "appropriate" for Australians to see?
  • How are lists of "illegal" material compiled?
  • Who will maintain the blacklist of prohibited sites?
  • How can sites mistakenly added to the list be removed?

All of us want to see children protected from content that could be disturbing or harmful. The clean-feed filter is not a good way to go about this, and could actually reduce the safety of children online.


There are technical issues.

The clean-feed, if attempted, will be a technical disaster. The Internet does not work in a manner that would let a filter be effective, and the World Wide Web contains far more content than could ever be effectively rated by a Government organisation. The host of technical hurdles include:

  • Like asking Australia Post to filter out objectionable letters, a filter would require ISPs to examine all web traffic, causing enormous expense and technical headaches.
  • A filter will slow Internet access down by up to 80% according to a Government report.4
  • Even the most accurate software the Government has tested would incorrectly block 10,000 sites in every million.4
  • The ACMA would be overwhelmed with the task of maintaining a blacklist. Millions of web sites, with the list changing on a daily basis, would need to be monitored by Australian bureaucrats - an impossible task.
  • Only illegal material published on web sites could be targeted, completely missing other methods of distribution such as BitTorrent.
  • Any determined user - including children - could bypass the filter quickly using an anonymizer service, open proxy, or VPN connection.
  • The clean feed would be less customisable and effective than a PC-based filter.

In short, as the best experts in the country unanimously agree, Conroy's plan does not make sense technically.8


There are free-speech concerns.

Although the initiative is intended and marketed as a tool to help protect children from the dangers of the Internet, this paternalistic scheme raises some troubling issues that affect all Australians. As a source of daily information, the Internet increases in importance every day. Do we really wa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 deciding what Australian adults can and can't see? Do we want Australia to join a censorship club in which Burma, China and North Korea are the founding members?

  • The list of prohibited sites will probably be secret, so it will be hard to know what content the Government has effectively banned.
  • Filtering will be compulsory in all homes, even where there are no children.
  • It is unknown whether there will be any way to have content removed from the prohibited list.
  • How far will the list go, now and in future? Will it filter out material on sexual health, drug use, terrorism... even breastfeeding? Euthanasia and anorexia have been touted by Government MPs as topics worthy of filtering.9

The Clean Feed is bad policy.

In short, even if it worked the filter would be terrible policy. By censoring the entire country's Internet access down to the level of a child of indeterminate age, it robs Australian adults of ability to make their own decisions about what content they view.

  • Most Australians don't want the filter.Support for this overly broad policy is virtually non-existent, even from child-protection organisations. A recent survey shows that 51.5% of Australian net user strongly oppose the plan, while only 2.9% strongly support it.10
  • One size doesn't fit all. A single filter list can't deliver results that are appropriate for all parents, teens and children, with no way to customise the filter for your household.
  • The protection for children is minor at best, an illusion at worst. The clean-feed does nothing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real threats like cyber-bullying, online sexual predators, viruses, or the thef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t may provide a false sense of security to parents, reducing effective monitoring of their children's online activities.
  • The money is better spent elsewhere. The filter will cost tens of millions of dollars to attempt. Yet the Government's own studies admit education is more effective than filtering in protecting children, and that "content risks" are less dangerous than other risks.11
  • No other democracy has a scheme comparable to the clean-feed. Comparable systems in Europe only filter a handful of illegal sites, and then only to prevent accidental access. 12

Voice your opinion.

By letting policymakers know just what we think of the "clean feed" Internet filter, we can bring about a policy change. You can help by contacting your representatives and spreading the word about this campaign.


 
Contact Senator Conroy.

Contacting the Minister will let him know that his constituents, the Australian public, are not on board with his impractical plan.

Call the Minister.

There's nothing like a personal phone call to get the message across. Call the minister's office on (03) 9650 1188 and let them know your objections.

Write to the Minister.

A personalised letter to the Minister sends a powerful message: We don't like the policy, and we care. Letters can be sent to the Ministerial office:

Senator Stephen Conroy
Minister for Broadband, Communications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Level 4, 4 Treasury Place
Melbourne Vic 3002

If you're not sure what to say, you might wish to use the following as a template:

Dear Minister,

As an Australian and an internet user, I have serious concerns about your mandatory Internet filtering initiative.

Given the importance your Government has attached to modernising Australia's broadband network, pursuing a policy that can only slow down and increase the costs of home internet access seems misguided at best. Australian households are diverse, and most do not have young children, so mandating a one-size-fits-all clean feed approach will not serve the public well. I don't think it is the Government's role to decide what's appropriate for me or my children, and neither do most Australians.

Given the amount of Internet content available, the Government will never be able to classify it all and filters will always result in an unacceptable level of over-blocking. I feel that the time and money could be spent in better ways both to protect children and improve Australia's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ustralian parents need better education about the risks their children face online. Trying to rid the Internet of adult content is futile, and can only distract from that mission.

Sincerely,

Internet User

City, State

Email the Minister.

Although not as effective as a letter or call, every bit helps. Email Senator Conroy at: minister (at) dbcde.gov.au.


Contact your local representative.

Your local Memeber of Parliament is your representative and wants to hear about your concerns. Let your member know that you are unhappy with this policy.

Not sure who to contact? Find your local member's contact information.


Contact your ISP.

Your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 probably just as worried about this policy as you are, but letting them know your concerns will help in their own efforts.

Not sure how to contact your ISP? This list may help.


Sign the petition.

Although a petition signature is no substitute for personal contact, every bit helps. Sign the petition here.

工信部:加紧制定移动终端过滤软件技术标准

来源:赛迪网
 
【赛迪网讯】10月8日消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今日表示,由于互联网发展日渐复杂,绿色上网形势严峻,工信部正在抓紧制定基于网关和移动终端的过滤软件技术标准。

陈英副司长是在"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测试试点工作启动仪式"上作上述表态的,这一活动由工业和信息部推动,会合了地方各界力量,首先在郑州开展试点工作。

陈英副司长表示,原信息产业部通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扶持了一系列绿色上网工程,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互联网发展日渐复杂,同时伴随的是我国青少年网民的迅猛增长,要保证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相关不良信息过滤技术和标准的研发和制定迫在眉睫。

据了解,在原信息产业部的主持下,我国已经制定了两套基于PC终端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技术标准,但是移动终端的过滤标准尚未提上日程,陈英副司长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修订原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基于网关和移动终端的过滤软件技术标准。

"过滤软件要更安全,易用,就需要加大对过滤技术突破和软件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同时相关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陈英副司长如是表示。

另据支持此次试点活动的金慧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介绍,他们已经开始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关注3G时代的视频流过滤软件技术和产品研发。

 

工信部督师绿色上网 视频过滤监管备受重视

来源:赛迪网  转自:搜狐网

【赛迪网讯】10月8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官员今日表示,随着网络视频流的飞速发展,做好网络视频的过滤技术研发,并提高识别准确率显得非常重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在出席在郑州举行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测试试点工作启动仪式"时强调,网络视频影响力越来越大,尤其是经过奥运和3G浪潮的推动,网络视频将成为广大网民的主要浏览内容,在语义和图像内容之外,视频的过滤技术也值得注意。

据了解,目前主流的绿色软件厂商研发主要还是针对语义和图像内容,视频过滤的准确率相对滞后,负责此次绿色上网软件支持的金慧公司工程师汤怀礼表示,目前该公司在图像过滤甄别上可以实现92%的准确度,但是网络视频暂时只有80%。

  陈英副司长在参观金慧时肯定了该公司在图像识别技术上的成绩,同时希望该公司能够关注网络视频这一新领域,将识别准确率再提高一些。

  "要提高一个百分点都很难",金慧公司董事长赵慧琴并没有讳言相关技术难度,不过她同时表示,金慧将努力将视频过滤技术准确率提高5个百分点。

 

五岳散人:操他!操他!不要放过这个机会!

作者:五岳散人   来源:三级宪政
 
律师、教师周泽先生是我最尊敬的朋友之一,最近他做了几件事,一个是把质检总局告上法庭,因为其行政垄断,估计间接把那个司长给逼跳了楼;发个公开信,敦请李长江那王八蛋辞职。最近他正在关注《财经时报》被停刊的事,已经开始了诉讼程序。

《财经时报》被停刊,是因为其做了一篇揭露黑幕的报道。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财经时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道,"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了"停业整顿三个月。

老实说吧,这些所谓的规定我们做媒体的都是知道的,但也没特别当回事。虽然这些玩意儿都有正式的文件,可毕竟这是拿着不是当理说,很多情况下他说他的,大家做自己的。真出了什么事儿,估计就是处罚也不会把这种明显就是不要脸的条款拿出来当作处罚依据。但内蒙古的这个真理部分支机构看来无耻到了一定的程度,真的就这么悍然(外交部对此语亦有贡献)把这个当作一盘菜端上来了。

估计这帮王八蛋是琢磨着自己掌握媒体的生杀大权,报社不敢反抗。不过呢,有个记者觉得这事儿该有点改变了,于是通过周泽先生把对方告上法庭。

我觉得这是个机会,该操一下这帮王八蛋了。即使在现行的法律里,也能找到操这帮孙子的工具。既然周泽先生冒着恶心的风险开操,不在旁边喊声加油是不对的。而那位记者估计在当地的媒体是混不下去了,要是别的朋友有机会,不妨让这种有胆量的媒体人去继续从事媒体工作。

如果觉得这事儿还有点意义,请大量转载。多谢了。

附:财经时报社被停业整顿引发讼案

今日(10月29日),原财经时报记者崔帆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违法,该违法具体化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损害其名誉权为由,通过代理律师周泽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作的《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判令被告就其《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

