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校园网络、网络信息管理的意见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校园网络、网络信息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网络信息的管理,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把校园网建成“沟通信息、传播文明、服务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的文明、健康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江苏省{苏办发[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当前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网络信息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网络用户管理,规范上网程序,逐步实行实名认证上网制度。

⑴学生宿舍上网严格实行上网认证制度。信息网络中心要在技术上确保宿舍上网身份的唯一性,若有未经认证上网的用户出现,则要认真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⑵教师和管理人员要通过网络的改造逐步实行实名认证上网制度。目前除紫金校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已实行实名认证上网制度外,随园校区、仙林校区尚未推行。信息网络中心要尽快完成网络改造,增加网络设备,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随园校区、仙林校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实名认证上网的工作。各院(系)、各部门及教师、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

⑶各院(系)、各部门要做好自建机房的上网管理工作。首先机房服务器要做好日志,认真做好机房内所有机器的上网记录,日志记录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其次各机房要实行上机登记制度,准确记录上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上机时间、所上机器的编号等信息。

2、进一步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做好自建网页、网站的管理工作。

进一步强调“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网络管理责任人制度。信息网络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学校网站、主页的建设和维护,中心主任是网络管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所建网站、网页的管理、安全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要加强对网站、网页的管理,加强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加强留言版、BBS版等互动版块的管理,防止不健康或有害信息的侵害。

3、进一步强调信息发布归口管理制度,净化网络信息。

进一步落实宁师信〔2004〕1号文件精神,实行信息发布归口制度。所有需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统一归口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宣传部、科技处等部门,经他们审核后由信息网络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在网上发布。各院(系)、各部门自建网页、网站的信息发布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专人审批,审批人暂时不在的,要报更高一级领导审批。

4、加强IP地址、代理服务器、二级域名等的管理,保证网络安全。

加强IP地址管理,防止利用IP地址实施对网络攻击的行为出现,一旦出现将严肃查处。代理服务器、二级域名的设置要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必须在信息网络中心注册,同时必须具备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以保证实施后的网络安全。对发生在代理服务器及域名服务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由实施部门的责任人负责。严禁任何部门利用校园网络对外提供网络存贮服务,一经发现将按公安部、安全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校园网上与学校各项工作不相干的网页、网站,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保证网络安全。

5、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及时清除不健康或有害信息。

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全天24小时的值班工作,加强校园网的信息监控,各院(系)、各部门要对各自的网页、网站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健康或有害信息,并做好清除记录。

议论在秦中飞诗案边上

作者:邵燕祥 来源:南方周末

读了重庆彭水市民秦中飞因短信发送打油诗被捕的报道,触动了我的远期记忆。

  先是想起了26年前的1980年春,我写过一首《续“泥鳅调”》,是我在云南听说,剑川县的白族老歌手张明德,曾演唱民歌《泥鳅调》,表现了穷苦人对压迫者的愤懑和诅咒,在当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文革”期间,他被当作“牛鬼蛇神”,揪斗之不足,又从文化馆开除,赶下乡劳动。他和老伴没钱治病,家具什物全部卖光,终在1973年冬,73岁的老歌手含冤而死,仍长期不得平反。我就以他《泥鳅调》的格律,续写了几段,以为悼念。谁知道此诗在《边疆文艺》刊出后,开罪了剑川县里应对老人的冤案负责的当权者,这个可能从来不读文学作品的官员竟怒问:“邵燕祥是哪个公社的?”

  假如我当时籍隶剑川,怕就难逃今天秦中飞的厄运。不过幸免于难也不全是因为我有北京户口,而是当时正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胡耀邦在邓小平等支持下正在克服重重阻力平反大量冤假错案,虽说法制还不健全,但继续整人一时吃不开了,以言治罪、以诗治罪的文字狱似乎已成历史。

  而由那个刚开始的“新时期”回溯二三十年,情况可就两样。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就抓了我的讽刺诗(还有讽刺性而不是歌颂性的杂文),罪名跟今天的秦中飞类似,说是“诽谤”党组织“诽谤”干部。按照当时区别“香花”和“毒草”的标准,据此定我为资产阶级右派;1966年文化大革命起,重翻历史旧账,又加上些新的鸡毛蒜皮,定性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黑帮了。这些旧案在1979年推翻,显示了历史确实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可以含笑跟“旧时期”告别了。

  我们党在这二三十年间不断告诫,让我们向前看,不要纠缠历史旧账,因此,除了总结历史经验的特定时空,我们,包括我,似乎也确实把“旧时期”的事情淡忘不少。随着年龄渐老,小脑软化,不但对近事麻木,连远期记忆也快抛到脑后去了。谁知竟是重庆彭水县的部分当权者这次之所为,重新激发并强化了我们的记忆。倒不仅是像我这样的“老右派”在这里“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请秦中飞先生原谅,我没有借此诬您为新右派或反革命———现在叫颠覆政权危害国家的恶意),看来是没有经过“文革”或反右派等历次政治运动的中青年朋友,对此更加不能容忍。我们过来人只是诧异,怎么历史倒转,“旧时期”的“振振有词”重见于今天;中青年朋友则是从普世价值的人权、法治、民主诸方面立论,对这一个案的产生探讨其制度和理念上的根源。

  那些中青年朋友谈的都是大问题,涉及深广,非我所能插嘴。我只是在诧异之后,不免产生疑问,像彭水县这样的事情,是仅仅发生在偏僻落后的四川一角吗?类似的人权状况、法治状况,应该由哪一级的哪一部门来监管和检查?“普法教育”难道只是教育一般民众“守法”,而在例如彭水县政法书记一级干部那里就是死角了吗?在“文革”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是一张废纸,事后痛定思痛,采取过什么有效措施改变这一可悲的历史?由公检法部门来制造冤案,比起过去由各级党政部门制造冤案,有什么异同,是否只要经过公检法部门的过场,非法行为也可能合法化了?想到在“文革”中有些错误判处死刑的案件,看来也是经过法院审判,还把判决意见提交“全民”征求意见哩,不禁不寒而栗。

  心所谓危,不敢不言。我不在乎彭水县的某些干部会依他们的思维惯性,把这些小议论蔑之为“右派翻天”。的确,“老右派”在50年前号称达数十万,半世纪来死的死,残的残,即使有“翻天”之论,无权无势,无拳无勇,顶多说三道四,亦不足畏矣。而这次事件的曝光,其实都缘于当地有正义感的知情人的网上传播,以及一些有责任感的纸质传媒坚持舆论监督。你彭水县的某些官员,可以一时一手遮天———也只是彭水一带的一片天吧,你可以在彭水掩人耳目———也只是一时得手吧。在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力号召声中,是互联网和报刊把你们那里的不和谐加以披露(官民的不和谐是最根本的不和谐,总不能说彭水的那些负面现象是由一首打油诗“骚搞”出来的吧),这就使彭水一方宝地有可能得到转机。个别人可以把舆论监督恨得牙痒痒的,但加强舆论监督是写在中央文件上的,你们执迷不悟,抵制批评,也只能是阳奉阴违了吧?

  附带说一句,秦中飞先生的《沁园春·彭水》一词,严格说来,不合格律,从艺术上看,在打油诗也犹嫌不足;但当地抓他起诉他,显然并非从艺术着眼,我在这里也只为他的立意辩护,“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不但对彭水是苦口良言,谁敢说它没有普遍意义?

  大家看看这首打油诗,是不是比什么“梨花派”有劲多了?

秦中飞诗案与诽谤罪的边界

作者:王建勋 来源:权衡 转自:金融界

据10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重庆市彭水县教委职员秦中飞在闲暇之余,填写了一首讽喻当地官员的词《沁园春·彭水》,并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一些亲朋好友。不料此举却惹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关进了看守所。

  读罢此案,倒吸一口凉气,不禁令我想起了发生在271年前北美殖民地的“言论自由第一案”。1732年,威廉·科斯比被英王任命为纽约殖民地总督。上任伊始,科斯比就疯狂聚敛财富,欺压百姓,践踏司法,成为殖民地最专权的总督之一。有一位名叫曾格的德裔移民,在反对总督者的支持下,办了一份《纽约周报》,不时刊登一些批评和讽刺总督的短文和诗歌。科斯比非常恼火,下令将曾格逮捕,并以“煽动诽谤罪”之名移交司法机关。1735年4月,“曾格案”首次开庭,法官趋炎附势,将曾格的两位辩护律师驱逐出庭。8月,此案再次开庭,为曾格辩护的是来自美国费城的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这位后来曾参与设计独立大厅的大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提出了两个改变了言论自由史的法律原则:一是内容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罪;二是陪审团(而非法官)有权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最终,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毅然裁决曾格无罪。

  “曾格案”的贡献之一在于它颠覆了英国法律史上长期奉行的原则——“对国王及其官员的批评一律构成煽动诽谤罪”。该原则来源于“国王不可能犯错”的教条。那时的法官们不仅认为真实的言论同样构成诽谤罪,而且信奉“越真实,越诽谤得厉害”的荒唐原则,其理由是,真实地揭露官员的恶行会导致民众起而反之,王土之稳定将不复存焉。今天,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真实的言论不构成诽谤”已成为法治国家的通例。

  看来,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则司法机关须对秦氏所发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做出准确的认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这种对“真实性”的认定,要求法官认真考虑言论的背景,细致考察多个证人的证言,深入调查被控言论所指向的事件本身等。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否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呢?问题并没那么简单,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批评与对普通人的批评不能一视同仁,因为前者拥有权力,对其批评是阻止其滥用权力之必需。从法理上讲,公民有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质疑、批评的权利,而政府有对公民的质疑和批评进行释疑的责任。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1964年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极好地阐释了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一个信奉言论自由的国度,对官员的批评与“事实”不符是难以避免的,倘若让每一个公民在批评官员之前都去将“事实”考察清楚,那么将无法进行言论了,并将导致人心惶惶的“自我审查”。

  由此可见,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编者注:秦中飞词《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注:“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被传指彭水县三人,其中一个“马儿”被关押,“伟哥、华仔”是现任县长和书记。

刘晓波:就校园BBS被整肃致教育部部长周济的公开信

作者:刘晓波 转自:博讯

周济先生:

我叫刘晓波,居北京,靠写作的为生。
我写信给你,不是求“青天”的开恩,而是表达一个中国人的抗议。
本来,作为一封公开信,用词应尽量克制、温和、礼貌,然而,由于你所领导的教育部下令整肃数所大学网站的行为,太愚蠢、以至于走向疯狂,实在令人震惊。所以,以我目前的心境,这封公开信的某些措辞无法不激烈。
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3月14日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一开场就说:“昨天我览了一下新华网,他们(网民)知道我今天开记者招待会,给我提出了几百个问题。他们对国事的关心,深深感动了我。他们许多建议和意见是值得我和我们政府认真考虑的……”记者会后的几个小时内,新华网“发展论坛”上出现了数以千计的留言,继续提出了另外1000多个问题,网民们还给温总理起了304个亲切的网名。同时,大陆媒体撰文赞美温总理的网上亲民之举。新华网发表评论说:总理感动网民,互联网已经成为“政治决策和民意表达的平台”。
在媒体被官方垄断的情况下,难以完全封锁的互联网,已经成为民间获取多元化信息和参与公共事件的平台。近几年来,网民对重大公共事件的关注,越来越凸现出网络民意发挥着难以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比如,孙志刚案、SARS危机、刘涌案、宝马案、妞妞案等等,均引起重大社会反响,逼迫地方高官出面澄清和道歉,也给高层决策提供了民意依据。对于教育部而言,南京师大的数位女生被迫为教育部某些光临该校检查工作的领导陪舞一事曝光后,也引发高校师生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质问:这些来自教育部的四、五十岁的男性领导,到底是谁?为什么南师大领导和教育部不进行追查?2004年10月29日,南京大学小百合BBS上贴出一篇热门文章,作者自称是南师大女生陪舞事件的当事人,她说当天自己所陪的领导自称是教育部长周济。为了证明自己的话可靠,作者还留下了这个领导的电话号码。
其实,包括我在内的一些网民不免推测:你的整肃令是否与“南师大女生陪舞事件”有关?
你可以认为我的猜测是听信“流言”,但解铃还须系铃人,“流言”止于公开真相,只要你能像在公开讲话中承诺的那样,在教育领域推动“阳光工程”和“信息公开”,以身作则地公开“陪舞事件”的真相,猜测将得以澄清,流言也会自行消失。