对于原告崔帆的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崔帆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受理。

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财经时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道,"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了"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制、发行报纸"的处罚。

在《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中,被告称,《财经时报》"于2008年8月11日所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这也是《财经时报》社被处罚的"违规事实"。处理决定所附《警示通知书》载明的"处理依据"是"《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处理意见"是"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刷、发行报纸"。

原告认为,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基于种种考虑,报社未对被告提起诉讼)。该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被告对《财经时报》社进行处罚的"违规事实"完全不存在,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系滥用职权。

首先,被告对《财经时报》社进行处罚的"违规事实"并不存在。

实际上,《财经时报》在2008年8月11日根本没有刊登过"《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这样一篇文章而只是在2008年7月11日刊登过《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显然,被告所指的2008年8月11《财经时报》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就是指2008年7月11日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而《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是原告经过充分的调查、深入的采访,在掌握大量新闻来源和素材的情况下写成的,报道中提到的事实均有来源,而不是原告凭空捏造的,报道完全属实,采访报道农行的问题也完全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行进行舆论监督。原告采写的报道不存在"失当"问题,也没什么"不良影响"。

其次,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缺乏实体法律依据,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财经时报》社受处罚的"违规事实"是《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告据以处罚《财经时报》的"违规事实"并没有被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违法并规定应给予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进行内部整改的处罚。而被告在《警示通知书》中载明的"查处依据"中,"《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完全是子虚乌有;"《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则根本没有停业整顿,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虽然有"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但并没有停业整顿的规定。而且,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需要视情节轻重而定。而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显然,对纸报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情节再严重,在行政处罚上也仅限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而不适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需要强调的是,但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体系来看,其中的"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显然是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某一期报纸,而不是让一份报纸长期停止印刷、发行,让报社停业整顿!
毫无疑问,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错误的。

再次,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三十六条规定,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被告根本没有告知《财经时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财经时报》社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给《财经时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并不属于可以当场实施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被告至今没有向作为涉案文章作者的原告作过调查,也没有向原告收集过文章是否属实的证据;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书也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被告对《财经时报》社所作停业整顿,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进行内部整改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最后、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系滥用职权。

被告《财经时报》的报道是对农业银行这样一家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报道,报道是否失实、失当,需要经过全面、公正的调查才能作出结论。但被告未作调查,对《财经时报》记者的报道是否有依据、有些什么样的依据,以及这些依据是否足以证实报道所反映的事实,都未全面掌握,就武断地对《财经时报》的报道作出了"报道失当"的认定,进而作出了对报社停业整顿的处罚。这完全是滥用职权。

《财经时报》社与农业银行之间因新闻报道是否"失当"而产生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农业银行认为《财经时报》的报道"失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识告诉我们,即使《财经时报》的报道有失实、"失当"之处,农行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由于《财经时报》的报道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未必会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在农业银行都没有起诉《财经时报》社侵权的情况下,被告却对《财经时报》社作出了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这显然是滥用权力。

在被告对《财经时报》社所作的《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中列举了《财经时报》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违规新闻报道,并称已经对报纸作出了警告、内部整顿、调整班子等处理决定,并已经实施了处理方案。无论《财经时报》社过去的报道出过什么差错,但都是过去的事了,而且已经处理过了,被告所作《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明显考虑了已经处理过的《财经时报》的既往"违规"事实,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这同样是滥用权力!

在被告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之前,作为报道对象的农行常德分行上级机关的中国农行银行总行在未经任何中立、权威机构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就片面指责《财经时报》的报道"完全与事实不符","是一篇彻头彻尾的虚假新闻",并要求报社对该报道撤版,向农行及公众道歉,对采写发表涉案文章的记者(即原告)开除公职。这样的要求显然是无理的:新闻都已经见报了,如何撤版?报道是不是失实,应该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的调查为准,而不能以报道对象的说法为准――如果一个媒体的报道只要报道对象认为"失实"就算失实,就要道歉,那媒体就没法搞舆论监督了!而报社更不可能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开除记者――这是违法的!农业银行在报社未满足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影响力,便向报社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机关施加压力,结果,被告完全不考虑对《财经时报》作停业整顿的处罚将导致数以万计的读者阅读利益遭受损害;众多的报社编辑、记者将阶段性失业;以广告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报业经济将遭受破坏;等等严重后果,便对《财经时报》社作出了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显然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而根本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且完全不给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不告诉报社有要求听证以及不服处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完全是滥用行政职权。

二、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违法处罚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作为《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的作者,原告是一个有着多年新闻从业经历的老新闻工作者,熟悉新闻采编业务,有良好的新闻职业操守,在报社及新闻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是原告经过充分的调查、深入的采访,在掌握大量新闻来源和素材的情况下写成的,并经报社编辑部一级一级审查确认没有问题且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情况下发表的。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明显有误。

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之所以出现认定事实错误从而损害作为行政处罚第三人的原告名誉权,正是由于被告对《财经时报》的处罚罔顾事实和法律,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的。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作全面、公正的调查,不听取《财经时报》社的陈述和申辩,不给《财经时报》社听证的权利,不向作为原告的当事记者收集证据,从而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出现了事实认定的错误,使他人认为原告采写的报道失实、失当,并祸害了报社,甚至使原告的职业操守也受到了他人的怀疑,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不能成立的,也是无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遂委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无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就其无效的行政处罚给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对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转自:中国溧阳网

溧 阳 市 公 安 局 
                        
溧公局〔2007〕87号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和《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新闻宣传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政治部                                

溧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打印:史丽君                  校对:黄柯文               共印6份

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定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公安新闻宣传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新闻宣传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大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建立起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各警种、各部门和全体民警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把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安新闻采访的管理   

     第四条  我市公安机关接受国内新闻单位的采访,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及常州市内新闻单位专门负责联系公安机关的记者为主,并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采访及稿件的审核,涉及业务部门内容的应由办公室和业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本局各单位各部门接待记者采访,必须先征得市局办公室同意(其中,接待常州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记者必须由市局办公室报请常州市局宣传处同意)。由常州市局宣传处或授权本局办公室负责稿件的审核把关。本局原则上不接待跨省和境外媒体记者的电话采访,不接受实习记者、特约记者、自由撰搞人的采访。

     第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记者到我市公安机关进行采访,须经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公安厅领导批准,由市局办公室先向常州市局宣传处汇报,通过常州市局宣传处报请省公安厅宣传处、常州市委宣传部同意后,负责安排接待和稿件的审核工作,并报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公室和常州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对于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的采访工作,受访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强化保密观念,按审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安排、接受采访,不得擅自调整采访计划,不得泄露公安工作秘密。

     第六条 公安业务部门不得自行邀请新闻记者采访,需要对外宣传时,可商请市局办公室安排。

     公安机关的民警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到公安机关采访,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不得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公安工作的录像资料、照片及文件、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遇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市局办公室立即派出新闻协调员实施现场新闻采访的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及民警应严格按照《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口径》应对媒体记者采访。

     办案单位在对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时,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现场新闻协调员做好新闻记者的采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新闻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第三章  公安新闻报道的管理 

     第九条  市局主要领导负责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指导、组织和检查、督促公安新闻报道工作。

     市局办公室负责协助市局领导管理公安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和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采访的组织、稿件的审核等负有责任。

     办案单位等业务部门有责任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访报道和稿件核实工作。

     第十条  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市局办公室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稿件一律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

     涉及市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宣传稿件,由市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人员总数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由市局政治处、纪委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审稿,方可报道。

     第十二条  对一般性案件的报道由市局办公室审批。大要案件的报道报市局办公室审核,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对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应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办公室撰写通稿,经市局领导、市委宣传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后,方可向新闻媒体提供。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宣传口径,应报市委、政府和常州市公安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各类案件新闻的报道,要掌握好报道时间、内容、篇幅和数量,以案释法,通过案件报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防范方法。除公安部部署的专项斗争或统一行动外,不搞连续报道,避免在一段时间内案件新闻过于集中。  

第四章  涉警舆情危机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涉警舆情危机处置规范,针对突发事件,制订相应的工作预案,做到快速反应、随警作战,争取主动、争取时间,加强媒体沟通,注重舆论引导,形成良性互动。及时统一口径,应对媒体,有效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机制,对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动态信息进行研判。重点是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评论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热点评议;新闻媒体最新的报道重点和热点动态。

     第十六条  严格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接待记者采访时或在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相关信息时,必须了解掌握记者身份、联系电话及采访目的,或事件简要经过、有关当事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通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应迅速提出处置工作意见或建议,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并根据指示迅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力争把涉警舆情危机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涉警舆情危机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处置,一般危机由市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危机事件业务对口部门具体参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口部门不明确的,由办公室直接处置,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事关重大,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危机事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统一组织协调处置。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舆情危机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全程具体领导。

     第十八条 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按照先行联系媒体,掌握舆情趋势;尽快查实处理,防止跟风炒作;协商报道口径,控制负面影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尚未见诸媒体的,要立即与媒体沟通联系,分析掌握舆情发展趋势,力争媒体不报、缓报或协商口径后报道;对业已见诸媒体的,要迅速查清相关事实,拟定口径,商请媒体做好后续报道,力争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对多家媒体可能进行大面积报道的,要迅速拟定口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进行权威发布。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涉警舆情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办公室、指挥中心、通信等部门互相沟通配合,有效防止网络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负面炒作。

     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市局明确兼职网络评论员。当发生网络涉警舆情危机时,按照市局办公室的要求,参加网络宣传行动,正面引导网络舆论。

     第二十条 对于媒体的失实负面报道,要及时向宣传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及时将事实真相通报新闻单位,并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新闻单位进行更正、道歉或发表声明,必要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如报道属实,要积极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介绍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以及整改措施。

     对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违法违纪情况和案件,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新闻媒体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严肃追究涉警舆情危机引发的责任,努力控制和减少涉警舆情危机的发生。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归责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因工作失职、失误或民警队伍发生违法乱纪事件引发的,由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民警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因对媒体送审的稿件审核把关不严引发的,由负责审核把关的责任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安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局建立并实行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按受媒体记者采访,审核对外宣传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新闻的发布分为新闻发布会发布、稿件发布、现场发布等形式。

     重大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发布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主持。

     一般性公安新闻通过稿件发布,由市局办公室传送或授权传送至有关新闻单位。

     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发布新闻时,要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现场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统一发布。在现场的其他民警要严格保密,不得透露任何情况。突发性事件尚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待查明核实情况后视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局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如遇特殊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报请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同意。  

第六章  违反公安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都要坚决执行公安部、省厅、常州市局和市局关于公安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公安宣传纪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暴露侦查手段、影响办案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队伍形象等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消防、警卫部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及重特大案件现场新闻管理工作,根据市局下发的《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新闻发布

     (一)案(事)件现场新闻发布工作除按照权限属于常州市局发布外,由市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发布,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备案。(发布权限详见《全市公安机关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二)指挥中心是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的第一顺序单位,市局办公室在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收集突发案(事)件信息、掌握现场动态、采集摄录像资料、拟定新闻口径、协调现场媒体,同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市局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认为需在现场发布新闻的,可在现场附近设立临时新闻发布点,并召集现场记者,经市局新闻发言人授权或现场负责指挥的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人员发布新闻。

     二、现场记者管理

     (一)市局办公室派出新闻协调员,负责对突发案(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协调,防止其妨碍现场警务工作及擅自采访现场工作的警务人员。现场新闻协调员应佩带常州市局统一制作的《现场新闻协调证》(红证)。

     (二)新闻记者须持常州市局核发的《现场新闻采访证》(蓝证)才能进入突发案(事)件现场指定区域进行采访。《现场新闻采访证》仅限于省级以上及常州市新闻单位专门从事公安新闻采访的政法记者使用。

     (三)所有在突发案(事)件现场的一线民警,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市局下发的《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的有关规定。
 
............................................................................................................................................

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 

     一、程序要求

     (一)民警应明确告知记者不得超越警方设置的警戒带包括民警组成的拦截点;遇记者要求进入管制区域采访的,应首先查验其证件,根据其证件许可范围放行或劝离。

     (二)遇境外媒体记者进入警戒区域采访时,现场民警应首先予以解释,劝阻其采访,同时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在对记者管理过程中现场民警应注意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拉扯、推搡、强行阻拦拍摄、没收采访器材等过激行为。

     (四)对记者在警戒区域外的一般性街头随机采访可不予干涉。

     (五)如发生爆炸、打、砸、抢、烧和群体性闹访等突发事件,在稳定事态的同时,现场民警应迅速以安全理由劝记者离开现场。

     (六)现场民警一般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遇常识性问题可视情根据有关应答口径适当作答。

     (七)民警应将现场媒体情况,包括单位、人数、采访对象和内容等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

     三、应答口径

     总体要求:严格保密,态度诚恳,语气亲切,随机应变。

     (一)如遇记者要进入会议场馆、领导人驻地、案(事)发现场等控制区域,可告知:对不起,此为警戒区域,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您不能进入警戒线内,请迅速退至警戒线外,谢谢您的配合。

     (二)如有记者称:"经市委宣传部授权,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采访我们可以不受警戒带的限制。"可回答:"由于警务工作需要,现在您不能进入警戒带内,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如记者就警卫任务中领导人行程、时间安排、警力配备、安保措施等保密事项进行采访时,可回答:对不起,我的职责是在这里维护安全,您的问题属于保密范围,我不能回答。

     (四)如记者要求就案(事)件作正面报道,可告知:您可以与我局办公室联系有关采访事宜。我正在执勤,无权回答您的问题。

     (五)其他拒绝性答复:对不起,我正在执行公务,无法回答您的问题;对不起,我正在此维持秩序,您的问题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

     (六)如记者提出不涉及保密问题和重大案(事)件的一般问询,可如实告之。如:这里属于哪个区?这是什么地方?等。

――
 

南卫办〔2007〕35号关于组建卫生系统网络评论员队伍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扩大网上舆论引导的影响力,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组建南宁市卫生系统网络评论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条件
  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快速反应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热心维护南宁良好形象,熟悉电脑上网操作,各单位选派的人员要能代表本单位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
  二、 工作职责
  1、经常登陆"南宁市网络评论员工作平台"。网络评论员必须经常登陆"南宁市网络评论员工作平台",时刻注意领会上级最新指示精神,及时了解市委宣传部最新工作安排或工作要求,掌握正确的网上舆论导向。
  2、浏览网上舆情信息。经常注意收集与本单位的网上舆情信息,凡牵涉与本单位有关的网上负面宣传,应主动做好引导,问题比较严重的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报告。
  3、积极参加网上主题讨论活动。根据市委宣传部工作要求,收集有关资料,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积极参加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的在重点网站论坛上设置的讨论主题,营造网上舆论氛围。
  4、主动参加网上新闻跟贴和论坛讨论。每个网络评论员要经常登录人民网、新华网、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猫扑衬区、21世纪网站、联合早报网、新浪、搜狐、TOM、广西新闻网、南宁时空论坛等境内外有名网站,并注册以上网站会员,主动参与新闻跟贴和论坛讨论。在相应的网站论坛上主动发表关于南宁有一定深度的正面贴文,主动引导网上舆论,并针对网上负面贴文进行跟贴,在网上澄清事实、释疑解惑,消除负面影响。
  5、及时组织与本单位有关的正面舆论引导背景资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网上一旦出现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负面言论,该部门评论员要及时提供正面引导的背景资料报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委宣传部。
  三、 推荐办法
  请各单位根据条件要求推荐一名网络评论员,并填写《南宁市网络评论员登记表》,于4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市委宣传部。联系电话:2622242。
附件:《南宁市网络评论员登记表》
 

                                                       二00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宣传  网络评论  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              2007年4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
 

网络舆论安全研究

 
我公司的软件研发中心在中国工程院何德全院士的带领下,历时3年已开展了多项工作,形成了前期积累,已获得部分原创性成果。

研发理念:

  • 通过基于物理学的研究,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结合其他研究方法,提出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需求
  • 从互联网的特点出发,以互联网的发展形式为参考,囊括互联网的新业务,提出符合北京市实际、具有北京市特色的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需求。
  • 设计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各项功能
  • 从以北京市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为代表的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的实际出发,结合北京市网宣办的日常工作和业务,以实际应用为目标,设计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各项功能。
  •   全面考察其它理论研究机构的优势,从北京市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各类产品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同时为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研究提供参考。
  • 研究、分析国内外网络舆论模型研究现状
  •   综合的研究、分析国内外当前关于网络舆论演进机制研究的各种方法、模型。考察基于物理学的模型、基于微观经济学的模型和其他理论和实际模型。以仿真和实际应用为手段,综合的评价各种方法的性能。提出以演化博弈论为基础的网络舆论演进机制的研究方法,研究其可行性和实施方法。
  • 研究、分析国内外文本倾向性分析研究现状
  •   综合的研究、分析国内外当前关于文本倾向性分析的各种手段、方法,考察基于词性分析的方法、基于词相似度分析的方法、基于词典的分析方法和基于语义的分析方法以及以上方法的混合,提出统计和语义相结合的文本倾向性分析方法,研究其可行性和实现意义。
  • 研究、分析网络爬虫的现有技术和实现
  •   研究和分析当前研究和商业产品中网络爬虫的性能和实现方法,提出符合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实际需求的网络爬虫设计方案,配合网络舆论的热点发现与预测平台的实际应用,开发符合实际需求的网络爬虫应用产品。

    系统功能优势:

  • 热点预测
  • 热点监测
  • 文本倾向性分析
  • 新闻舆料库综合分析系统
  • 高性能网络爬虫
  • IP网络服务监测

    适合用户群:

  • (1)各级网络宣传管理部门。
  • (2)政府宣传工作主管部门。
  • (3)各个拥有网站、论坛和博客的单位、公司。

    应用前景:

  • (1)产品可以为各级网络宣传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参考。
  • (2)产品可以作为政府宣传阵地工作的辅助工具。
  • (3)产品可以为各个拥有网站、论坛和博客的单位的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 答盼盼:香港咨询“淫管条例”引起互联网制度讨论

    作者:魏永征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巴士
     
    你说到韩国对互联网管制的发展,最近香港围绕着淫亵和不雅管制法例的修订,也就互联网制度展开了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地区,这方面的观念和措施是很不相同的。

    10月3日,香港政府发布检讨文件,正式向全体市民展开修订《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公众咨询,为期四个月。
    http://www.coiao.gov.hk/en/home.htm

    今年年初的艳照事件,暴露这件制定于20年前的法例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时代,港府承诺要加以修订,此次是进行第一轮咨询。据负责此项工作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苏锦梁说,咨询后将会提出正式建议,然后进行第二轮咨询。
    (有关艳照事件暴露《条例》问题及"淫亵"和"不雅"的含义参阅:)
    http://yzwei.blogbus.com/logs/16203801.html

    文件对互联网规管的主要建议

    由于淫照事件的主战场是在互联网上,所以检讨文件有较大篇幅涉及如何规管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内容的问题。