一 整肃激起民怨

我想,你是温总理的部下,也肯定是人大代表,不会不知道温总理从网上了解民意的举动。然而,就在人大会议刚刚闭幕后两天的3月16日,温总理的余音得到媒体的赞誉和网民的欢呼之时,你领导的教育部却对大学校园的BBS大开杀戒,一下子整肃了南大小百合BBS、水木清华BBS、北大未名BBS、西安交大兵马俑BBS、浙大海纳百川BBS、我爱南开BBS、上海交大饮水思源BBS、复旦大学日月光华BBS、北邮真情流露BBS、.吉林大学牡丹园站、武汉大学珞珈山水等校园网站,禁止校外网民进入校内网站,实行ID实名制。与此同时,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京报》3月23日)
周济先生,你的命令,引起青年学子及其绝大多数网民愤怒,令世界舆论感到震惊。
我劝你看看大学生网民和校外网民对整肃令的反应,几乎全是负面。
清华学生在3月18日中午自发聚集在“行胜于言”校训日晷前,抗议水木清华BBS被关。
北大等高校的有些版主用脚投票,已经宣布辞职。
网名叫dear110 (迪儿)发贴的标题是《水木,我为你能做的都做了!》,他说:“今天晚上,我为水木做了最后一件事情,我为发言下跪了,我不知道我跪的是谁,但是我要发言,我只想通过3位政协常委,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和人大代表反映到教育部高层,开始我想让主持人播放凤凰卫视的报道,被主持人拒绝了,后来提问我四次第一个举手,他还是没让我发言,当第五次我一定要发言时,他宣布交流结束,请我尊重会场纪律,我疯了,我下跪了,跪的是谁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我一定要发言,得到了3位委员的同意,我发言了,我表达的只是最基本的bbs被封的情况,凤凰卫视的报道和我的观点,情绪很激动,说话打颤,但是我还是坚持发言完了,我希望周济能像胡主席和温总理一样亲民,希望他下来了解一下同学的意见,或许我的发言是失败的,我的行动也是不可理喻的,是好笑的,是没有尊严的,但是最后有几位北大同学和我握手,我很感动,我没说什么,我回来了,水木,我为你能做的都做了!”
网名为“henrry”的网友发帖说:“我泪长流啊!在这个陷阱遍地,内容低俗、污水横流、人心叵测的互联网环境里,清华水木一直是我心目中最圣洁的净土。我1995年的第一次上网,就是从水木清华BBS开始的,”他还说:“永远记住这个日子:2005年3月16日星期三。在这一天的下午,在中国,乃至世界青年华人群体中享有盛誉的清华水木BBS(202.112.58.200/www.smth.org)死去了:在一小撮人的强令下,清华水木BBS被活活地缠上裹尸布,在众多互联网公民,尤其是广大青年网民的睽睽众目之下,揉捏成一个只对校内开放,而且必须是实名制的行尸走肉似的普通公告板。这个同时有2万多人在线的富于文化价值、富于技术价值、富于交流沟通价值、富于中国教育形象价值、富于中国互联网事业招牌形象价值,同时也富于商业价值的,中国最著名、历史最悠久的网站之一被敢于逆历史潮流的一小撮人给毁掉了!”
还有些帖子指名道姓地骂你,骂得很难听。我不想在此征引,最好你自己去看。顺便向你推荐一篇详细介绍此次整肃的文章《中国又一轮互联网封杀行动》。

二 愚不可及

我说你领导教育部愚蠢,绝非无的放矢,而是源于教育部本身的行为。在言论自由早已成为普世人权的时代,也在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时代,更在此届人大提出建立“和谐社会”之时,你所领导的教育部的理念和管理,居然还停留在野蛮而黑暗的中世纪,甚至连中世纪的西方神学院和中国书院的水平都不如。
首先,近年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在最高当局的提倡下,已经成为中国高校的奋斗目标,教育部也投入巨资;北大、清华等著名学府的校长接连发出誓言,口号喊得一个比一个响亮,措辞一个比一个华丽。
然而,大学乃学术殿堂和育人之地,最需要自由的空气,正如在民国时期做过北大校长和教育总长蔡元培先生所言:“思想自由,是世界大学的通例。”蔡元培先生当北大校长时,一改旧北大的无自由局面,开创了“兼容并蓄”的学术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新传统。但他于1919年6月15日发表了《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他之所以辞职,源于“国务院”、“参议院”等衙门对北大校务的横加干涉。于是,蔡先生表示:“我绝对不能再做不自由的大学校长。”
所以,大学能否办成一流,靠的是自由环境中养育出的一流的思想创造、学术成果和毕业生。而没有最起码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不让教授们和学生们独立思考、畅所欲言,如何能创造出一流的思想和学术的成果,又怎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而你限制学术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整肃,你试图把学校和社会隔绝起来,让大学校园变成只接受官方灌输的“纯洁”阵地,是在把高校当作 “党权工具”,只能办成毫无创造力的“学术衙门”和培养犬儒的“动物园”,造就的不是人才,而是谄媚权钱的奴才和唯命是从的木偶。
不幸的是,你所领导的教育部强加于大学的,正是这样的奴才道德、木偶意识和犬儒哲学。在这样龌龊的校园内,那些正值梦想年龄的大学生们,还不曾理想过,便已放弃追梦。看看现在的教授们和学生们,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理想主义,而唯利是图者和口是心非者,越来越多。
其次,尽管,在党权垄断媒体和控制言论的当下中国,互联网管理已经极为严格,频繁出台互联网管法规,已经严重损害了国人的言论权利和限制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但即便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规定ID必须实名。我也登陆了“教育部”网站,查看了包括“政策法规”在内的所有栏目,不见此次网络整肃的任何信息。在关于网络管理的行政条例《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中,也找不到此次整肃校园网络的合法依据。我还浏览你的多篇讲话,只见你屡屡提到“阳光工程”和“信息公开”,却没见到你要求整肃校园互联网。
没有合法依据且不敢公开化的行政整肃,只能理解为黑箱内的人治权谋。而黑箱意味着内在的胆怯和虚弱,人治意味着无法无天。
最后,整肃校园BBS的行为,于法无据,于理相悖,于德相克。
从国民权利的角度讲,在网上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是网民们的神圣权利,而你所领导的教育部却用见不得阳光的下流手段践踏了他们的权利。
从国家教育事业的角度讲,校园最需要宽松的有助于自由交流的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不允许自由交流的情况下,就更需要校园小环境的宽松与祥和,而你的命令,给校园带来的肃杀之气和精神压抑。这是对高校教育环境的破坏。
从青年学子成长的角度讲,他们正处在求知欲最强、思维最活跃的年龄段,求知欲需要丰富而多元的信息和知识来满足,活跃的思维需要畅所欲言的争论和交流来发挥,而你的命令,恰恰收窄了校园内最重要的信息通道,缩小了发言、交流、讨论的平台,使这些开办了十年以上的校园BBS遭遇最严厉摧残,无数师生的心血付之东流,这不仅是对大学生的青春年华的戕害,更是对人性的犯罪。

三 近乎疯狂

你领导的教育部对大学网站进行如此大面积的整肃,不仅是道德邪恶和滥用权力,更是丧失最低理智的近于疯狂的行为。
首先,在当下意识形态收紧的政治严寒中,校园外的网络已经遭到严控,民间网站也被大量封杀,去年9月,北大的“一塌糊涂”网站被封之后,校园内的网站已经很谨言慎行了,正如清华学生所言:“水木清华”已经很自律、很纯洁了。在此情况下,你所领导的教育部,本该负起保护校园里的言论及学术环境的责任,抵御来自意识形态部门的整肃之手伸向校园,但在此次整肃校园网络证明,教育部公然亵渎份内职责,眼看着愈演愈烈的高校腐败不管,却热衷于扮演起中宣部的角色,越权充当校园自由的杀手。
这不是疯狂是什么!
其次,你是教育部部长,我可以假定你对“和谐社会”有更多的了解和更深的体会,也会考虑并制定如何从教育的角度建设和谐社会的措施。然而,此次整肃大学网站的行为,已经在各大学和社会上激起了广泛的民怨。这是有意制造社会与校园之间的隔骇和冲突,人为制造学生、教师与校领导及教育部的矛盾。不知道你是否上网,如果你在百忙中偶尔上网浏览,也许你已经注意到,在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和谐社会的目标还极为遥远的情况下,你所领导的教育部非但不求如何促进和谐,反而在校园内制造不和谐。
套用一句古语: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我接着补一句:无事生非者,其人必疯狂。
最后,在国人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的今天,中国的网民已经高达将近上亿人,无论采取多么严厉的措施,也是无法封住的。网民中的大学生不在少数,上网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而教育部的整肃是对他们的网络生活的粗暴干涉,得罪的不仅是在校大学生,也是所有无法进入校园网站的网民。如果你的行政首长温家宝总理某天兴起,想了解一下大学生的民意,在没有通知你的情况下,去浏览“水木清华BBS”,却因温总理的校外身份而无法进入,你将如何向他解释?
这不是疯狂是什么!

四 校园不需要这样的老师

借助这封公开信,我也想提及一位清华大学的传播学教授。此次整肃校园BBS的重要措施之一是ID实名制,让我想起一个名叫“李希光”的人。此人是清华新闻学院的院长。他曾公开向人大上书,建议为网络ID实名制立法,结果遭到网民的强烈反弹。现在,他看到你所领导的教育部率先在校园内实施实名制,看到已经有十多年历史的“水木清华”的花叶凋零,大概可以得到些许安慰了,他建议的谋杀网络的卑鄙手段,终于可以在其任教的清华园中实施了。
李希光先生是个典型的两面派,用英文和中文玩弄两面通吃的私利最大化。正如安替先生在《化身教授李希光和中国新闻的双重困境》中指出:李希光是一个很奇怪的人,可以分身为两个李希光,一个叫“Lixiguang”,用于他对外国媒体说英语或用英文写论文,大讲新闻自由的益处和言论管制的危害;另一个叫“李希光”,用于他对国内的发言,完全是言论杀手的腔调。安替先生举例说:“SARS的时候,CNN采访他为什么中国封锁新闻,他也直言不讳地批评政府其实没必要,应该放开媒体采访;但是转回头对中国学生就说,SARS恐惧都是国外媒体搞出来的。”“他有一篇我觉得比较不错的英文论文,叫《互联网传播技术和宣传的死亡》,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中央政府控制的传播模式成本加剧,导致宣传的死亡,他还直言不讳地批判中国建立了世界最大的封IP的防火墙。但是中文世界的我们却发现,同样还是这个李希光,竟然要求人大立法禁止匿名上网,还说什么新闻媒体的作用是为政策服务的。”“所以说实话,我不懂李希光,我唯一的解释就是无论这个化身教授在英语世界还是中文世界,他都恰如其分地迎合其主流理论,甚至不惜造成自己的学术和职业的人格分裂。所以在西方,他是中国媒体进步力量的代言人,获得了大量的学术交流资源和发言地位;在中国,他又被官方所器重,拥有清华重镇。反正中文英文两重天,大部分人也不容易分别。”
于是,安替先生感叹到:“天啊,怎么竟然有两个人,一个叫 Li Xiguang,是一个西方传媒思想的播种者和新闻自由的推动者;另一个叫李希光,是反西方媒体的领路人和言论自由的扼杀者。我甚至可以直接用那个叫Li Xiguang的话和理论来直接驳斥这个叫李希光的谬论。这个Li Xiguang反对李希光的游戏,中国有第二个传媒学者能作出来吗?”
周济先生,我查看教育部网站上登载的你自2003年3月就任部长以来的20多篇讲话,几乎在每次讲话中,你都强调“育人”和“德育”的重要性。你在2005年2月28日接受央视《焦点访谈》的采访时,你说你最关心农村教育和德育。你说德育是“关系到亿万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是亿万家庭最关心的事情,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一阶段,对于教育战线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要把这件事情做实。”
你“认真落实”德育的举措,难道除了下令整肃校园网站之外,就没有更好的办法吗?我敢肯定,你没有找准校园道德滑坡的原因,也就无法对症下药。
我曾经在北京师范大学作过几年老师,多少还了解些许为人师表的言传身教对于育人之业的重要意义。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和做人底线的师资,很难培养出有道德的学生。像李希光这样两面三刀、内外通吃的道德败坏者,怎么可能培养出有德的人才?在此意义上,李希光(Lixiguang)是不适于教书育人的,更不配当教授、博导、院长。所以,你要加强高校的“德育”,最好放过互联网,而详细了解一下教师们的品德现状,好好清理一下类似李希光这样的缺德教师。
查看你的简历,你属于事业顺利和仕途风光的成功人士,曾先后在国内的华中工学院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过硕士、博士学位,并1999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你也曾先后担任华中理工大学副校长、校长,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湖北省委常委、湖北省科技厅厅长、武汉市委副书记、市长,后上调北京担任教育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3年3月任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
以院士之学术高位和部长之官场高位的经历,我想你应该知道,即便在中国古时,媚上欺下的为官者最为人所不齿,有“血染红顶子”典故为证,鲁迅也写过著名的“人血馒头”故事。在我理解,你整肃校园BBS,就是用青年学子的心血来向当今“皇帝”邀功请赏,离“血染红顶子”,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如果你还不罔顾网民呼声,执意与民意为敌,你有可能踏着校园BBS的尸骸继续高升,并得到更丰厚的既得利益,但你颁布的禁令是有毒的,毒化校园就是毒化年轻一代,毒化年轻一代,就是毒化中国的未来!
故而,你的名字,必然被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刘晓波
2005年3月24日于北京家中

贺卫方:就“一塌糊涂”网站被暗杀一事致北大校长书

作者:贺卫方 转自:周曙光的黄金时代

许智宏校长,各位校领导:

本月13日下午上课时,一位同学面色沉痛地告诉我,“一塌糊涂”网站已经关站了。一时间,我真的难以相信。虽然近些时日,有关这个网站要被关掉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但是我总是以为不大可能,因为近期政府对网络的治理似乎针对的是色情,现在色情泛滥的问题并没有什么好转,怎么会对“一塌糊涂”这样的严肃网站下手呢?但不幸的是,这次并非误传——下课后我上网,果然“一塌糊涂”已无法登陆,她真的要永远消失了么?

作为一名本校的一名法学教授,我认为此次关站是一起严重的事件。在过去的这些年中,“一塌糊涂”已经成为包括我校师生在内的全球数以万计网民的重要信息源泉和言论媒介。在这里,人们可以最迅速地获取对于发生在各地的事件的报道11和评论,可以看到被一些官方媒体故意遮蔽的事实真相,一些蒙受冤情而在通常渠道无法让更广泛的社会知晓的人们发现了一个申冤鸣屈的好途径(试想,去年的孙志刚事件如果没有包括“一塌糊涂”在内的各种BBS风起云涌的滔滔言论,怎能最终导致正义伸张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这里还是我们这所大学与外部社会沟通的重要渠道。世界各地的网友在这里看到了我校师生的风貌,一些关注我校的人们可以通过阅览该网相关版面而获得及时而丰富的信息,甚至那些批评我校的言论也对于我们检讨自身、改进工作大有裨益。

此外,“一塌糊涂”还是我们校内教室的扩大。以我个人的经验为例。我在数年前就在这里注册的自己的id,有闲暇就愿意在网上与同学们交流。自己的文章贴在这里,很快就能够听到来自网友们的评论;学生们在学习中遇到一些问题,我也愿意帮助出些建议。今年上半年,我曾经到我校深圳研究生院为那里的同学们讲课,课下就在“一塌糊涂”的“深圳研究生院”版上跟同学们展开对课堂上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的更深入讨论。这种讨论经常持续到深夜,也一直延伸到我回到北京之后。我自己带的硕士博士生甚至在这里开设了一个封闭的讨论区“法律的魅力”,大家在一起交流读书心得,见到新书在这里跟大家通报,不少同学把论文初稿贴在这里,我和同门的同学们都可以坦率地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真正是一个其乐融融的交流场所。我们多么感谢互联网的发明者,让我们有了这种虚拟却又真实的学术空间!

然而,所有这一切都因为一个我们根本见不到的关站令而破灭了。许校长,我相信许多教师也会像我一样对这样突如其来又毫无论证的封杀而怒火中烧。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不断倡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不禁要对于这起粗暴的关站行为提出质疑:

第一,我国宪法明确地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对于包括国家政治事务在内的各种问题坦率地发表批评意见是这种权利核心内容。不必担心一些言论触犯法律,因为刑法有煽动颠覆政府的明确罪名,民法里有对于法人和自然人名誉权的严格保护。一个法治政府可以对于涉嫌煽动的言论提起公诉,罪名成立者当然要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如果政府建立事先审查的制度,或者因为某些人言论违法,便关掉整个网站,则是不折不扣的政府违宪。实际上,这样的行径也是与改革开放以来党所一贯倡导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原则严重抵触的。该原则明确要求的是,各种言论都可以发表出来,然后经过实践检验,真理与谬误才能够判然区分。如果交由某些官员进行审查,他们来决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必须封杀,那岂不成了“官员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了么?

第二,本次关站我们看不到任何来自政府机关的文件公开发布,甚至我们都不知道谁封杀了这个网站。决定关站的机关是不是一个在法律上适格的主体?封杀令依据的是怎样的法律条文?其中的说理是详细充分还是简单武断?所有这些,我们都一无所知。不独此也,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则,这样的封杀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利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不服这项决定,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塌糊涂”网站的管理者或者您作为本校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这项决定是否可以提出复议,是否准备进一步提起诉讼?诚然,我也知道对于这次事件提出上述问题有些书生气十足,但是,我从今天刚刚发表的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的讲话中看到的是非常明确的法治观念,他说:“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他号召人大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摆在我们面前的这起关站事件不正是一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典型事例么?一个看起来不大,实则很重要的权利问题是,如此突下恨手,许多人在那里的资料都来不及备份,这样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谁来补偿?

第三,从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我校的稳定的角度考虑,关站令也是极其愚蠢的。我校师生向来具有忧国忧民、针砭时弊的传统。在前互联网时代,这种精神常常通过街头抗议的方式加以表达。学生抗议,政府应对失当,则经常演为血案。七十多年前的五四运动正是这种“抗议-镇压-更深的仇恨-更激烈的冲突”循环的经典例证。但是,网络却让热血青年找到了一种更为温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不满。从心理学的角度说,愤怒的情绪如果能够以适当的方式诉说出来,许多人就会归于平静,就不再诉诸那些激烈的抗议了。这正是古人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也是言论自由有助于社会稳定的原因。况且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类别的多样化,一些过激的言词也会因为另外的理性分析而失去说服力。实际上,在民主社会,正是这种不同意见的公开表达和相互切磋,使得人民逐渐适应观念的差异和文化的多元,学会宽容异见,尊重对手。然而,作出关站决定的人们却不作如是想,他们压制言论空间,貌似追求稳定,但真正用心却值得警惕,因为无数的历史事实早已证明了,这种扼杀不同言论的结果必将是全社会极度压抑后的火山爆发。在这里,我也想提请许校长特别注意这一点——向来的事实是,学校爆发激烈抗议将首先把校长推上火山口。

许校长,各位校领导,我观察本校历史,的确作为北大校长,许多事务相当棘手,发言非易。然而,像这次关站事件那样是非分明者却是不多见的。作为一个教师,我觉得有义务向你们陈述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期望作为守校有责的你们能够出面挽救我们这一个言论空间,这既是为这个网站上的网友们,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当然,你们的据理以争、据法以争也最终使你们能够无愧于这所学校,无愧于先校长蔡元培、胡适和马寅初所树立的伟大人格。

此致

同事的敬礼!

贺卫方
法学院教授
2004年9月16日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再建议

来源:网吧渠道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再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并报温家宝总理:

当今的世界是互联网的世界,互联网无所不在,互联网无所不能,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普通民众生活和企业商务及政府政务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会越来越显得重要。 最近调查的结果显示,中国网民的总量已达1.23亿,可以证明中国民众的网络生活已经普及化;2005年8月,土生土长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并购互联网业巨头雅虎在中国的公司“雅虎中国”,证明中国企业的电子商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商界的高度重视。2006年8月7日,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的揭牌仪式在深圳举行,标志着到2008年,深圳将建成全市统一的党政机关网络平台,联通各级党政机关,实现100%的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在网上查询,100%的行政审批项目可在网上申请及查询结果,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可实现在线处理,100%的政府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说明国家政务电子化已经在落实。

网络生活的普及、企业的电子商务、政府的电子政务都离不开网民数量的增长,没有了网民这一切都无从谈起。在并不发达的中国,单靠政府的力量来培养网民的增长那是痴人说梦。事实上也证明,政府从来还没有把网民数量的增长当作互联网发达与否的一个标准。中国1.23亿稳居世界排名第二的网民数量,政府并没有出多少财力、物力和人力,毫不客气地说,是中国的网吧和从业人员劳苦功高,造就了1.23亿的网民。

然而,2002年草率出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越来越成为阻碍网民数量增长、网吧行业健康发展、互联网应用普及的绊脚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更违背了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的声誉。针对条例的不是,网吧行业2004年就曾第一次提出,对该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两年过去了,条例依然故我,网吧行业生存环境却越来越恶劣。为了使中国网民数量有稳定增长的环境,为网吧产业链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宪法及法律的正确实施,特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再建议》。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节选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节选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衔闯赡耆说暮戏ㄈㄒ妫?
(二)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平同志说过,电脑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说不管男女老幼都可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力。

《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互联网教育绝对是最现代化教学手段,只要控制好网站提供的内容,网吧就是最好的普及互联网教育的场所,不说有关行政部门给予扶持,也应该享受到与其他教学手段的平等待遇。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纯净网络内容而不是把网吧往死里整和限制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尽快把互联网教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三年多来,事实证明条例并没有起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初衷,相反的是因条例有违宪法精神、有违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经营者的行为难以规范,限制了公民(即到网吧消费的网民)上网的自由,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造成合法网吧被管死,黑网吧泛滥到令人吃惊的地步,网吧问题成了举国上下无不为之担心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国民并不富有,广大农村地区很多还在温饱线上徘徊,试问中国有多少家庭可以拥有电脑?拥有了电脑是否又都能接上互联网?实事求是的说,能通过电脑接入互联网的家庭毕竟还是少数。那么,是否这少数家庭的小孩就可以在家庭通过互联网接受教育,而把绝大多数家庭没有电脑的小孩的互联网教育拒之门外?

试问,未成年人在家庭有电脑可以上网的情况下,法律能限制他上网吗?不能。那么,再请问,同样的一个网络,同样一个未成年人,他在家庭可以上网,为什么在一个合法经营的网吧内就不能上网?这样的规定现实吗?这样的规定可行吗?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再试问,家庭有电脑可以上网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庭中通过互联网进行学习、娱乐,那么贫穷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通过网吧去接触那五彩缤纷的世界和学习不可计数的知识财富?就在国家还没有能力解决未成年人互联网教育的时候,连乞丐都消费得起的网吧,就是中国普及互联网教育的中坚力量。《条例》的禁令,难道是《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教育法》规定的发展先进教育技术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和小平同志“学习电脑要从娃娃抓起”精神体现吗?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是,《条例》第二十一条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种歧视性的规定,却限制甚至剥夺了大多数的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互联网教育的权利,难道不怕造成因贫穷而不能接受互联网教育的小孩的心理扭曲,继而报复社会吗?这条规定显然与《宪法》“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也与《宪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悖。

该条规定还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相违背。识别一个人是否未成年人,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查验对方的身份证,网吧业主无法从面貌、衣着上识别一个人是否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下才能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明,而网吧,不是法定权力机关,岂能去查验他人的身份证?不查验他人的身份证,网吧业主又如何能辨别消费者是否未成年人呢?《条例》的该条规定,实际上与法律相违背而已经行不通了。

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各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处罚也特别重,但同时也正是由于这条规定的存在,也就造成了黑心执法人员与不良少年相勾结,陷害网吧业主的事例层出不穷。黑心执法人员为了赚黑钱,指使未成年的不良少年,用成年的假身份证登记上网,然后通知黑心执法人员前来捉拿。当查到不良少年时,他就说未成年,网吧业主明知被陷害,可条例没有规定网吧业主可以为此伸冤,实际上网吧业主也几乎无从辩驳。这见不得人的阴招累试累爽,成了黑心执法人员赚黑钱的必杀技。
  
如果说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那么,我们的法律法规还要规定上:酒巴、宾馆、饭店、发廊、迪厅等等一切娱乐服务场所,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入内。发生在这些娱乐服务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少吗?为什么却没有“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禁止性规定,却独独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是不是对网吧行业的歧视性规定呢?

现在,一些媒体,有意无意的丑化了网吧形象。与网吧有关的犯罪总是被大量报道,网吧似乎成了万恶之源。但是,当有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甚至引发犯罪时,应该问一下的是:父母关心了孩子多少?我们的教育机制有没有问题? 孩子周围有多少可以让孩子健康娱乐的东西?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开发的游戏有没有问题?政府部门该如何来管理好网络文化?是否还要有其他人、其它机构要自我检讨?

网络不是万恶之源,邓小平说过“窗户打开,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的话,但是不能苍蝇蚊子进来,就永远不打开窗户。同理,在不能没有网络的当今世界,不能因为有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或者有犯罪与网络有关,就限制互联网服务经营行业的发展。

《条例》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据说这条条款是公安部门居于治安考虑强行制定的,那么,网吧是不是一切治安问题和犯罪的根源呢?是不是网吧24时停止营业后就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呢?当然不是。全国这么多网吧,只要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强加之罪,能跟网吧挂上钩的犯罪,确是少之又少。你说刑事犯罪,说来说去也就是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烧死了多少人。“蓝极速网吧”是个无证照的网吧,因为无证照才会锁起门来营业,因为锁起门营业才会烧死这么多人。如果各有关部门发了证照给“蓝极速网吧”,也就不会锁起门来营业,更不会有这么多人被烧死的惨剧发生。也可以说,是各有关职能部门间接地造成这桩惨案的发生,但没有看到哪个部门、哪个人为此案负有责任。同样每年的交通事故都要死10多万人,却没有人说过要全国的公路禁行,也没有哪个部门、哪个人为死去的这么多冤魂负责。宾馆、饭店、酒巴、发廊等等娱乐服务场所发生了那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不可以也都来限制它们24时停止营业呢?如果它们不限制,却独独限制互联网服务行业(网吧)的营业时间,这是否公平?

要说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我们要说手机犯罪的案件要比网络犯罪不知多多少倍,又有谁说要全国禁用手机。为何网络上的所有罪过都要网吧来承担?