    检讨文件指出,香港现行互联网制度主要是影视处以投诉为主导方式规管,并与互联网协会合作,以1997年《业务守则》进行自律。发现网上有不雅内容,影视处会劝谕网站管理员提出警告或予以删截,发现淫亵内容,会转交警方跟进。文件承认,互联网内容瞬息万变,发布人身份难以确定,而且传播不分国界,规管有一定困难。所以其它发达经济体对于处理网上淫亵和不雅,一般都倾向业界自律(self-regulatory)。

    文件提出的改善措施基本精神是在保留现有共律(co-regulatory)机制基础上,引进一定的行政措施:

    一是鼓励互联网服务商收紧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加入具体条款禁止用户发布淫亵或不雅物品,如果发现用户违反协议,互联网协会可以采取行动,直至暂停或终止服务;推行标签制度,网站自行标签是否适合儿童及青少年浏览;服务商自愿为客户提供过滤服务,滤除不适合儿童及青少年的网页等。

    二是立法强制服务商提供过滤服务,滤除不适合儿童和青少年的内容。置于服务器内的过滤程序显然要比家用过滤程序有效。

    三是设置一系列加强监控的法定要求,如规定网站在展示不雅内容必须展示警告词句;增设控制系统核实浏览者的年龄,如输入信用卡资料以核实身份;授权执法部门在取得法庭手令后可以向服务商发出强制移除违规网页的通知;检控违规使用者。

    文件还设想为减轻规管负担,也可以考虑采取只规管淫亵资讯,对网上不雅资讯,维持现在做法。

    港府官员声明此次咨询并未预设立场,全文都是采取探讨、商量的口吻。如说到使用过滤软件时提到如何避免删截没有淫亵或不雅内容的网页,说到豁免管制不雅内容时提出如何同其它物品不雅内容要受管制统一起来等。

    特别是文件就现行《条例》中的"发布"(publication)的涵盖范围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只规管向公众(public)的发布,不规管个别使用者的传送(点对点,peer-to-peer),但是这可能造成法律漏洞,滥用点对点方式也可以使淫亵和不雅内容迅速在网上流传。但是如果对点对点也加以规管,那么如何避免干预私人通讯也是一个问题。

    市民的强烈反弹

    检讨文件发表后,反应热烈,据报道第一个星期就收到书面意见数十件,有些政党、社团都提交了书面意见。有关官员在电台同市民展开热线讨论,发表意见也十分踊跃。这些意见正是集中在互联网制度方面,而主题是如何维护香港的言论自由。

    据我看来,这些意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理念方面的问题。港人深受西方言论自由理念影响,按此理念,言论自由乃是民众把自己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后保留的主要权利,政府不能任意限制,或者按照人权公约的提法,政府的限制必须限制在民主社会所必须(necessary)的范围之内。所以对政府提出任何规管言论的措施,都本能地会"提高警惕":会不会压缩言论空间?例如有人对使用过滤软件就提出:这会不会被政府利用来钳制言论?会不会像中东国家那样首先过滤一些色情内容,下一步就可能过滤一些涉及政治的内容,政府大可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利用同一个系统来阻截当权者不想见的政治内容。有人就干脆说"防火墙"(GFW)来了。还有人质疑互联网供应商删去或禁止用户浏览某些网页的权力,并且指出有事先审查的意味。而按照西方言论自由原则,任何对言论的事先审查(censorship)都是不允许的。

    有代表性的人士是互联网协会主席莫乃光。他发表文章提出:网络监管问题影响深远而且敏感,具争议性和容易极化立场,政府不应该太多管,管也帮不上忙,这才是先进自由国家的经验。期望法例适应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只会徒令法例显得过时而且扰民。他表示赞成文件中"保留现行的共律机制,并引进行政措施加以改善"的建议,但就什么行政措施应该与可行,仍需深入研究,因为细节将涉及用户权益及互联网供货商协会有没有权力执行等问题。他强调,宣传和教育始终是对付问题的最根本的甚至唯一长远有效方法,但文件只把这方面的讨论放在最后的部份。

    其次是可行性方面的问题。人们指出如要采取过滤措施,关键中的关键是,什么网页必须过滤?谁定出过滤名单?简言之,谁来决定互联网上我们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什么?是淫审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是苏锦梁?还是互联网供货商?无论根据淫亵不雅的旧定义:"暴力、腐化、可厌",还是文件提出讨论的新定义:"不当地利用性、恐怖、残暴和暴力",都是非常抽象和争论不休的,也涉及品味和识见。这样最后必定是强化政府的权力。对于规管点对点传送,人们认为也很难同干预通讯自由切割开来。

    再次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有人说:任何层面的过滤也必然达不到百份百安全,规避办法有的是。输入信用卡数据方可浏览成人网站只是海外一些色情网站自行使用不完善的一个方法,会带来私隐和保安方面的问题。在网页上发布警告也不会有效。印刷品可以先看封面再看内页,互联网则是直接链接到任何页面。

    言论自由vs保护青少年

    也有一些报章试图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推广。如《大公报》发表社评指出:眼前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的检讨,关键到底是要防止收窄信息流通和言论自由的空间,还是要进一步确保青少年在不良风气下免于受伤害,其主次、缓急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问,答案应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文汇报》《大公报》还对香港政府提出了忠告。《文汇报》指出:监管互联网,不能只把责任推给互联网供货商,政府的责任不可推卸。《大公报》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有更明确的取向,不应片面强调"平衡",更不应强调"并无既定立场"。保护青少年免于受色情风气毒害,政府能"没有立场"吗?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规范的实施,必须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港府采取公开咨询的方式,非但是为了博采众义,也希图通过讨论,在民众中得到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有关淫亵和不雅物品的法例修订还将有相当时日。

    杨瑨: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与网站删节权

    作者:杨瑨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巴士

    今年是"博客"诞生十周年,属于全球每一个博客的节日。从1997年使用博客至今,博客群体逐渐壮大,据英国《卫报》的调查资料显示,全球目前大约有7000万博客,全世界每天新增约12万博客,平均每秒增加1. 4个网络日志的发布者。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在网上写博客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的一部分。博客群体的迅速膨胀对于传统媒体是一种表达方式的延伸,同时也是一种传播方式的革命和冲击。然而当博客们纷纷通过发布网络日志,传布消息,通过这一新媒体实现表达自由的同时,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就从我亲身经历的一次网络日志被删的事情说起。今年的9月27日,我照例更新博客,在XL博客发表文章《活到老,博到老》,两天后文章神秘失踪,"丢"了。随后便收到了XL网的系统信件,大意是:

    "……为实现文明办网……您的博客文章被管理员暂时删除……如有问题请与以下地址联系:……"

    我的文章竟然妨碍了文明办网,很奇怪,一篇很普通的文章怎么会影响到一个门户网站的"文明"?我的文章就是盘点了自己接触博客的历程,以及身边的人对网络实名制的不同看法,绞尽脑汁也想不到哪些词句那些内容有碍于所谓的"文明办网"。苦思未果,遂回信询问被删原因,没有得到回复。平静之后,我说服自己就把这件事当作一次教训,提醒自己做好存档文工作。毕竟只是一个草根博民,我的质疑显得苍白无力。

    戏剧性的是上周我的文章又回来了,还附送一个系统消息:

    " 抱歉:
    亲爱的博友,您好!

    我是博客客服管理员,非常抱歉的通知您,您的文章《活到老,博到老》因为一些原因,我们暂时把它放在您的回收站。您可以在回收站里找到您的文章,麻烦你把内容备份好!

    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先撤下了您的文章,真的非常抱歉,向您说声对不起!我们很理解您完成一篇博文的所付出的辛苦,更理解自己的文章被删时的心情。

    作为博客的管理员,我们真诚的希望能够为您带来更多、更细致的服务,希望您能理解、体谅!

    我们知道,XL博客的成功正是因为有您这样的人默默支持,我们以后的发展更需要您的支持和建议!

    期待我们之间有更好的合作!谢谢您对XL博客所作出的贡献!

    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疑问请给我们发邮件,我们收到邮件24内给您回复。"

    这样的温柔刀法,实在叫人啼笑皆非。

    作为一介学生,作为一个网络草根,一直以来都视自己的博客为抒发情感,思考写作,与访客交流的个人领地,基于互联网的共享性,我能够拥有、经营一个小小地盘,这样的权利是生在web 2.0时代的幸运,处于一种习惯性的盲目的安全感,对突然的入侵感到委屈和无奈。风波未平引人深思。博客,作为"自媒体"的典范,传播者、服务提供者及受众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矛盾。网站删除文章屡见不鲜,网络日志被删,博客空间被强行封闭,文章关键词被屏蔽……原本由数亿人共享的互联网越来越让人感到不安全和无自由。想必大多数的网民都有文章被删除的苦水无处可倒,都难免有一两篇敏感的文章被警察"和谐"掉。

    网站管理者"妨碍文明办网",那么我们先要考察一下何谓"文明办网"?最基本的,网站的管理者要做到文明管理,网民的言论表达行为要在符合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如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遵守《互联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显而易见,"文明办网"是网民与管理者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在网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发表毫无问题的文章的情况下,管理者履行了文明的义务吗?网站管理者不经过作者同意,随意删除文章――这样的删节权是否合理呢? 如今,所有的媒体,所有的网络管理者都在精益求精的做着"净化媒体"的工作,然而哪些言论该净化,哪些言论该保护,管理者的行为并没有区别对待。

    对网络进行管制,这并没有错。网络上不能什么内容都进行传播,限制这些法律命令禁止的东西,如"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是不存在任何异议的。但是,在这范围之外的合法的言论必须予以保护,可是随意删除文章的行为恰恰毫无章法,可谓无程序、无标准、无节制。

    一、无程序。网管的删除行为先于其发给用户的抱歉通知,这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网络用户使用自己的网络空间发布信息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博客主人也有权知道自己的文章是否发布和发布的效果。可是当你登录自己的博客,发现一篇刚刚写的文章不翼而飞,不亚于发现家里的东西被盗。现实是生活中,如果我们闯了红灯被阻拦,交通警察执行任务也绝对是要按照程序的:先出示证件,检查肇事者驾驶证,说明罚款原因才可以正常执行任务的,而且执法过程要做到礼貌。那么在网络世界难道一点礼貌都不存在了吗?用户要申请开通自己博客,一定是首注册,先与网站达成双方签协议才能开始使用其空间的,那么我们理应要求管理者的管理行为遵照一定的程序。即使真的有言论触及了法律禁止的范围,管理者也应该依照一定的程序,将其管理决定通知到网络用户,再进行对非法言论的处置。如果文章作者对删除有不同看法,还应当有投诉和救济的途径。我这样一篇毫无问题的文章被悄然删除,我连说话的地方也没有。这样网络空间的和谐秩序如何维护?

    二、无标准。删除了文章,除了妨碍文明办网,没有任何解释。一篇文章为什么被删没有任何参照的标准。那么我自然想到,网络用户注册时,都要点击一个"同意",这便达成了电子协议了那份电子协议,拿出被删的文章,仔细阅读《XL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有如下规定:

    "4.5 用户在使用XL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5.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5.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5.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5.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XL网络服务侵犯XL的商业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XL许可的商业广告;
    4.5.5 不得利用XL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5.6 不得利用XL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5.7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5.8 不得利用XL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XL的行为;
    4.5.9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XL。
    4.6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XL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对比以上条款,我的文章的内容既没有非法目的,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没有任何煽动言论,也没有散布非法信息,那为什么被删除呢?这些看似名类详细实则模糊笼统的条款根本无法看出,一篇文章加入了什么样的字句会涉嫌非法,需要被删除。行政执法尚有严格的标准,看来我们网络管理的漏洞已经无处不在。

    三、无节制。与各地政府机构中进行网络安全活动的"网络警察"类似,各大门户网站均成立了进行保密性质工作的网络管理部门。删除文章,屏蔽关键字等管理行为屡见不鲜。设定一个关键词,启用检索系统,大量的健康文章都成了牺牲品,哪些小心翼翼改换敏感词的问题文章反倒成了漏网之鱼。本来关键词就是中性的,涉及到关键词不代表一篇文章就肯定有问题。"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心理导致了网络删除行为的无节制。

    网站删文这一现象有其存在制度性根源。发表错误的言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所应当被管理,那么枪毙哪些该发表的言论,让大家想说的话不能说,能够依法表达的言论不能表达,怎么实现网络传播信息,形成舆论的功能呢?这样的行为岂不是更有危害性吗?

    网络严格管理导致无序,最初根源于对网络言论力量的惶恐。博客,属于网络注册用户的自主发布空间,"自媒体"的传播者被冠之以"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特点,"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博客的快速发展已经充分代表了网络传播的强势,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网络也分得了一杯羹。让我们来看看网络扩传播的特性: 传播时效性,对舆论的整合性、观点的多向性。某些言论已经网络传播(包括博客等自媒体),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强势,对特定的社会现象造成舆论压力。正所谓"草根文化",网络草根们正在形成舆论监督的一种强大力量。那么正是这一点造成了网络管理者的惶恐,为了所谓的网络"文明",所谓的"网媒形象",为了防止用户的言论触及"敏感"的话语,不得不动用管理的权利对网络传播者的进行严格的审查。看似自由的博客,其自由并无实质性的保障――博客空间的服务提供商一厢情愿对博客进行所谓的"管理",网络警察的横行使自媒体传播者得到的许诺成为一纸空文。

    可是,每一个有权说话的人都享有自由,这个自由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最根本的保障。宪法的保障使每个公民具有了借助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表达自己观点的私权利,博客也正是表达自由的平台。而网络随意的使用其删减权,公民的自由又从何谈起?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又从何实现?

    不可否认,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我们对具有煽动性,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威胁到社会安定的言论要予以制止。可是,现实是随意删减,系统筛选,导致一些完全没有危害的言论被一律删除,公权力的使用严重侵害到了个人的言论表达权。关键词删除的合理性也值得质疑,一个关键词往往是中性的,关键词并不能代表文章内容的全部,而现行的网络规范制度都是用冷冰冰的网络技术进行关键词筛选,甚是荒谬。

    毋庸置疑,网络的舆论监督也需要监督,网络的言论是舆论的表达形式,一定的限制是必然的。但至少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对网络进行管制也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诽谤的言论,相关管理者应依法予以制止;而对于毫无社会危害的合理言论,我们只能保护,万不能在使用公权力的时候妨害了表达自由。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的问题。简言之,公权力不可以任意扩张,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网络表达权是有限制的,但同时限制表达权的权力也是有限制的,公权力不能任意扩张,把公民权利压缩到最小的空间。

    约翰.密尔顿说过:"杀死一个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二不准好书出版,则是杀死了理性本身。"那么,网络的合法言论被禁止,也同样是扼杀了理性,扼杀了公民和网民的表达权力。当越来越多的网民沉浸在"博客中国"等社区里津津有味的经营自己的 "媒体事业"的时候,我们应该让他们表达自由被保障的快乐。

    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7/12/09

    王威:选择性公开涉案信息让谣言四起

    作者:王威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廉江政协副主席、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刺一案的三名疑犯落网后,警方通报称,此案是报复性伤害致死,是"个人恩怨"非雇凶杀人案件。27日,在"碧海银沙"、"廉江在线"等网站上流传着各种猜测,不少网友表示,黄兆峦生前与女学生发生关系,遭该女生的男友报复。(《新快报》10月28日)
     
    因"政协官员"的特殊身份,黄兆峦遇刺原因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有的说是抢劫误杀,也有说是讨厌校长的学生犯案,甚至传出企业老总雇凶杀人的说法。也有人认为,黄兆峦遭此横祸,可能与他大胆改革得罪了什么人有关。如今凶案已破,凶手亦悉数落网,而对于坊间多有猜测的"刺杀动机",却仍是"千呼万唤"难出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警方一直没有给予正面回答。而这种有选择地公开涉案信息的做法,无疑是黄兆峦"与女学生有染、祸起感情纠葛"传言的"源头"所在。

      不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这并不是"不便回答"的托辞。据报道,犯罪嫌疑人非但对作案经过已经"供认不讳",且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逮捕的证据条件,这说明警方所认定的"个人恩怨而非雇凶谋杀"事实已有证据证实。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案件侦破过程和"排查通话记录获线索"等技术手段,都已公之于众,为什么单单是犯罪嫌疑人行凶"动机"就见不得光呢?

    梁剑兵:网站有权隐藏或删除博客文章吗?――与刘晓原律师商榷

    作者:梁剑兵  来源:法天下
     
    作者: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 梁剑兵

    我的同行刘晓原律师因为其在搜狐博客上发表的文章被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隐藏而大动肝火,认为张朝阳先生领导的这家公司对他进行了"大清洗",并忿忿不平地说"这次搜狐对我的大清洗,使我心里很是不舒服。尽管他们也有难言之隐,但也不能如此'一洗了之'吧?"刘律师并声称:这次大面积"清洗"我,只有再次提起诉讼了。也许这次法院连案都不给我立,或者立了案还是判败诉,可我顾不上这么多了!(见刘晓原《搜狐博客"吃紧",文章被"大清洗"》http://www.fatianxia.com/blog/48668/

    我倒觉得刘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如此恼火和愤慨。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搜狐公司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一、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宪法性法律关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人权。我国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都负有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言论自由反映着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一种宪法性法律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中的双方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国家机关,前者是权利主体,后者是义务主体,后者有义务保障前者作为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的实现,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宪法性法律关系,又称为公法关系。但是,作为营利性法人的商业性公司因为不是国家机关,自然不用承担只有国家机关才应该承担的宪法性义务,这也是无庸质疑的。

    刘律师固然是一个公民,同时也是搜狐公司的免费用户,这决定了他与搜狐公司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宪法性法律关系。搜狐公司是一家民营公司,该公司并非国家机关,也不是什么宪法法院之类的人权保障机关,因此,在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公法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关系,更不存在什么搜狐公司一定要保障其言论自由的法定义务_____从法理的意义上论,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只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已,这是我认为刘律师没有理由对搜狐公司隐藏其博客文章的行为大动肝火的理由之一。

    二、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处理。

    2007年8月16日,因文章被隐藏锁定,刘律师状告过搜狐一次,最后以刘律师的败诉而告终。我看了一下法院的裁定书,了解到法院判决刘律师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该说,宣武区法院的裁定仅仅用这样一句话胡乱搪塞和应付差事是不对的,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嫌疑。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又是正确的:宪法性法律关系确实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之内,更不是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或者审判的。

    这样一来,确定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谁是谁非的标准就只剩下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了。据刘律师自己说:2006年2月25日,他在搜狐网注册了一个实名博客。按照搜狐博客的管理规定,注册时原告在网上签订了被告制定的格式协议,即"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这个协议,应该是确定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标准和根据。



    2007年11月,刘晓原律师曾经对记者指出,其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他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文章,与博友进行相互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不违反搜狐网管理规定的义务。只要他的博文内容,没有违反搜狐网的管理规定,搜狐网就没有权利将他的博文锁定,不让他的文章公开发布。他还认为,发表在博客中的上述九篇博文,内容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搜狐网制定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因此,搜狐网未经他同意就将博文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明显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在博客上公开发表文章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发表博文的权利。