如果网吧是一切犯罪源泉,你就把全国各地的网吧全部灭了看看,是不是中国的治安就有根本性的好转,犯罪率是不是急剧下降?有专家还预言,如果把中国的网吧全部消灭,一到晚上,全国就会有80多万无所事事的闲人在游荡,或聊是斗非,或进行其他犯罪。从这方面说,网吧更起到了稳定社会,减少犯罪的作用,功不可没。

从经济角度说,中国已经加入世贸多年,原先有关国计民生,计划、统管、垄断的经营都在逐步放开,各行各业都在越来越快的与国际接轨。深圳为了与香港接轨,于2003年实现了24小时通关,使港人无时间限制的来深圳消费,繁荣了深圳的餐饮、娱乐、旅游和房地产等行业。广东省为了使整个行政区域都与香港接轨,与香港签定了“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香港制造的物品可以零关税的在广东指定地区销售,广东及其它省市的人不用去香港也可以购买到与香港差不多价钱的物品,给人们多了选择。港澳地区的人仅凭身份证明就可以在广东办到营业执照,大大方便了港、澳地区的人到广东经商。广东人也可以仅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签证去香港旅游,带旺了香港的旅业、旅游业、零售业等行业。这在以前都是难以想象的事情,这才是落实三个代表、求真务实的真正体现。再说中国幅员辽阔,日落日出南北不同时,生活习性南北有差异,24时对于北方来说,也许万籁俱寂,但对于过惯夜生活的南方人来说却正是好时光。这种不顾实际,全国统一,与过去全国一把笛,同奏东方红的做法是一样的,是彻头彻尾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

因此,不能只考虑治安问题,而限制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公民的上网自由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这条条款的原意应该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当有人在网吧进行网络犯罪时,可通过网吧的登记向有关部门提供犯罪人员的资料,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可是,即使是人民警察在查验他人的身份证时,也要受到《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规定的制约,何况网吧本身根本就无权查验他人的身份证。你说公安部门安装网络监控软件,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进入网吧查看消费者的身份证还情有可言,因为居民身份证法赋予了警察有这种权力。那么,文化部门也装一套监控软件监控网吧消费者和网吧业主的一举一动,甚至也派员到网吧查身份证,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一起管了。一旦发现登记与消费者身份证不符就往死里罚网吧业主,这些举动就真的让人匪夷所思了,这样的行动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来也不能不让人对文化部门执法目的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条例》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就是说,上网前网吧要对消费者的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可是,网吧业主又有何权力去查验消费者的身份证、如何能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证明真伪呢?一旦发生上网后有关部门查出消费者的实际证件与登记不符,谁来负责任呢?这应该也不能怪罪网吧。可是,这有可能成为个别人与黑心执法者相互勾结陷害网吧业主赚黑钱的阴招。凭这一阴招,黑心执法者就可以使网吧业主频频受罚,一直罚到你求饶为止。

公安和文化分别要求网吧业主安装不同的安全监控系统。如果公安、文化两个部门的监控系统互相兼容,不会冲突,不影响网吧经营的话,网吧业主也会打落牙齿往肚里吞。可是这两套系统功能相差无几,却又各自为政,互不相让,装上去后就会发生系统冲突,令你生意无法做下去。两套系统的收费也是让网吧业主难以承受,漫天要价没个谱,物价部门也管不了他们,谁让他们都是执法机关?虽然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可是这二个机关的作为完全是利用行政权利搞垄断经营收费的表现!纵使网吧业主对收费有意见,也不敢向政府反映,生命线就攥在他们手里,谁敢开这个玩笑?

说白了,公安机关的监控系统网吧业主尚可以接受,但文化部门的监控系统就有成为部门圈钱工具的嫌疑,网吧业主虽不情愿,却也无可奈何。

更可笑的是,有的地方聘请的义务监督员,那些白发苍苍的老人也可以走到网吧查登记、查身份证,问这问那的。请问哪个法律赋予了这些老人行使警察才能行使的权力,主管部门把网吧当成了什么地方?难道网吧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把宪法当儿戏,在开宪法的玩笑吗?

《条例》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条例》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网吧摆放的都是电脑,网吧不属易燃易爆场所。自从中国有网吧出现以来至今,除了北京“蓝极速网吧”的刑事纵火案以外,还有贵州仁怀、广东龙川、河南平顶山发生网吧或黑网吧刑事纵火案的惨剧,和安徽合肥的网吧爆炸案惨剧以外,就再也没有听到其它有关网吧无缘无故发生火灾的报道。如果这些惨剧要追根朔源,也可认定为是条例简接造成的。要说危险、要说火险隐患,哪一家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不比网吧危险、比网吧火险隐患大?他们出火险事故概率难道会比网吧少?当然他们同样有安全标准,同样有“禁止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要求。但同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公共场所,同样是依法成立的公共场所,命运和结局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居于影响他人身体健康考虑,而网吧禁止吸烟是居于安全防火考虑,两者目的截然相反。候机楼、候车室、商场、宾馆、酒楼、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万一有人对禁烟标志视而不见,尽情地吞云吐雾,执法人员要罚的也是吸烟者,可是有对公共场所罚款15000元的规定和历史记录吗?

但网吧却不同,“条例”规定“发现吸烟不予制止”可以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15000元不是罚吸烟者个人,而是罚网吧业主。黑心执法人员不是以发现吸烟者有没有制止来判断定性,而是以网吧有没有烟头存在判断是否违规。一旦发现哪个角落里有烟头存在,不管网吧工作人员是否制止过吸烟者吸烟,也不管是否黑心执法人员与人勾结栽赃陷害丢的烟头,网吧业主就要为一个烟头付出沉痛的代价。这种处罚是其它的易燃易爆场所都没有的,网吧因烟头被重罚却只能是哑吧吃黄莲——有苦难言。网吧业主也是中国公民,他们也享受“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力,但“条例”却把网吧业主置于任黑心执法人员宰割的非人地位。这难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再者,关于允许带入易燃易爆物品的问题,网吧业主没有权力搜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进入网吧时身上是否带了易燃易爆物品,网吧业主无从得知。但一旦查出来消费者带有易燃易爆物品,网吧业主又要对此负责,受罚的必是网吧业主无疑。这样的规定,对网吧业主公平吗?

至于《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罚则部分,除了网吧被罚屡见不鲜之外,又有谁见过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因为网吧管理问题而被处罚、被追究责任呢?《条例》中的罚则,其实已经成了有关部门向网吧谋利的工具,执法目的已经远离了正确的方向。罚款就是管理,管理的目的就是罚款,让你网吧存在就是为了有罚款可以收!

《条例》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事实上却有意无意的把网吧异化了,造成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把网吧拒之门外,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把网吧当成唐僧肉来切,有的媒体更是一边倒地误导国民跟着起哄。

早有把网吧当成妖魔拒之门外,最具代表性的地方就是广东省东莞市, 东莞市将近700万人口,多为流动人员,是最适合网吧生存的地方。而在2005年以前,全市没有一家合法网吧,黑网吧却星罗棋布。在一浪高过一浪的谴责声中,该市才不得不在当年10月开始发放牌照。从东莞全市长期无合法网吧事件中可以看出,网吧是已经生活化的场所,禁止网吧的存在和发展更显得当地政府管理无方。

近有海南省临高县高喊着“为了将未成年人挡在网吧外, 拯救这一代人”,不顾网吧业主合法权益,一纸通知竟然就能把网吧关门停业。这些总是打着保护未成年人旗号的人,不想想他们这些以权当法的恶习,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教唆未成年人玩弄法律?!

把网吧当成唐僧肉宰割分吃的,既有出台部门规章的也有拿着条例乱砍的,事例不胜枚举。

江苏某市的地方税务局把原来每台电脑20元的税额提高到45元,该市网吧业主认为,此税额高得离谱,使至网吧已经无法生存。当地网吧业主已经自发联合起来,要跟税务局对簿公堂。网吧业主为生存而发出的呐喊,会得到税务部门的同情和理解吗?

出台的规章这么狠,拿条例砍的更狠。今年4月,江西某县有一网吧,来了两个执法人员,看到网吧地上有两个烟头,就硬说要罚15000元,网吧业主对法律有所了解,烟头罚不了款,就说他们网吧有犯罪嫌疑人上网,想方设法都要找借口把款罚到手。条例已经成了执法人员罚款的砍刀,砍刀高高举起,想怎么罚就可以怎么罚。

广东省东莞市为何这么长时间把网吧拒之门外?海南省临高县为何高喊“为了将未成年人挡在网吧外, 拯救这一代人”的口号,关停网吧?有的地方为何定下逼网吧于死路的纳税标准?执法人员为何想尽千方百计去罚款?都是高举着《条例》在说话,在办事,《条例》成了他们的挡箭牌,只要说到管理部门的不是,他们就拿挡箭牌挡回去。存在诸多缺陷的《条例》的确成了网吧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如果再不修改或撤销,网吧行业只有越走越黑!我们要说:网吧既不是恶魔,更不是唐僧肉,政府应该理性处理网吧客观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网吧的健康发展!!!

胡温新政以法治国,亲民、爱民、为民的作风,越来越深入国人心中,也越来越得到世人好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撤销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分水岭,《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法治的进一步深入,修改或撤销有缺陷的法律是法治制度上的保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的根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修改再建议顺民心、合民意,对《条例》进行修改,既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更是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体现!

网吧业主、从业人员和关心网吧的人签名(网吧业主签上网吧的名字,如:XX市XX网吧即可,其他人员签上真实姓名),请网吧业主和从业人员互相转告。

网吧维权第一案纪实(全)

作者:李远 转自:网吧渠道

在当前对网吧一片喊打声中,哪个网吧老板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将三个主管部门送上法庭呢?李远,一个在一月内两次让齐河县文化局成被告的人。一个不甘沉默的网吧业主。这位没有任何背景的网吧老板向当地法院提出对当地文化局的诉讼请求,这在全国都没有先例,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

事件回放

无故被扣证停业整顿

2004年4月9日下午,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一行三人,在分管文教的副县长徐凯带领下,来到昕华网吧,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网吧立即停业整顿。李远虽然感到有些莫明其妙,但考虑到当前正值全国网吧专项整治间,何况又是全县统一的,不是针对哪一家,还是服从了通知的要求,随即停业整顿了。4月11日,县文化局市场科长赵琪强送来一份通知书,上面盖有三个大红的公章,分别是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通知上写着:在4月9日全县网吧专项整治检查中,你网吧有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鲁政发《2004》23号文件规定的行为,现予停业整顿。自即日起,不准再私自营业,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醒目的“暂停营业”标志。这个通知书上,一没有列明昕华网吧有哪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二没有关于这些事实的证据,三没有停业整顿的内容,四没有停业整顿的期限,五没有不服此通知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时间与途径。更严重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让一个企业停业整顿,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举行后做出处罚决定方可停业。三部门下达的这个通知,从内容上到实施程序上全是违法的。但是,李远还是从全县网吧专项工作的大局出发,接受了这一“通知”,继续停业整顿,尽管仍不知道整顿哪些内容。

整顿无期限土政策出台

4月19日,齐河县网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规定:本县网吧一律要达到六十台以上机器和150平米以上面积,否则不能开业。这个文件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出了三天。大家一致认为,齐河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小县城,城区人口不过数万,网民数量有限,网吧市场有限,按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标准来确定我县网吧的经营规模是不现实的。目前齐河网吧规模全在二三十台左右所有,没有一家网吧达到六十台以上的规模。网吧业主大多系下岗职工,靠亲戚朋友凑钱和向银行贷款才办起网吧,再一次性追加巨额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在经济上难以承受。

4月20日,李远和几个网吧业主一起,将签好名的信送到县府办公室,并与李主任当面谈了自己的看法。李主任提出,你们没有力量投资可以联营吗?那些没有证的网吧不是也挺多吗?大家听了比较吃惊,都纷纷说网吧本身是个小生意,再联合不好做。李主任答应将信向领导汇报。

可是,信交上去以后,没有任何结果。县里的土政策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有人通过关系问文化局的程局长,程局长说,这是县里的土政策,可这是县领导研究决定的,不好改。网吧业主们无奈之下,又由李远执笔再次写信给县领导。信的内容重复了上封信的观点,又指出县里提出让我们这些证照俱全的网吧与黑网吧联营是与国务院此次网吧专项整治的精神不符的,如果一旦这样实施,看起来网吧的数量少了 ,可计算机台数可能还会增加,会使网吧市场更加混乱,恶性竞争加剧,违规现象会更加严重。可是,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昕华网吧顶住压力恢复营业

在齐河县的这次全行业停业整顿期间,李远始终认为齐河县的上述作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基于这种认识,李远才参与了部分网吧业主的上书县领导的活动。不仅如此,李远还作出了另一个另所有人大跌眼镜的举动——自行恢复营业!

五一过后,李远在重新按装了网吧监控软件实现了实名及刷卡上网后,开始“营业了”。昕华网吧的大胆举动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业主跑来问:“你的胆不小啊,怎么敢开门营业?”李远回答:“营业权是法律授于我的,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谁能剥夺?县里的停业整顿通知书,从内容到实施过程都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也就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无论对我还是对大家,都不具法律约束力,我营业又有什么不可以的?不让我营业当然可以,要有违法的事实与证据,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这样一纸通知让我停业没完没了?恕难从命。用句封建社会的话来说就是:臣不敢奉诏。”网吧业主们听了,虽觉得说的对,可还是大摇其头,没有一家网吧敢于效仿昕华网吧的作法。

枪打出头鸟

5月7日,县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带领110协警若干人,开警车来到昕华网吧,发现正在上网的晨鸣板纸厂职工曹亮(25岁)未带身份证及上网卡。李端强将其带上警车拉到县公安局做讯问笔录,同时,口头宣布不准营业。但李远认为,公安局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仍坚持网吧营业。

5月26日,县文化局市场科科长赵琪强,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再次来到昕华网吧检查。再次发现杨慎涛、李忠民等二人未带身份证上网——李远辨称,该二人系昕华网吧会员,其身份早有登记。其后,赵从口袋里掏出一份早已写好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昕华网吧“经查,你处已暂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并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营业,并对上网者未进行身份证登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唇枪舌剑的听政会

李远对处罚虽然感到震惊,但并不意外,因为这早已是意料之中的事。

三天后,李远依法向文化局法递交了对文化局拟吊销昕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申请书。听证定于6月8日在县府三楼会议室举行。

文化局的赵琪强发言表示,昕华网吧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屡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登记上网者的身份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议对昕华网吧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李远随即进行了答辨。李远称:文化局所列举的所有昕华网吧的违规现象均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另外,李远还指出,文化局所指控的3月28日的违规的事实,文化局在4月6日已经下过处罚决定书了,是一个早已终结的法律行为,不应再次提出处罚的问题。

李远在最后陈述时说,文化局指控我单位所有的违规行为均无证据来证实,但退一步说,即便这些事实都有证据又如何呢?是不是就达到了要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程度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真实的原因是我抵制了你们的土政策!你们的乱设行政许可!你们这是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李远还愤怒地说:说你们打击报复是有根据的,因为你们在执法中执行双重标准,有关系有路子有背景的,你们听而不见视而不闻,甚至过门而不入,对我则是鸡蛋里挑骨头,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现在就有一个黑网吧在你们眼皮底下,离我们开听证会的地方也不过二百米,他们照常接纳未成年人,照常超时经营,甚至还设一个黄色电影服务器下载了大量的黄色电影供未成年人观看,你们为什么不管?说到这里,李远分外激动,现场一片寂然。

听证会结束后,6月9日,李远接到了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处罚决定书。结论是:吊销昕华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是文化局向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吊销昕华网吧的工商执照,工商局也迅速向昕华网吧下达了告知书。昕华网吧再次申请听证,尽管李远在工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依旧慷慨陈词,但最终结果仍是工商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齐工商企处字2004第076号,结论是吊销工商执照。

昕华网吧在双证均被吊销的情况下,又分别向德州市文化局和德州市工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还提交了在“行政复议期间暂停处罚决定的申请”。7月29日,李远收到了德州市文化局下达的德文复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齐河县文化局(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的处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李远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其他的网吧日子也不好过

现在再来说说齐河其他网吧的现状了。就和当初李远致信县领导所预料的一样,绝大多数的网吧上座率不到五成,而且还是在暑假期间——网吧一年中的黄金季节。为了拉住客源,恶性竞争的态势开始出现。本来全部安装到位的网络实名刷卡上网系统,在某些网吧已是名存实亡。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现象开始大量出现。文化局这时做什么呢?文化局的赵琪强听说网吧业主们要成立网吧协会,立即插手进来。结果,经协商每家网吧交一千元保证金,用来保证不违规经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笔钱被赵琪强收走了。他在协会的会议上公开说:只要交上保证金,遇有检查发现违规的可以减半处罚;不交钱的,一律按国家规定从重处罚。逼得网吧业主们不得不交上钱。网吧业主们将之形象的比喻为交“保护费”。堂堂的国家执法部门,让这些胡作非为之人弄得和黑社会一般无二,真把党和国家的人都丢尽了!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走不通,李远决定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2004年7月8日一早,年过五十的李远来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行政诉状。在被告人一栏里,赫然写着: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局。诉讼请求是:撤销2004年4月11日由三被告联合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8月6日开庭审理的,是原告昕华电脑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非法下令停业整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目前还没有下达判决书。而8月27日开庭审理的,对于原告则更为重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齐文罚字(2004)020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吊销了原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李远在互联网上开始了他的维权行动。8月,李远连续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论坛等地贴出文章,呼吁司法公正。帖子发出后,在舆论界和网吧业主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李远告诉记者,近期来已经有许多网吧业主向其表示了声援,部分业主和地方网吧协会等将自发组织到庭旁听。

8月24日,李远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律维权抱有信心,但即使诉讼获胜,他也为网吧未来感到忧虑——在一次次自身维权和代表各网吧向县领导写信的过程中,昕华网吧已经成为部分人心中的“刺头”,李远也成了“刁民”的代表。就在几天前一次县文化局招开的网吧业主会议上,县府的一位办公室主任曾恶狠狠地说:你们有和昕华网吧比较熟的可以告诉他,他在齐河的日子长不了了,我们要把昕华网吧赶出齐河去!

8月27日,齐河昕华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非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文化局方面强调昕华网吧有违规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昕华网吧方面认为,文化局所依据的事实全部没有证据,其中指控昕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证据是事后伪造的,依法根本不能采信,要求法庭追究被告的伪证罪。其它违规事实比如未悬挂经营许可证之类也没有证据,依法也不能成立。对于被告指控的上网人员未登记身份证一事,昕华网吧除了指出被告并无证据外,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指出执法人员检查在网吧内上网的公民的身份证件没有法律依据。昕华网吧方面还指出,文化局在下达该处罚决定书时,程序违法,未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集体讨论,因为未向法庭方面提交会议纪录。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文化局方面除了空空洞洞的一再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外,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在作最后陈述时,昕华网吧负责人李远说,本案作为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在文化部领导及媒体和业内同行的高度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对此深信不疑。李远还说,在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应当是平常事。作为被告,应当以一种平常心来对待。不能认为自己当了被告,自己没了面子,就认为是老百姓在和政府对抗,就吹了浮土找裂纹,非要把老百姓置之死地而后快。此种心态,绝不是法制社会一个政府公务员的心态,也是与胡锦涛主席“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指示精神背道而驰的。具体到本案,亦是如此。被告一直将原告定位在“与政府对抗上”这样一种错误的判断上,而对自己的违法行政的作为没有丝毫的愧疚与反思,反而屡屡作出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扬言用权力来干预司法公正的作法。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不但不利于整个事件的解决,而且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李远最后说,有些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通过对话、交流、沟通来取得共识,有些问题有时不通过法律也许对双方更有利。我希望与被告能坐下来心平气和的交流。但这取决于被告放弃“我是统治者,法律是统治者治定的,我就是法律的化身”这样一些错误的观念。与时俱进,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李远实际上是向文化局方面提出了庭外和解之路,伸出了一枝橄榄枝。但文化局方面何去何从,现在还未可知。

中青网协邵德海主任和北京网吧协会副会长吴岩女士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与齐河县委宣传部官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吴岩女士向其介绍了目前条例修改的情况,以及网吧维权方面的最新动态,指出此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如果此案胜诉,不仅不会影响县委县府的威信,齐河还将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里程碑,此举将大大优化齐河的投资环境。反之,如果此案以网吧业主的败诉为结束,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齐河的发展不利。

8月29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三被告于2004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下达的“停业整顿”的通知是一种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通知作为一种处罚行为没有告知原告不服怎么办违反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要求,没有向本院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1日给原告下达的通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公告费50元,共计583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下达了2004齐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齐河县文化局齐文罚2004第020号处罚决定书(吊销昕华网吧的网络文化许可证),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至此,轰动一时的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以网吧业主的彻底胜利宣告结束。此时此刻,昕华网吧负责人李远百感交集,不能自己。他想起了多年前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郎走下飞船即将踏上月球时说的那句话:对我个人来说,这只是一小步,但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却是一大步。是的,对于昕华网吧来说,只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案子胜诉了,但对于近年来一直处境维艰的全国的网吧业来说,其意义却是非同小可。李远深信,今后会有更多的网吧业主走上法庭,理直气壮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本案以网吧业主的胜诉告终,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法无许可不可为,一定要依法行政,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乱作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嘲弄!

在这份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除与本案无关的外,均不符合法律程序和缺乏真实性。任何人看了这句话会怎样想呢?就是这样的无法无天的处罚决定,居然齐河县文化局的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了;这样的处罚决定在昕华网吧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上级主管部门山东德州市文化局居然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而且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真不知道这些手中据说有着人民赋与的权力的国家执法人员究竟懂不懂法?

另据可靠消息透露,被告在接到判决书后的反映是:“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居然是没想到!被告把我们国家神圣的法律看成什么了?可见他们始终认为权大于法,始终认为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始终认为法律可以由他们自己来解释。可惜的是,社会进步了,时代进步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等等与我们这个时代格格不入的东西已经没有市场了。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网吧业主的胜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胡锦涛主席在纪念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说的何等好啊: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胡主席还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看了胡主席的这番话,制造齐河县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的公务员们会作何感想呢?在这里,需要特别感谢的是齐河县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他们真正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悉,昕华网吧已经为齐河县人民法院制做了一面锦旗,上书八个大字:法不阿贵,情系民心!

“网吧维权第一案”一审判决,网吧胜诉

转自:青岛网吧联盟

在当前对网吧一片喊打声中,哪个网吧老板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将三个主管部门送上法庭呢?李远,一个在一月内两次让齐河县文化局成被告的人。一个不甘沉默的网吧业主。这位没有任何背景的网吧老板向当地法院提出对当地文化局的诉讼请求,这在全国都没有先例,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

  8月29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昕华网吧业主胜诉。

  [网友评论] 网吧,你是打不倒的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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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故被扣证停业整顿

  2004年4月9日下午,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一行三人,在分管文教的副县长徐凯带领下,来到昕华网吧,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网吧立即停业整顿。李远虽然感到有些莫明其妙,但考虑到当前正值全国网吧专项整治间,何况又是全县统一的,不是针对哪一家,还是服从了通知的要求,随即停业整顿了。4月11日,县文化局市场科长赵琪强送来一份通知书,上面盖有三个大红的公章,分别是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通知上写着:在4月9日全县网吧专项整治检查中,你网吧有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鲁政发《2004》23号文件规定的行为,现予停业整顿。自即日起,不准再私自营业,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醒目的“暂停营业”标志。

  这个通知书上,一没有列明昕华网吧有哪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二没有关于这些事实的证据,三没有停业整顿的内容,四没有停业整顿的期限,五没有不服此通知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时间与途径。更严重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让一个企业停业整顿,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举行后做出处罚决定方可停业。三部门下达的这个通知,从内容上到实施程序上全是违法的。但是,李远还是从全县网吧专项工作的大局出发,接受了这一“通知”,继续停业整顿,尽管仍不知道整顿哪些内容。

  整顿无期限土政策出台

  4月19日,齐河县网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规定:本县网吧一律要达到六十台以上机器和150平米以上面积,否则不能开业。这个文件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出了三天。大家一致认为,齐河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小县城,城区人口不过数万,网民数量有限,网吧市场有限,按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标准来确定我县网吧的经营规模是不现实的。目前齐河网吧规模全在二三十台左右所有,没有一家网吧达到六十台以上的规模。网吧业主大多系下岗职工,靠亲戚朋友凑钱和向银行贷款才办起网吧,再一次性追加巨额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在经济上难以承受。

  4月20日,李远和几个网吧业主一起,将签好名的信送到县府办公室,并与李主任当面谈了自己的看法。李主任提出,你们没有力量投资可以联营吗?那些没有证的网吧不是也挺多吗?大家听了比较吃惊,都纷纷说网吧本身是个小生意,再联合不好做。李主任答应将信向领导汇报。

  可是,信交上去以后,没有任何结果。县里的土政策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有人通过关系问文化局的程局长,程局长说,这是县里的土政策,可这是县领导研究决定的,不好改。网吧业主们无奈之下,又由李远执笔再次写信给县领导。信的内容重复了上封信的观点,又指出县里提出让我们这些证照俱全的网吧与黑网吧联营是与国务院此次网吧专项整治的精神不符的,如果一旦这样实施,看起来网吧的数量少了 ,可计算机台数可能还会增加,会使网吧市场更加混乱,恶性竞争加剧,违规现象会更加严重。可是,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昕华网吧顶住压力恢复营业

  在齐河县的这次全行业停业整顿期间,李远始终认为齐河县的上述作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基于这种认识,李远才参与了部分网吧业主的上书县领导的活动。不仅如此,李远还作出了另一个另所有人大跌眼镜的举动——自行恢复营业!