    为此,我搜索了搜狐公司与刘律师之间订立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发现其中有这样的约定: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搜狐有权随时变更或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搜狐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任何责任。搜狐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搜狐服务条款的要求,如果用户违背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服务条款的规定,搜狐有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免责声明:"用户同意对搜狐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全部风险,并对因其使用搜狐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风险,搜狐对用户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搜狐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都不作担保。

    上述约定,有些霸王合同的意思。但是,首先是基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签订上述协议的,所以刘律师有义务按照协议条款办事,尊重搜狐单方面隐藏或者删除其言论的民事权利,这是由"搜狐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搜狐服务条款的要求"这一条款所决定的。

    退步来说,即使搜狐公司对刘律师的"判定"并不合乎法律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不但搜狐公司并无必须为刘律师发表其"该公司不喜欢的言论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两者之间有明文条款的约定,而上述协议中的免责声明已经完全排除了搜狐公司的这种"必须为自己不喜欢的言论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刘律师的起诉就没有法定根据了。

    三、推己及人,刘律师也应该理解并尊重搜狐公司的苦衷

         商人做事,总是和气生财的,谁也不想去惹什么政治麻烦搞的自己做不成生意。张朝阳先生是个生意人,他管理下的公司也只是个做生意的商业性公司而已。这个公司不想承受政治与法律风险的立场和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觉得刘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强人所难,否则就不太近人情了。

         古语说的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使我尊敬的同行刘律师处在张朝阳先生的位置上,恐怕也不会对某些人在本公司网站博客上发表的有可能危及本公司的安危和利益的所谓"言论自由"采取漠然视之或者推波助澜的态度吧?阁下您只是一个个人,尽管可以随着自己的"我行我素"恣意文章或者天马行空,但是张朝阳先生不能不顾及到他公司的利益和安全吧?对不对?

            对于网络公司而言,刘律师好比是船上的乘客,而且是免费乘客,网络公司则是船舶本身。那船固然可以按照自己的诺言为免费乘客提供自己认为必要的服务,但是同时也不可能对有可能危害到船舶自身安全的乘客采取默认、赞同甚至帮助该乘客实施对自己不利的行动的?

             咱们是法律人,思考问题或者做事,小事可以糊涂些,但是在大事上还是要按牌理出牌的。我们要讲法理、要依法律办事、要秉持理性与宽容的态度、并要坚持与人为善、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基本原则的,否则就失去了行动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了。因此,在是否第二次起诉搜狐公司的问题上,我还是诚恳地请求我尊敬的同行刘晓原律师三思而后行!


                                2008年10月27日星期一
     

    刘晓原:搜狐博客“吃紧”,文章被“大清洗”

    作者:刘晓原   来源:法天下
     
    今天下午,搜狐网锁定隐藏了我十月十五日以来所写的二十篇谈杨佳案的博文(不包括十五日前隐藏的文章),新浪网也在下午删除了我四篇博文。

    点击打开我的搜狐博客"阅读全部日志",可以看到一些文章的标题被"该日志已隐藏"替换。

        难道"鬼子"要进村了吗? 如此大"清洗",在七月中旬时遭过一次。

        杨佳案发生当天,我从网络上看到了新闻。但写质疑文章,则是从7月6日开始。当时,我看到人民网一篇报道说,受伤人员增加到五名,这名受伤者是闸北公安分局一名孔姓领导。这使我就感到奇怪了,为何有领导受伤不及时报道?于是有感而发写下了第一篇与杨佳案相关的博文。

        此后,我全身心地关注上了这个案件,一发而不可收拾。正如有人所讽刺的,可只望上这个案件来出名了。很遗憾的是,国内媒体极少采访我。别看我博客上列了一大堆媒体名单装门面,但都是对其他案件的采访,与杨佳案根本无关。

        三个多月来,我写了九十多篇谈杨佳案的博文,有时一天还写二、三篇。

        如今遭隐藏锁定博文共计59篇之多,与杨佳案有关的达55篇,被搜狐网隐藏了百分之五十多。仅十月份(截止25日),就被隐藏了29篇。

        发在我其他博客的文章,也经常遭到删除。具体多少也没时间统计。

        新浪网对我的博客评论功能加以了限制,有些网友还以为是我不让他们评论呢?

        文章写出来就是让人看的,限制评论做什么呢?

        不过,还是要奉劝一句,写评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千万别去攻击"他人或组织",以免给你们惹来麻烦。但是,你们有权利批评或者攻击我个人。

        我以前说过,夸也好,骂也罢,都是你们的自由。我的文章发出后,一般是不作回应,这不是我"清高"。虽然极少作回应,但我会看评论和留言。

        为写博文关注社会事件,我被找过谈话,接过攻击电话,也有人劝我"悬崖勒马"。

        有人认为,我的"文章和所作所为,传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西方所谓的民主,正在大肆侵入我们国家的思想阵地。"

       有人提出,"在媒体报道方面,宣传部门领导要掌握好分寸,不能过分报道什么负面新闻,要对那些可能危害国家稳定的言论和危险分子(包括律师),进行封杀。"

        有人呼吁,"有关部门对类似刘晓原律师们的博客,强行关闭,媒体不再报道类似负面偶发事件,多宣传我们国家伟大和美好的一面。"

        甚至还要求有关部门对我"绳之于法"。

       上纲上线,火药味十足。

       但我对批评或攻击者,绝不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必须要捍卫人家说话的权利。

        我在此人博文后留言,如有法律依据,随时来抓我。

        呼吁管理部门关闭博客,那是他的个人自由。但是,如真关了博客,我会与网络商较劲。

         有博友戏称,你是"名人"了,别人也想靠攻击你来出名而已。呵呵,我只有名字,无名气,靠我能出大名吗?

        这次搜狐对我的大清洗,使我心里很是不舒服。尽管他们也有难言之隐,但也不能如此"一洗了之"吧?

        我认识一些搜狐网编辑,他们对我很友好。我知道搜狐只是一个"假想"之敌,既使向他们"开火"也解决不了问题,但我也只能打他们。我是搜狐的用户,双方之间有着法律关系。

        2007年8月16日,因文章被隐藏锁定,我状告过搜狐一次,最后以我败诉而告终。

        这次大面积"清洗"我,只有再次提起诉讼了。

        也许这次法院连案都不给我立,或者立了案还是判败诉,可我顾不上这么多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全球互联网倡议书出台,三大网络公司认可签署

    来源:RFA
     
    美国谷歌、雅虎和微软三大网络公司星期二就如何在限制言论自由的国家拓展业务原则上达成行业共识,宣布签署《全球网络倡议书》。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全球网络倡议书》是由多家组织共同起草,历时近两年时间完成。倡议书的目的是要求网络公司今后无论在全球哪个国家或地区经营,都必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在一个国家开始展开业务之前,认真评估准备开展业务国家在人权和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纪录。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新闻学院中国项目互联网主任肖强表示,《全球网络倡议书》的制定和实施既有进步的意义,同时又存在不足:

    "一方面,确实这些全球和美国这几个大的网络公司在中国的运营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面对审查。这个标准的制定是一件好事,这还不仅仅是对于中国。但是,这个方案有另外一个因素,就是在媒体、公众的批评下,在国会的压力下,这些公司面临很大公关的负面影响,想这次来改变自己公共关系形象。所以,究竟它是不是能够确实起到一些保护网络自由、抵制信息审查的作用?还要看它具体执行的时候。"

    美国谷歌、雅虎和微软三大网络公司同意由独立专家监控他们对倡议书中原则的遵守情况。这三家美国公司由于有协助过压制言论自由国家,如中国实施信息审查的纪录而受到公众和媒体的批评。参加《全球网络倡议书》的制定和实施的主要组织包括"人权第一"、"保护记者委员会"等人权组织和非盈利组织"民主、技术暨商业社会责任中心"。不过,美国世界人权组织这家主要人权机构没有参与倡议书的起草和制定。该组织负责人斯科拉向记者解释了不参加的主要原因:

    "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参与这项行业准则的起草和制定,因为我们有一项进行中的控告雅虎的诉讼案件,参加起草和制定这个行业准则对我们来说是不恰当的。"

    不过,斯科拉同时表示,即使他所领导的人权组织没有与雅虎公司的诉讼他们也不会参与并同意倡议书的内容,因为倡议书无法制止三家网络公司今后再次犯曾经犯过的错误:

    "这些互联网公司承认并签署这项准则,是进步的表现。然而,这项准则制订得过于宽泛,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和要求使这些公司今后如何具体实施准则。从这一方面讲,这些互联网公司同意签署这一行业准则,是进步的表现,但行业准则本身的内容远远没有达到一个行业准则应有的高度。"

    斯科拉举例说,倡议书没有回答网络公司在遵从某些国家政府的要求的同时是否考虑到违反美国及国际法的问题。此外,《全球网络倡议书》还间接地批评了中国在互联网审查方面的政策。肖强认为,美国三大互联网公司是否会有效地遵守倡议书, 有效地应对对互联网审查最严厉的国家中国, 现在还很难做出判断:

    "可以说这个方案遇到的最大挑战是中国,最大的对外压力是中国。中国的互联网市场是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靠这样一个行业规则的方案,能在多大程度上顶住中国政府的压力,是非常令人怀疑的。虽然这是往正确方向的一步,但是,究竟在中国的互联网空间,这些公司的这样做法是有一定程度地抵制中国的言论审查?还是仅仅是一个对付自己国会和公众的公关游戏?这还有待观察。"

    虽然雅虎公司负责人杨志远赞扬《全球网络倡议书》为互联网公司今后在压制言论自由国家的经营指明了方向,但是倡议书还是承认谷歌、雅虎和微软三大公司必须遵守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Diverse Coalition Launches New Effort to Respond to Government Censorship and Threats to Privacy

     
    In an effort to protect and advance the human rights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 diverse coalition of leading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major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academics, investors and technology leaders today launched the 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

    From the Americas to Europe to the Middle East to Africa and Asia, companies in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ies face increasing government pressure to comply with domestic laws and policies that require censorship and disclos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ways that conflict with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laws and standards.