  五一过后,李远在重新安装了网吧监控软件实现了实名及刷卡上网后,开始“营业了”。昕华网吧的大胆举动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业主跑来问:“你的胆不小啊,怎么敢开门营业?”李远回答:“营业权是法律授于我的,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谁能剥夺?县里的停业整顿通知书,从内容到实施过程都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也就不具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无论对我还是对大家,都不具法律约束力,我营业又有什么不可以的?不让我营业当然可以,要有违法的事实与证据,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就这样一纸通知让我停业没完没了?恕难从命。用句封建社会的话来说就是:臣不敢奉诏。”网吧业主们听了,虽觉得说的对,可还是大摇其头,没有一家网吧敢于效仿昕华网吧的作法。

  枪打出头鸟

  5月7日,县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带领110协警若干人,开警车来到昕华网吧,发现正在上网的晨鸣板纸厂职工曹亮(25岁)未带身份证及上网卡。李端强将其带上警车拉到县公安局做讯问笔录,同时,口头宣布不准营业。但李远认为,公安局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仍坚持网吧营业。

  5月26日,县文化局市场科科长赵琪强,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再次来到昕华网吧检查。再次发现杨慎涛、李忠民等二人未带身份证上网——李远辨称,该二人系昕华网吧会员,其身份早有登记。其后,赵从口袋里掏出一份早已写好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昕华网吧“经查,你处已暂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并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营业,并对上网者未进行身份证登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唇枪舌剑的听证会

  李远对处罚虽然感到震惊,但并不意外,因为这早已是意料之中的事。

  三天后,李远依法向文化局法递交了对文化局拟吊销昕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申请书。听证定于6月8日在县府三楼会议室举行。

  文化局的赵琪强发言表示,昕华网吧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屡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登记上网者的身份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议对昕华网吧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李远随即进行了答辨。李远称:文化局所列举的所有昕华网吧的违规现象均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另外,李远还指出,文化局所指控的3月28日的违规的事实,文化局在4月6日已经下过处罚决定书了,是一个早已终结的法律行为,不应再次提出处罚的问题。

  李远在最后陈述时说,文化局指控我单位所有的违规行为均无证据来证实,但退一步说,即便这些事实都有证据又如何呢?是不是就达到了要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程度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真实的原因是我抵制了你们的土政策!你们的乱设行政许可!你们这是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李远还愤怒地说:说你们打击报复是有根据的,因为你们在执法中执行双重标准,有关系有路子有背景的,你们听而不见视而不闻,甚至过门而不入,对我则是鸡蛋里挑骨头,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现在就有一个黑网吧在你们眼皮底下,离我们开听证会的地方也不过二百米,他们照常接纳未成年人,照常超时经营,甚至还设一个黄色电影服务器下载了大量的黄色电影供未成年人观看,你们为什么不管?说到这里,李远分外激动,现场一片寂然。

  听证会结束后,6月9日,李远接到了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处罚决定书。结论是:吊销昕华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是文化局向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吊销昕华网吧的工商执照,工商局也迅速向昕华网吧下达了告知书。昕华网吧再次申请听证,尽管李远在工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依旧慷慨陈词,但最终结果仍是工商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齐工商企处字2004第076号,结论是吊销工商执照。

  昕华网吧在双证均被吊销的情况下,又分别向德州市文化局和德州市工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还提交了在“行政复议期间暂停处罚决定的申请”。7月29日,李远收到了德州市文化局下达的德文复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齐河县文化局(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的处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李远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其他的网吧日子也不好过

  现在再来说说齐河其他网吧的现状了。就和当初李远致信县领导所预料的一样,绝大多数的网吧上座率不到五成,而且还是在暑假期间——网吧一年中的黄金季节。为了拉住客源,恶性竞争的态势开始出现。本来全部安装到位的网络实名刷卡上网系统,在某些网吧已是名存实亡。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现象开始大量出现。文化局这时做什么呢?文化局的赵琪强听说网吧业主们要成立网吧协会,立即插手进来。结果,经协商每家网吧交一千元保证金,用来保证不违规经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笔钱被赵琪强收走了。他在协会的会议上公开说:只要交上保证金,遇有检查发现违规的可以减半处罚;不交钱的,一律按国家规定从重处罚。逼得网吧业主们不得不交上钱。网吧业主们将之形象的比喻为交“保护费”。堂堂的国家执法部门,让这些胡作非为之人弄得和黑社会一般无二,真把党和国家的人都丢尽了!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

  行政程序走不通,李远决定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2004年7月8日一早,年过五十的李远来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行政诉状。在被告人一栏里,赫然写着: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局。诉讼请求是:撤销2004年4月11日由三被告联合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8月6日开庭审理的,是原告昕华电脑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非法下令停业整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目前还没有下达判决书。而8月27日开庭审理的,对于原告则更为重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齐文罚字(2004)020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吊销了原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李远在互联网上开始了他的维权行动。8月,李远连续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论坛等地贴出文章,呼吁司法公正。帖子发出后,在舆论界和网吧业主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李远告诉记者,近期来已经有许多网吧业主向其表示了声援,部分业主和地方网吧协会等将自发组织到庭旁听。

  8月24日,李远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律维权抱有信心,但即使诉讼获胜,他也为网吧未来感到忧虑——在一次次自身维权和代表各网吧向县领导写信的过程中,昕华网吧已经成为部分人心中的“刺头”,李远也成了“刁民”的代表。就在几天前一次县文化局招开的网吧业主会议上,县府的一位办公室主任曾恶狠狠地说:你们有和昕华网吧比较熟的可以告诉他,他在齐河的日子长不了了,我们要把昕华网吧赶出齐河去!

  8月27日,齐河昕华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非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文化局方面强调昕华网吧有违规的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昕华网吧方面认为,文化局所依据的事实全部没有证据,其中指控昕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证据是事后伪造的,依法根本不能采信,要求法庭追究被告的伪证罪。其它违规事实比如未悬挂经营许可证之类也没有证据,依法也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指控的上网人员未登记身份证一事,昕华网吧除了指出被告并无证据外,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指出执法人员检查在网吧内上网的公民的身份证件没有法律依据。昕华网吧方面还指出,文化局在下达该处罚决定书时,程序违法,未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集体讨论,因为未向法庭方面提交会议纪录。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文化局方面除了空空洞洞的一再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外,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在作最后陈述时,昕华网吧负责人李远说,本案作为全国网吧维权第一案,在文化部领导及媒体和业内同行的高度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对此深信不疑。李远还说,在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应当是平常事。作为被告,应当以一种平常心来对待。不能认为自己当了被告,自己没了面子,就认为是老百姓在和政府对抗,就吹了浮土找裂纹,非要把老百姓置之死地而后快。此种心态,绝不是法制社会一个政府公务员的心态,也是与胡锦涛主席“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指示精神背道而驰的。具体到本案,亦是如此。被告一直将原告定位在“与政府对抗上”这样一种错误的判断上,而对自己的违法行政的作为没有丝毫的愧疚与反思,反而屡屡作出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扬言用权力来干预司法公正的作法。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不但不利于整个事件的解决,而且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李远最后说,有些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通过对话、交流、沟通来取得共识,有些问题有时不通过法律也许对双方更有利。我希望与被告能坐下来心平气和的交流。但这取决于被告放弃“我是统治者,法律是统治者治定的,我就是法律的化身”这样一些错误的观念。与时俱进,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李远实际上是向文化局方面提出了庭外和解之路,伸出了一枝橄榄枝。但文化局方面何去何从,现在还未可知。

  中青网协邵德海主任和北京网吧协会副会长吴岩女士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与齐河县委宣传部官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吴岩女士向其介绍了目前条例修改的情况,以及网吧维权方面的最新动态,指出此案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如果此案胜诉,不仅不会影响县委县府的威信,齐河还将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里程碑,此举将大大优化齐河的投资环境。反之,如果此案以网吧业主的败诉为结束,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齐河的发展不利。

  8月29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三被告于2004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下达的“停业整顿”的通知是一种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通知作为一种处罚行为没有告知原告不服怎么办违反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要求,没有向本院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1日给原告下达的通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公告费50元,共计583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吧维权第一案开庭 业主状告三家主管部门

作者:冯大刚 来源:天极网 转自:新浪网

8月27日,山东省齐河县昕华电脑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一案一审开庭。一位没有任何背景的网吧老板向当地法院提出对当地文化局的诉讼请求,这在全国都没有先例,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

  2004年8月16日,山东齐河县文化局局长万立昌收到了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传票,传票上的开庭时间是2004年8月27日上午8:30。此时,距上次(2004年8月6日)文化局的代理人坐在法庭上当被告仅仅过了十天。时间不到一个月,齐河县文化局已经两次被网吧业主送上被告席。

  扣证

  2004年4月9日,齐河县勒令全县境内所有网吧停业整顿,19日,齐河县网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出台规定:本县网吧一律要达到六十台以上机器和150平米以上面积,否则不能开业。在此情况下,昕华电脑网吧负责人李远代表部分网吧业主多次致信县领导,指出县级政府无权制定网吧行业的准入标准,县级网吧的经营规模应当按文化部及省厅的规定办。基于此种认识,李远在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不顾县府的“禁令”,自5月起开始自行恢复营业。

  5月7日,县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带领110协警若干人,开警车来到昕华网吧,发现正在上网的晨鸣板纸厂职工曹亮(25岁)未带身份证及上网卡。李端强将其带上警车拉到县公安局做讯问笔录,同时,口头宣布不准营业。但李远认为,公安局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仍坚持网吧营业。

  5月26日,县文化局市场科科长赵琪强,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科副科长李端强再次来到昕华网吧检查。再次发现杨慎涛、李忠民等二人未带身份证上网——李远辨称,该二人系昕华网吧会员,其身份早有登记。其后,赵从口袋里掏出一份早已写好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昕华网吧“经查,你处已暂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并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擅自营业,并对上网者未进行身份证登记,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复议

  三天后,李远依法向文化局法递交了对文化局拟吊销昕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申请书。听证定于6月8日在县府三楼会议室举行。

  文化局的赵琪强发言表示,昕华网吧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屡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登记上网者的身份证,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议对昕华网吧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李远随即进行了答辨。李远称:文化局所列举的所有昕华网吧的违规现象均没有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另外,李远还指出,文化局所指控的3月28日的违规的事实,文化局在4月6日已经下过处罚决定书了,是一个早已终结的法律行为,不应再次提出处罚的问题。

  听证会结束后,6月9日,李远接到了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处罚决定书。结论是:吊销昕华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是文化局向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吊销昕华网吧的工商执照,工商局也迅速向昕华网吧下达了告知书。昕华网吧再次申请听证,尽管李远在工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依旧慷慨陈词,但最终结果仍是工商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齐工商企处字2004第076号,结论是吊销工商执照。

  昕华网吧在双证均被吊销的情况下,又分别向德州市文化局和德州市工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同时,还提交了在“行政复议期间暂停处罚决定的申请”。7月29日,李远收到了德州市文化局下达的德文复决字(200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齐河县文化局(齐文罚字2004第020号的处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李远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

  起诉

  行政程序走不通,李远决定将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2004年7月8日一早,年过五十的齐河县昕华网吧负责人李远来到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一份行政诉状。在被告人一栏里,赫然写着: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局。诉讼请求是:撤销2004年4月11日由三被告联合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8月6日开庭审理的,是原告昕华电脑网吧诉齐河县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非法下令停业整顿,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目前还没有下达判决书。而8月27日开庭审理的,对于原告则更为重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齐文罚字(2004)020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吊销了原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李远在互联网上开始了他的维权行动。8月,李远连续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论坛等地贴出文章,呼吁司法公正。帖子发出后,在舆论界和网吧业主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本案被称为国内“网吧维权第一案”。李远告诉记者,近期来已经有许多网吧业主向其表示了声援,部分业主和地方网吧协会等将自发组织到庭旁听。

  8月24日,李远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律维权抱有信心,但即使诉讼获胜,他也为网吧未来感到忧虑——在一次次自身维权和代表各网吧向县领导写信的过程中,昕华网吧已经成为部分人心中的“刺头”,李远也成了“刁民”的代表。就在几天前一次县文化局招开的网吧业主会议上,县府的一位办公室主任曾恶狠狠地说:你们有和昕华网吧比较熟的可以告诉他,他在齐河的日子长不了了,我们要把昕华网吧赶出齐河去!

  记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8月27日上午九点本案一审开庭,当天十一时许宣告休庭,择日宣判。开庭结束后,齐河县县委宣传部某副部长与北京来的青少年网络协会领导、网吧业主代表作了友好的沟通。天极网将继续关注本案和更多网吧维权案件的最新进展。(完)

“空中民主墙”突破中共新闻封锁 电子杂志-- 《大参考》一周年庆

作者:王炳章 来源:http://cdjp.org/dinfo/cdjp/Intro/dck.htm

一,《大参考》誉满神州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大参考》一岁了。国内的朋友,经常向我打听《大参考》《小参考》。有的短期赴美人士,一见面就向我打听《大参考》《小参考》,叫我介绍他认识一下大小参考主持人。国内的网人,几乎人人知道《大参考》和《小参考》。《大小参考》,带着被中共官方封锁的信息,走近了中国大陆的千家万户。

做为《中国之春》杂志的创办者之一,我很在意《中国之春》在国内的名气和名声。但我现在不得不承认,《大小参考》在神州大陆的名气,超过了《中国之春》,作用也超过了《中国之春》。《中国之春》让位了。

时代真的不同了。一九八二年,当我们办起《中国之春》时,把一本杂志传入中国大陆是多么不容易。已故著名电影演员白杨一九八五年访问美国时,一边偷偷阅读《中国之春》,一边淌着泪水。有些话,自己在大
陆多少年来想说而不敢说啊。返国时,白杨把行李箱底层的衬布掀起来,贴着箱底,藏了几本《中国之春》。著名政治学者严家其八九之前访问美国,将《中国之春》上有价值的资料剪下来,小心翼翼地夹在一个隐秘的缝隙内,带会了中国。《河殇》作者之一、现在志在传道的远志明告诉我,八九之前的某一天,他在中共高级党校突然接到外地寄来的一个黄信袋,打开一看,我的妈,是《中国之春》!他立即藏了起来。不止一个朋友对我说,得到一本《中国之春》,大家必须排队看,一人只能看一晚,一排,就是一个多月。《中国之春》刊登了北京知名民运人士徐文立的狱中手记,其妻贺信彤为了收集那几期《中国之春》,不知费了多少心思....。《中国之春》的故事多又多,一个字,“难”啊!那岁月,传入一本杂志、传入一点信息进入中国
大陆简直太难了。

十六年后的今天,变了。前两天,我和国内民运的一位朋友通电话,他说,要一本我写的《民运手册》,先前那本被别人拿走了。他给了一个朋友的电子信箱,几分钟之后,十几万言的《民运手册》通过电子邮寄到了他的手上。

进入信息高速公路的时代,中共已难以封锁海内外的信息。面对这样的时代,宣传的手段必须更新。率先意识到这种转变、并起而行之的,是海外的一些富有正义感的留学生。从九年前的《华夏文摘》,到
alt.chinese.text这样的中文新闻组,直到最近出现的更加专业化的民运刊物如《大参考》、《小参考》、《隧道》等,网络空间到处都是关于中国人权和民运的信息。令中共伤透了脑筋。

这一代留学生大都经历过“六四”的枪声,普遍不认同中共的高压统治。《大参考》的一个编辑告诉我,他活着步出天安门广场时,已经暗下决心,一定要埋葬这个杀人的政权!

一开始,海外的留学生个人和团体,他们先在电脑上与中共在网络上作战,建立许多中文信息网址供国内人查阅,如全美学自联(IFCSS.ORG)的网址是最早收集中文资讯最全,很快,人们发现,这些中文地址在
国内无法访问,原来被中共查封了。全美学自联和《华夏文摘》的网址上了中共封网黑名单的榜首。

尝过信息自由的留学生们越战越感觉到,国内的人民渴求信息。办一份直接投递的电子刊物,对!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大参考》在北美问世了。《大参考》创刊号发行量就高达两万份。开始也有困难,难处就在于如何收集大量的国内电子信箱地址。好在留学生中不缺电脑高手,一个暑期内就挖到了两万个地址。

《大参考》妙就妙在它的名字上。《大参考》原来是中共高级干部才能阅读的内部刊物俗称,本名叫《新华社内参》,刊登的是外国通讯社和媒体所发的消息和评论,很多是外电关于大陆问题的报导和评论。经中共官方通讯社新华社编辑后,专门供高干“享用”。俗称《大参考》,乃针对《小参考》而言。《小参考》(原称《参考消息》)是一般的国家干部可以订阅的报纸,其消息和言论比《人民日报》管制来得松。因此,一提某人可以看《大参考》,人们就会另眼看之,那意味着,他是高干,或者他家有人是高干。这就是中共统治下的大陆,信息是垄断的,知道什么信息,成了权力等级的象征。只有高级干部,才能有资格看《大参考》。可怜的工人和农民,连《小参考》都没有资格过目。留学生们巧妙地将电子杂志取名《大参考》,把普通民众的好奇心调动起来,都想先睹为快。《大参考》的一个编辑跟我说,《大参考》的起名,其实有点恶作剧,是对中共封锁言论的抗议,没想到,国内读者反响异常热烈,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一发不可收拾。《大参考》、《小参考》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反对派运动最重要的媒体。

二,苦心经营,稳定成长

迅速的积累,《大参考》已经掌握了几十万个国内电子信箱的地址。从中南海党证机关,到海南岛的个体户;从黑龙江平原,到陕西八百里平川;从十里洋场的上海,到山峰叠起的云贵高原,都函盖在《大参考》
的电脑的发行网之中。


积累几十万个电子信箱地址并非易事。一个一个搜寻,一个一个打入键盘。他精神感动了朋友们,相识的,素为谋面的,把地址纷纷送了过来。您是怎样收集这么多地址的?当然,有些秘诀,大参考的编辑神秘的一笑,把
话题茬开了。据了解,其中,有大参考一个个收集的,也有朋友提供的,更有国内的网友们收集后传给他的。大家关注的上海林海一案,中共就是以向《大参考》提供三万个国内电子信箱的理由将林海以“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名逮捕。

应当说,《大参考》的创办,没用任何台湾和美国政府的资助,纯粹是几个留学生自愿的奉献。更可贵的是,这些留学生甘为民运作嫁衣,坚持不出名,不为利。这种精神值得那些悬浮在空中的民运人士学习。


三,《大小参考》的威力

一年的经营,大参考已经羽毛丰满,积累了几十万的汉语读者订户,这不是一个小数字。想想看,大陆现在总共才有一百一十多万个电子信箱,几十万个的数字说明了多大的威力!

《中国之春》即使在全盛时期,一期才印刷两万份,才有几百本传入大陆。而《大小参考》一下子就是几十万份进入大陆。因此说,《中国之春》时代已经被《大参考》时代所代替。中国大陆用电脑上网的人,几乎无人
不知《大小参考》。《大参考》已经成了全世界最大、对中国大陆影响最深的中文电子杂志之一。

一开始先出现的是《大参考》,新闻、评论、理论探讨什么都有,一周发行一期。从今年三月起,为满足国内读者强烈的要求,他们同一批留学生又创办了《小参考》,每天一期,个别时候还要加期。

为什么要《小参考》?纽约的一位编辑先生跟我说,每周一期,间隔时间太长,新闻成了旧闻,失去了新闻报导的作用。《小参考》将当天的新闻编辑起来,及时发往中国大陆,起到了新闻刊物的作用。其意义还在于,中共最怕的,老百姓最渴求的,是新闻,是信息。因此,大参考认为,突破中共的新闻封锁,是他们工作的重点。的确,《大小参考》已经成了中国大陆很多人的精神食粮,每天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快看看《小参考》上有什么新消息。

在创办了《小参考》之后,也保留了《大参考》。现在,《大参考》主要是评论和理论文章。《小参考》主要是时事新闻。

《大小参考》的编辑发送过程是:(一)在电子网络、报刊杂志、通讯社收集当天有价值的新闻;(二)接受投稿;(三)编辑在一起,有时需要打字和加按语,有时要书写社论;(四)用电脑向收集在案的大陆电子信箱发送,就向发电子信件一样,但要编好程序,成批自动地发送。除此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读者来信。多时,一天的来信多达五六百封。也要处理新订和退订工作。

大家知道,海外民运是非漩涡很多,但编辑们坚持《大小参考》独立办刊的原则,凡有利于中国大陆民主化的信息和资料,不管何党何派,只要对反对派运动有利的消息和言论,都考虑采用。

《大小参考》的威力是十分强大的。就拿我编的《民运手册》来说,一天之内,十几万份可以进入中国大陆。假如用印刷成书的办法,十几万册进入大陆是何等的困难。国内电脑用户接到《大小参考》后,可以下载、打印出来,再行二级传阅,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二级发送到其它的朋友。

为了防止中共在上海、北京和广州三个互联网入口过滤大小参考的邮件,他们在美国的纽约、华盛顿、西部的硅谷以及世界各地建立了发送和检测站点,保证每期杂志进入中国千家万户。

四,与中共封锁与反封锁的电子大战

除了《大小参考》主动发送式的传播手段外,国际互联网(国内又叫因特网)还有另两个突破中共新闻封锁的作用:可用互联网登载网页,开辟论坛。网页可以吸引网客前来观看,并将自己感兴趣的文章下载。比如,如果有的读者想阅读王希哲的著作《走向黑暗》,可以在国内任何一个上网的电脑观看《中国民主正义党》网页和《大参考》网页,可通过这些网页阅读、下载《走向黑暗》一书。据网友们反映,现在,在中国大陆影响较大的电脑网页是有:《大参考》网页,《小参考》网页和《中国民主正义党》等网页。《大参考》网页是被动的,人们可以在任何时侯前来浏览《大小参考》各期内容。

国际互联网的另一个利器是可以设立论坛。论坛是开放的,海内外任何人都可以往上贴文章,而且,经过技术处理,很难查出送贴的人是谁。网上论坛,相当于一座空中民主墙,横跨太平洋,国内与海外的民运人士借之沟通,交换观点和信息。比较知名的民运信息网络有:《北美自由论坛》,《中国民主正义党论坛》,
《东西南北论坛》,《中国复兴论坛》等。

《大小参考》和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每天象雪片一样飞向中国大陆,到达千家万户。中共恐慌了。目前,在中国大陆,口头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已相当自由。大家可以骂,可以说,没什么人再有兴趣去向党组织汇报。中国大陆最缺乏的,是新闻自由,是信息的传播。电脑的普及,为打破中共的新闻封锁提供了良机。
现在,中国大陆有电子信箱的人已达一百一十多万,而且,该数字以每年百分之三百的增长率向攀升。信息高速公路在中国的作用正在扩大。《大参考》抓住契机,应运而生,每天向几十万个大陆的电子信箱投寄“民主炸弹”,炸得中共当局头昏脑涨。加上《中国民主正义党》论坛和网页每天向大陆人民发出号召,鼓动人民参加民运行列,推翻中共专制。《中国民主正义党》网页还设有入党拦目,大陆读者可以通过电脑完成入党手续。已经有大批网友借助互联网加入了民主正义党。

电子邮递方式还极大地加强了国内外民运人士的沟通。在国内组党、海外声援的过程中,电子邮递立下了汗马功劳。

中共害怕了。中共开始反击。中共公安系统在防范的部署上,特别注意《大小参考》和《民主正义党论坛》和网页。可见《大小参考》打到了他们的痛处。
他们采取的方法有:
(一)
封网。为了向中国大陆读者封住《大小参考》和《中国民主正义党》的网页,中共干脆把载乘这些网页的美国服务器封掉了,以至于美国这家服务器的二百四十多万个客户资料不能与中国大陆读者见面。这种投鼠毁器的做法,就好象为了拦截一两个民运人士闯关回国、干脆将一家外国航空公司的班机完全挡在境外一样。
(二) 用电子炸弹连续轰炸我方的电子信箱、摧毁民主论坛。《中国民主正义党》论坛也被毁过两次。还好,海外论坛已经超过一百家 http://come.to/bbs100
(三) 派出大批网路警察,对国内网友监视、跟踪、定位,防止他们与《大参考》和民主正义党联系,对联络者进行政治迫害。中共称,上海一家电脑公司的林海因向《大参考》提供了一些地址,因而将其逮捕。向《中国民主正义党》论坛提供文章、通过电子信箱给我写信、在中共核心机关工作的中共干部“求华生”,十之八九已被中共当局拘捕,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有多名网友遭到中共网络警察的骚扰和警告。等等。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参考》和《中国民主党论坛》和网页采取了及时的应对策略。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网页被封,换一个服务器,窗口又被打开了。论坛被炸,立即搬家,照常营业。发放的电子信箱被封、被毁,备用信箱立即起用。在理论上,发放信箱可以开无数个。对付中共搜索国内同海外联系的网友,只要先采用一个免费的软体、或加上密码,中共的搜索就会无功而退。在这场大战中,我方的优势是明显的:我们主动,中共被动;我们代表正义,中共代表邪恶;我们代表进步,中共代表反动。中共封锁民主信息的努力已告失败,而且将不断遭到失败。

五,信息和通讯革命将加速中共的崩溃

《大参考》仅仅一岁,《小参考》仅仅半年,已经在突破中共新闻封锁方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奔腾的民主机车,载着民主的种子,从四面八方开进中国大陆,中共防不胜防。民主的种子必将在中国大陆开花结果。

当然,一岁的顽童毕竟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大陆有的政治盲人不愿看到《大小参考》,抱怨《大参考》强塞硬送。我们应当加强及时的退订工作。但是,我们绝不能因噎费食。在向敌军发动炮击时,难免不伤及个把平民。加强退订,加强服务,《大小参考》一定越来越受到国内读者的欢迎。

新闻封锁,信息垄断,是专制政权赖依生存的条件之一。当这一条件被国际互联网铲除时,专制大厦的动摇程度将大大加强。你看,浙江民运人士组党的信息和资料,凭借着《大小参考》和信息高速公路传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山东举事了,湖北起火了,中共四面楚歌的局面就要形成。就象电子大战以中共的失败告终一样,民主与专制的较量,在国际互联网的助威之下,必将以民主的胜利写下句点。
(1998,9,16)