    The Initiative is founded upon new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 supported by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commitments and a framework for accountability and learning – that provide a systematic approach for companies, NGOs, investors, academics and others to work together in resisting efforts by governments that seek to enlist companies in acts of censorship and surveillance that violat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he Initiative is being launched in the 60th Anniversary year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s founded upon the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set out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Principles and accompanying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require significant new commitments from participating companies, including: establishing greater transparency with users; assessing human rights risk; requesting the legal rationale for government actions and policies; training employees; challenging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providing whistle-blowing mechanisms through which violations of the Principles can be reported.

    The participants recognize that responsible company actions alone cannot guarantee that human rights are not violated. Instead, governments have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are respected, protected, promoted and fulfilled. That is why the Initiative establishes significant new commitments for company, NGO, investor and academic participants to collaborate with each other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adoption of law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that protect and respec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Protect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in a climate of rapidly changing technologies, products and services is a complex and constantly evolving task, so collaboration among participants to lobby governments, dialogue with stakeholders in local markets and share learning from their experiences will be critical to the success of the Initiative.

    The participants also announced the formation of an organization to promote and support the long-term success of the Initiative. A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structure for the Initiative is being established to support joint efforts by all participants and ensure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articipating companies.

    The success of the Initiative in establishing a worldwide standard requires a global perspective that is broadly based in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Therefore, a key priority of the Initiative is actively recruiting new members – from business, academia, investors, and civil society – with a clear commitment to the advancemen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The Initiative is the outcome of a multi-stakeholder process that began in 2006 and was formalized in early 2007. The group has closely examined issues and cases relating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round the world, as well as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aws and standards and a number of global multi-stakeholder processes in other industries.

    Quotes

    Colin Maclay, Acting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 said:
    "The number of states actively seeking to censor online content and access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growing, and the means employed – technical, social, legal, political – are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often placing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in difficult positions. In a situation characterized by rapidly evolving technologies, models and products, with more users – and government interest – than ever, a strong code of conduct for companies embodies the most promising approach to dilemmas that neither national law nor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can effectively resolve at this time."

    Dawn Wolfe, Research Analyst, Boston Common Asset Management, said:
    
"As an active investor, Boston Common Asset Management expects its portfolio companies to be responsive to the myriad of risks facing their global operation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mpanies currently face evolving challenges to their ability to deliver products and services, which depend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and free expression rights in order to thrive. Boston Common view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Principles as a strong indicator that management is taking credible action to mitigate risks to these human rights and, ultimately, to the companies' ability to deliver quality products to its customers."

    Bennett Freeman, Senior Vice President, Social Research and Policy, Calvert Group, said: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nd other ICTs face serious risks related to human rights around the world. This initiative has the immediate potential to become the global standard that guides companies in addressing these risks and meeting their responsibilities not only to their shareholders, but also to the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users who are also their stakeholders around the world. Balancing respect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with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s not easy, but these principles give companies a reasonable basis to guide their actions."


    Leslie Harris, President and CEO of the Center for Democracy & Technology, said:
    "The Initiative launched today sets out an ethical and accountable framework to help companies respond to the growing challenges to privac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oday's digital world. It is the result of an extraordinary two-year collaboration among a diverse set of companies, human rights groups, investors, academic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ogether, we aim to sow the seeds of a global standard that will be adopted by companies and promoted by advocates of digital rights worldwide. We also aim to create a powerful forum for continued collaboration, shared learning and joint action on digital freedom."

    Robert Mahoney, Deputy Director,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said:
    "The Internet and mobile communications have given journalists a powerful new voice. But Big-Brother governments are increasingly turning such liberating technologies into tools of control and repression. Censorship, Internet filtering and wire-tapping are rampant. If they fail to stifle independent voices, there's always jail. One in three journalists imprisoned today worked online. This initiative is a first step, but a landmark first step, toward putting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front and center in the battle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gatekeepers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We hope that many more companies and groups will join us, particularly those from countries where journalists are sacrificing life or liberty just for doing their job."

    Adam M. Kanzer, Managing Director & General Counsel at Domini Social Investments LLC, said:
    "This initiative represents a serious effort to wrestle with some of the most difficult challenges facing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 sector companies around the world. These technologies are helping to build global communities, advance knowledge and contribute to global broad-based wealth creation. Their long-term success is intimately connected to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of the users of their products and services. This initiative strives to highlight that connection, and provide practical, meaningful principles for companies that face government requests that violat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 It is grounded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a commitment to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We have not solved every problem, but we have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of trust and agreement to build upon."

    Karina Litvack, Head of Governance & Sustainable Investment, F&C Investments, sai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mpanies face increasing scrutiny of how they manage human rights-related risks in challenging conditions that are often not of their own making. The Principles come at the right time and provide a valuable body of best practice to help companies address these concerns. We encourage all telecommunication and internet companies to sign up to the Initiative and use the Principles and supporting tools as part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s for managing these business risks."

    Andrew McLaughlin, Google Director of Global Public Policy, said:
    "Google has a strong record of promot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otecting its users' rights. We have joined this initiative because we know that a wide range of groups working together can achieve much more than the company acting alone. The principles we're announcing today are universal, and our next step must be to bring on board more companies and NGOs from around the world."

    Mike Posner, President, Human Rights First, said:
    "In today's world, it is urgent for Internet providers and other 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to challenge government censorship and intrusion into personal privacy. These practices often lead to tragic consequences for front line human rights activists. Through this initiative, we take a crucial first step in advancing free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t a time when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with these basic human rights is on the rise.

    "As we move to implement this initiative, we will judge our success by whether we can develop a credible system for reviewing and evaluating individual company compliance with these standards. The public must have confidence that participating companies are taking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challenge unwarranted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Technology must no longer be used to trample basic human rights."

    Arvind Ganesan, Director,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Program, Human Rights Watch, said:
    "This initiative is an important opportunity to ens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ICT industry. The hard work is still ahead, but this is an important step forward."

    Meggin Thwing Eastman, Senior Research Analyst for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s, KLD Research & Analytics, said:
    "KLD recognizes that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are essential to civil society. The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community believes that corporations play a vital role in sustaining these core freedoms. By defining and promoting worldwide standards for Interne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the 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 can help protect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Pamela Passman, Corporate Vice President and Deputy General Counsel for Microsoft's Global Corporate Affairs, said:
    "Microsoft's core mission is to help enable many more of the world's citizens and societies to realize their full potential. A key aspect of this mission is to help enable the capabilities today's global networks and technology provide, such as access to reliable information, opportunities for self-expression, engagement with public issues, and the ability to connect across borders. Microsoft is pleased to support this Initiative to help advance basic protection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nd to further our commitment to responsible leadership."

    Jonas Kron, Senior Social Research Analyst at Trillium Asset Management Corp., said:
    "Trillium Asset Management Corp. is guided by a belief that active investing can offer good returns to the investor, while also promoting social and economic justice. The Internet provides individuals a powerful vehicle for expression – politic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Unfortunately, it can also be used to violate the human rights we hold dear. Therefore, we are acutely aware that these gatekeepers of the Internet must address privac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concerns in a proactive and accountable manner which protects our hard won rights. We believe these three documents represent a productive first step in meeting these responsibilities."

    Deirdre K. Mulligan, Assistant Professor at UC Berkeley School of Information, said:
    "This effort once again reflects the unique willingness of the high-tech sector – corporations, non-profits, academics – to work collaboratively to advance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nline users around the world. This Initiative, while nascent, sets the groundwork for a shared bottom-up strategy and mechanisms for advanc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digital media."

    Mark Bench,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World Press Freedom Committee, said:
    "As the world increasingly obtains its news and information from a press that is making a progressively larger – or even exclusive – use of the Internet, old problems must be attacked in new ways. Longstanding censorship issues such as laws imposing criminal penalties for alleged defamation or even truthful statements that "insult" a head of state (or other government officials) become even more damaging when the last bastion for the wrongfully persecuted, protecting oneself under the cloak of anonymity that the Internet may provide, cannot be fully utilized.  These principles assist the press and any other citizens who seek to inform and influence others by ensuring a strong united front against the government persecution and censorship that is often effected against the lone dissenter."

    Jerry Yang, Co-Founder and CEO, Yahoo! said:
    "Yahoo! was founded on the belief that promoting access to information can enrich people's lives, and the principles we unveil today reflect our determination that our actions match our values around the world. These principles provide a valuable roadmap for companies like Yahoo! operating in markets where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re unfairly restricted. Through the collective efforts of industry, advocates, and government, we will continue to see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as a way to improve people's lives."

    More Information


    Th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Privacy and related documents can be found at www.globalnetworkinitiative.org.

    Press Contacts

    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
    Lexie Koss
    +1 617 384 9100
    lkoss@cyber.law.harvard.edu

    Calvert Group
    Melinda Lovins
    +1 301 657 7089
    melinda.lovins@calvert.com

    Center for Democracy & Technology
    Brock Meeks
    +1 202 637 9800 x114
    brock@cdt.org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Meredith Greene-Megaw
    +1 212 465 1004 x105
    mgmegaw@cpj.org

    Domini Social Investments LLC
    Geoff Wisner
+1 212 217 1063
    gwisner@domini.com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Rebecca Jeschke
    +1 415 436 9333 x125
    press@eff.org

    F&C Investments
    Paula Garrido
    +44 (0)20 7 011 4190
    paula.garrido@fandc.com  

    Google
    Bob Boorstin
    +1 202 346 1221
    rboorstin@google.com

    Human Rights First
    Matt Dorf
    Rabinowitz-Dorf Communications
    +1 202 265 3000
    matt@rabinowitz-dorf.com

    Human Rights in China
    Mi Ling Tsui
    +1 212 239 4495
    miling.tsui@hrichina.org

    Human Rights Watch
    Arvind Ganesan
    +1 202 255 8305
    ganesaa@hrw.org 

    Internews
    Annette Makino
    +1 202 822 2093    
    aymakino@internews.org

    KLD Research & Analytics
    Amy Blumenthal/Karen Myers                                           
    Blumenthal & Associates                                                     
    +1 617 879 1511             

    Microsoft
    Waggener Edstrom 
+1 503 443 7070
    rrt@waggeneredstrom.com

    Rebecca MacKinnon
    Journalism and Media Studies Centr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ffice: +852 2219 4005
    Mobile: +852 6334 8843
    rmack@hku.hk
    Note: Rebecca MacKinnon is in the Hong Kong time zone and can do interviews in Mandarin.

    Trillium Asset Management Corp.

    Jonas Kron
+1 971 222 3366
    jkron@trilliuminvest.com

    World Press Freedom Committee
    Mark Bench
    +1 703 715 9811
    embench@aol.com

    Yahoo!
    Tracy Schmaler
    +1 202 777 1053 or +1 202 631 9463
    schmaler@yahoo-inc.com
     

    全球网络倡议

    全世界各地 - 从美洲到欧洲、中东、非洲和亚洲 - 信息与通讯技术(ICT)业的公司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来自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要遵从可能会与国际公认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相冲突的其国内法律和政策。

    对此,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司集团、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人权和新闻自由的团体)、投资者和学者花了两年时间协商,建立了一个合作方式,以保护和促进信息与通讯技术业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并形成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倡议。

    核心承诺
    此倡议是根据三个基本文件所形成。这三份文件说明此倡议的目标和参与者的主要承诺。
     
    原则
    原则说明参加该倡议的成员的总体承诺,共同努力来保护和促进信息与通讯技术业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并给信息与通讯技术公司提供了高水准的指导方针,以应对政府要求审查和披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
    这些原则旨在获得全球性的应用,其根据是国际人权法律和准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UDH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为信息与通讯技术公司就如何把这些原则化为实践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这些指南将会根据实际经验、不断变化的环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定期予以审查和修订。


    治理,问责制和学习框架
    治理,问责制和学习框架提出了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架构、合作的目标和公司问责制的体系来支持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学习的机会,及确保该倡议的诚信和效力。

    这是摘要。文件全文目前为英文,将会尽快翻译。

    案例剖析:网络舆情之政法“样本”

    来源:TRS
     
    【关键词:】 网络舆情监控 政法 预警 舆情表达 全文检索
    【摘   要:】 政法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系统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和文本挖掘技术,帮助政法学院快速发现和收集所需的社会网络舆情信息,通过自动采集、自动分类、智能过滤、自动聚类、主题检测和统计分析,实现社会热点话题、突发事件、重大案情的快速识别和定向追踪,从而帮助政法学院及时掌握舆情动向,做到对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快速发现、快速处理,从正面引导舆论和宣传,构建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是奥运年,是政治、经济、文化意义上的"中国年",但对于中国来说,2008年也是一个发生了众多事件之年,从三鹿毒奶粉、哈尔滨警察打人致死到山西政协主席因公殉职,种种消息通过网络舆情传播放大,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政府部门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积极妥善的解决与处理,将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因此,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掌握民意、聆听民声是当前我国政府地迫切需要,也是面临的又一挑战。


    网络舆情之政法困惑


             政法机构作为我国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职责,它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引导与控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各地政法战线相继成立了相关部门对社会舆情信息进行监管,但这一过程中它们也面临着两个主要问题:一、人员技术水平低,当前各地政法战线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知识十分陌生,政法部门非常缺乏网络舆情监控方面的专业人才;二、舆情监控系统落后,监测网络舆情,少不了及时有效的信息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研判、信息反馈、信息决策,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技术系统尤其是一套高效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可我国大部分政法部门却没有与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分析相匹配的科技手段。


            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上停顿和后退都没有出路,面对政法战线网络舆情发展水平低下和网络舆情发展日趋复杂的状况,北京市政法委直属的高等院校―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担当起了拓展网络舆情道路排头兵的重任。但政法学院在长期的项目论证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难点,如:网络舆情信息的来源过于广泛,难以实时监控;网络舆情信息属于海量信息,信息随意性很强,难以进行识别和辨别;对特定的政府舆情监控分析需求,难以找到突破点。经过两年的论证规划、多方选型和公开招标,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最终选定应用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TRS)的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建立其网络舆情实验室和舆情监控系统,为北京市政法干线培养网络监管专业人才,为首都政法战线提供舆情监控信息服务。


    网络舆情之政法服务


            政法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系统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和文本挖掘技术,帮助政法学院快速发现和收集所需的社会网络舆情信息,通过自动采集、自动分类、智能过滤、自动聚类、主题检测和统计分析,实现社会热点话题、突发事件、重大案情的快速识别和定向追踪,从而帮助政法学院及时掌握舆情动向,做到对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快速发现、快速处理,从正面引导舆论和宣传,构建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
     


                                                                                系统架构图


    实时监测网络舆情信息


            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政法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对监测目标采取了互联网热点新闻和业务相关信息两种分类方式,其中业务相关信息包括:北京市政法聚焦、全国政法聚焦、北京市政法机构、全国政法机构、北京市社情民意、全国社情民意、北京市重点舆情、全国重点舆情等类别。同时,基于此政法学院在互联网的新闻、论坛、博客上各设置了150个以上的采集源,并对这些信息统一加工过滤、自动分类,保存新闻的标题、出处、发布时间、正文、新闻相关图片等,并经过手工配置获得本条新闻的点击次数。系统还支持采集网页上的文字、图片、表格、附件等多种资源,支持简繁体信息采集。

    网络舆情的个性化追踪和专题报道

            系统还具有个性化追踪和专题报道功能,政法学院可以根据自己个性化需要,对某一事件进行详细的了解,以方便关注事态的后续发展情况,及时了解热点信息的最新动态。以最近网络倍受关注的"山西省政协主席因公殉职"为例,政法学院把此条信息设置成个性化追踪后,系统在10月11―17日,挖掘出118条同类新闻,以标题、刊登时间、摘要、来源(地址和网站名)的形式展现出来,并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同时,系统还提供10月11―17日关注趋势图,以图表的形式表现大众关注度,图表下也会有相关新闻显示。

    直观、可视化的舆情表达信息

            系统通过在国内论坛、国外新闻、国外论坛、国内新闻、博客上选择热点新闻,加工出高质量舆情简报。以"平安奥运"为例,从8月14日至今,系统每天生成一篇简报,显示简报的名称、简报作者、简报发表时间、简报类型,并且简报内容包括本期要目,和文章具体内容。另外,系统还可以对简报的排版格式、字体格式、段落格式等进行修改,和往简报中添加本地图片和远程图片。


    按需自动预警网络舆情


            政法学院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具有红色预警功能,其包含了所有舆情分类的总统计分布图以及一般舆情分类和重点舆情分类的详细统计分布图,其中重点舆情分类包括:政府形象、反华报道、犯罪执法、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每个舆情分类对应的新闻列表,包括总条数、分页数、每条新闻标题、摘要、来源、原文链接以及当前新闻的报警级别等相关信息。其中报警分为两个级别:红色和蓝色,分别代表为:重点舆情和一般舆情。


    精准的舆情全文检索

           政法学院的网络舆情检索分为三种:新闻检索、论坛检索和博客检索。分别对新闻文章集合、论坛帖子集合和博客帖子集合进行相关检索。检索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主界面,一种是在检索界面。同时,舆情信息检索结果可按不同维度展现,包括按内容分类、舆情分类、相关人物、相关机构、相关地区、正负面分类等,每个维度下会把搜索结果自动分类统计和展示,包括检索词标红、检索关键词提示、检索结果分页、报道网站,使用户用最短的时间搜索到最精确的信息。


    自动发现网络舆情热点


            系统能够对重要的热点新闻信息进行分析和追踪,及时掌握舆情爆发点和事态。系统会根据新闻文章数及文章在各大网站和社区的传播链进行自动跟踪统计,提供不同时间段(1天、3天、7天、10天)的热点新闻,并且每条热点新闻还可以查看新闻相关传播链,了解在某一时间段该热点新闻在某些站点的传播数量。同时,想要了解热点信息的具体内容,还可查看系统具体的热点趋势图、国内新闻站点统计图、境外新闻站点统计图、论坛站点统计图、十大机构统计图、信息类别统计图、正负面信息统计图。


             高水准的网络舆情技术是政法学院的目标所在,TRS副总裁林春雨表示:TRS希望能够将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网络舆情监控实验室"项目建设成为在北京乃至全国"有特色、有品牌、有直接社会应用价值"的典型项目,从而竖立起政法战线网络舆情监控的成功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