网址:

《大参考》传播百家思想 http://come.to/dck
《小参考》报道新鲜故事 http://come.to/xck

从《美国之音》到《小参考》──贺《民主论坛》创刊两周年──

作者:张伟国 来源:民主论坛

最近见到来自中国大陆的老朋友,闲谈之间聊起了海外媒体对大陆社会的影响。这位老友说:“10年前大家主要是通过《美国之音》了解外部信息,现在则主要是通过在网上传送的《小参考》了。”从10年前的《美国之音》,到今天的《小参考》,概括反映了中国大陆社会接受外部信息形式的演变,也显示了海外针对中国大陆的媒体相互间也有了相当大的调整。

由于中共坚持对新闻资讯实行垄断性控制的政策,人民群众、知识份子和包括中共高干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各种海外媒体摄取或传播资讯。在10年前,以《美国之音》为代表的海外媒体,在这方面扮演了主要角色。说《美国之音》只是一个代表。因为,其中也包括英国广播公司BBC、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美国自由亚洲电台、香港《争鸣》杂志等许许多多电子媒体和印刷媒体。但是,这种情形在最近两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因是随着国际互联网在中国大陆的迅速发展,以《小参考》为代表的网络杂志
影响力日益扩大。这其中包括了民主亚洲基金会洪哲胜先生在《自由时报》和互联网所主办的《民主论坛》等网络媒体。

海外的中文网络媒体这几年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而且,表现形式多姿多彩,比起以英文为主流的网络媒体丝毫也不逊色。相比之下《小参考》、《民主论坛》等网络媒体倒似乎显得有些简陋和寒蝉了。但是,从向中国大陆社会读者传送资讯的效果,以及绝不和中共专制者调情的立场,成了它们无法取代的优势。在我看来,《小参考》的成功之处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刊载的内容,开始大多是即时转摘来自包括《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和《民主论坛》等海内、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这个意义上看,《小参考》的成功,恰恰是《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和《民主论坛》等海内、外媒体功能的进一步扩大。二是它主要通过大规模寄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虽然其它网页媒体也“循规蹈矩”,接受大陆电子邮件的订户,但是,在中共日益加强网络管制和网络警察建设的情况下,《小参考》的现行做法在客观上有棋高一着的效应。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小参考》在中国大陆的影响日益扩大,人们直接给《小参考》投寄的稿件逐步增加。这反映出《小参考》已经有自己的独家专稿了。

《民主论坛》则一开始就建立了与其同名的网页。所以,它实际上可以算是一份网上日报。这使得它具备了其它同类媒体所没有的优势。两年来为海内、外中国民运人士、人权活动份子和独立知识份子提供
了一个特殊的舞台。至少对我这样的自由撰稿人来说,是多了一个投稿的园地。同时,由于它的稿件经常被《小参考》转载寄送给大陆网友,600多天下来,使得洪哲胜和《民主论坛》在中国大陆确立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正因为如此,海内、外各界朋友,也对洪哲胜和《民主论坛》寄予厚望。我最近收到国内基督徒徐永海的电子邮件,代表国内的异议人士,特别对《民主论坛》和《北京之春》提出了表扬。

如今《民主论坛》两周年到了,我除了表达我的衷心祝愿,也藉此提出两点建议。过去,有人批评陈水扁在担任台北市长的时候胸襟不够宽、格局不够大。从他当选总统以后的表现来看,他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也不再听到对他的这类批评。但是,台湾的民主前景与大陆实行民主政治改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问题继续存在于台湾朝野面前。是否具有大的胸怀和格局,也要通过《民主论坛》等具体的行动来体现。即民进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在向国家社会介绍台湾的民主成就和促进中国大陆民主演变方面,《民主论坛》责任变得更大了。以目前现状似乎无法体现和满足这一变化的需要。建议扩大版面、增加容量。当然,除了版面的编辑、设计外,还可以由此延伸出许多事业。比如,每年进行一次最佳作者和作品的评选活动、组织作者之间的横向交流、为志同道合者穿针引线、扩大民主队伍的阵容,等等。这是我的第1个建议。

第2个建议是,在向中国大陆扩大传播功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下功夫。如果过去《小参考》与《民主论坛》的合作处于一种非自觉的状态的话,但愿今后能进入一种自觉的佳境。即,希望两者不仅仅是停留在单纯的转载与被转载的关系上,而是应该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同时包容其它网络的“民主媒体的联盟”。大家加强沟通合作,互相扶持,对促进中国的民主大业和开放大陆和巨大的互联网市场发挥更大的影响。

百名知识分子就世纪中国网站关闭致全球华人知识分子的呼吁书

作者:刘晓波、刘军宁 等 来源:签名网

几天来,以至将来很漫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曾经呼吸甚至生活在《世纪中国网》(www.cc.org.cn)的每一个华人知识分子和网民,必须面对一个残忍的现实:2006年7月25日深夜,某一时刻,在虚拟世界的互联网上,一个刚满6岁的学术思想网站停止了呼吸,一片温馨平和的家园消失了。

更重要的,我们无法漠视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世纪中国网》不是因运行衰竭而自然死亡,而是被政府通信主管部门强行关闭。

2006年7月19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出《关于责令关闭世纪中国网站的通知》【京信市监发(2006)242号】称:《世纪中国网站》“不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违法开设新闻信息服务栏目,严重违反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情节严重。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中心关闭“世纪中国”网站和“世纪沙龙”网站。”

我们深知,从古至今,政府公权力压制言论对言论自由具有最大破坏力,而人类文明已经进步到无法容忍公权力的禁言行为。《世纪中国网》被封,正是政府公权力所为。

所以,我们必须发出明确而强烈的抗议之声。

“世纪中国网站”创办于2000年7月19日,经过六年时间的坚持,已经成长为大陆中国颇具影响力的民间网站。该网站秉承“自由,独立,民主,包容,理性“之精神,汇集了大陆知识界的代表性人物和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为扩展大陆网络的民间言论空间、推动大陆政治文明的进步和沟通海内外知识界作出过独特贡献。

正如《世纪中国网》的主编在为其预先悼念的临别赠言中所说的,"从创立之日起,《世纪中国》及其论坛的宗旨,是建设一个理性而开放的言论公共空间。六年以来我们秉持这一宗旨。因为我们相信,这样的公共领域对于养育平等、自由、理性和积极的公民文化是有建设性意义的,对于中国的学术建设和文化发展是会有所贡献的。"

在这片家园里,我们逐渐学会了"坚持中妥协,在妥协中坚持"。因为我们越是亲身体验思想言论自由的珍贵,也就越是清楚地意识到,在当下中国的言论体制下,思想言论自由不仅仅是高扬"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的理想,更是对现行国家宪法架构下的各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诠释、探究和践行,是在与现存体制的抗争中、周旋中、妥协中的实践:争取一寸寸地扩展民间言论空间,寻求点滴积累的社会进步。

这实践,不仅是个体的,更是公共的。

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期待着能与肩负贯彻落实宪法神圣职责的政府部门有共同的理解,即便现阶段达不成基本共识,起码也应该规定复议程序,以便进行公开、理性的对话。这样的话,思想言论自由的群己界限又将是朝着个体权利得到扩大和公共利益得到充实的方向飞跃。

这样一种知识界公共空间的存在,寄托着全球华人知识界对自由、民主、宪政和民族复兴的殷切希望。《世纪中国》被关闭,于中国当下的时局,其政治效果相当于毁掉大陆网络上最后的知识家园,不仅关闭了官民互动的高质量网络平台,而且封锁了海内外华人共同拥有的沟通渠道,将全球华人知识界排挤出华夏,也从精神上将大陆知识界流放到域外之地。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人不能停止思想言说,言论及新闻自由乃普世人权,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网络媒体,政府都无权干涉和禁止媒体发布新闻。所以,禁言制度有违人类共性,有违联合国确立的普世人权原则,也违反了中国现行《宪法》;同时,当人类社会在道义已经进步到必须尊重和保障言论自由的时代,在信息传播的技术上也已经进步到互联网时代,禁言制度面对的是道义和技术的双重困境,即便频繁动用政府公权力,也无法彻底封杀网络言论,或者说,网络上的完全禁言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今天,中国政府能够强行关闭《世纪中国网》,但政府无法扼杀人们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追求,也无法封锁无远弗届的互联网,全球华人知识分子可以另找家园,实际上已经这样做了。

7月30日,《世纪中国网站》发出三点声明指出:“《世纪中国》创办以来,始终遵纪守法,并在新出台法规初步实施,相关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与主管机关及时沟通,做出相应的调整。此次《世纪中国》被关闭,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指出,本站的哪些业务、哪些栏目属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性质。姑且不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所保障的中国公民权利相符合,就是按此规定,“通知”以“违法开设新闻信息服务栏目”为由,以如此暧昧、简单、粗暴的方式和程序,立即强行关闭《世纪中国》这样一个学术文化网站也是没有道理的。本站认为:这种缺乏约束,不容质疑、无从申辩,就对一个学术文化网站宣判死刑,强行关闭的做法,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制精神背道而驰的。”

现在,《世纪中国》被关闭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对于来自境内外的置疑和批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能装作视而不见,因为维护宪法权威和践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不仅是每个网民的公民责任,更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所以,本着广大网民与政府共同维护“依法治国”原则的善意,我们重申电信主管部门的关闭行为违反宪法第35条;我们也要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指令关闭《世纪中国》的电信主管部门建议:请公布你们据以关闭《世纪中国》网站的相关证据,即主办运营者及其网站内容是怎样违反了宪法条款;必须保证《世纪中国网站》依法申辩的权利并受理其申辩。

以此纪念《世纪中国》这片我们曾经生活过的思想家园!

我们呼吁全球华人为争取大陆的网络自由而发声!

本呼吁书向所有中国公民和海外华人开放签名。请用真名签名,可在真名后面加人本人常用网名说明。

签名网页:(http://www.qian-ming.net)

签名信箱:chinesemz@gmail.com

呼吁书发起人(101人):

中国大陆:

刘晓波(北京 自由撰稿人)
刘军宁(北京 政治学家)
张祖桦(北京 宪政学者)
丁子霖(北京 教授)
蒋培坤(北京 教授)
包遵信(北京 历史学者)
李大同(北京 新闻人)
吴 思(北京 历史学者)
贺卫方(北京 教授)
余 杰(北京 作家)
廖亦武(成都 作家)
王 怡 (成都 学者)
孙文广(济南 教授)
王治晶(北京 自由撰稿人)
吴 伟(广东 网络编辑)
徐 晓(北京 作家)
梁晓燕(北京 编辑)
浦志强(北京 律师)
李建强(青岛 律师)
郝 建(北京 教授)
赵达功(深圳 自由撰稿人)
余世存(北京 作家)
刘 荻(北京 自由撰稿人)
昝爱宗(浙江 记者)
温克坚(浙江 自由撰稿人)
林 辉(浙江 自由撰稿人)
朱建国(深圳 自由撰稿人)
高 瑜(北京 自由撰稿人、记者)
胡 佳(北京 艾滋病社会工作者)
万延海(北京 艾滋病社会工作者)
王力雄(北京,作家)
唯 色(拉萨,作家)
樊百华(南京 作家)
滕 彪(北京 律师)
俞梅荪(北京 自由撰稿人)
余志坚(湖南 自由撰稿人)
陈小雅(北京 历史学者)
刘安平(广州 医生)
袁新亭(广州 编辑)
秦 耕(海南 自由撰稿人)
李 健(大连 公民维权自愿者)
邓华明(广州 律师)
唐荆陵(广州 法律顾问)
唐 聪(广州 记者)
黄伟龙(广州 自由撰稿人)
赵 诚 (山西 学者)
谢 泳(山西 编辑)
綦彦臣(河北 自由撰稿人)
杨恒均(广州 商人)
王心丽 (南京 作家)
杜导斌(湖北 自由撰稿人)
刘 柠(北京 自由撰稿人)
郭小林 (北京,作家)
汉 心(贵州 作家)
胡发云(武汉 作家)
张大军(北京 学者)
李和平(北京 律师)
杨在新(广西 律师)

海外

郑 义(美国 作家)
王 丹(美国 哈佛大学历史系博士候选人)
吾尔开希﹐现居台湾﹐政治评论人
张鹤慈(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万 之(瑞典 作家)
张 裕(瑞典 研究员)
蔡咏梅(香港 杂志编辑)
胡 平(美国 学者)
一 平(美国 学者)
康正果(美国 教师)
蔡 楚(美国 编辑)
黄河清(西班牙 自由撰稿人)
井 蛙(美国 诗人)
王一梁(美国 诗人)
杨 炼(英国 诗人)
友 友(英国 小说家/教师)
孟 浪(美国 作家)
程映虹(美国 历史学者)
郭罗基(美国 研究人员)
巫一毛(美国 作家)
廖天琪(美国 编辑)
陈奎德(美国 学者)
张伟国(美国新闻人)
李晓蓉(法国 学者)
孙经武(日本 自由撰稿人)
王军涛(美国 政治学者)
老戴维(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阿 木(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阿 森(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简昭惠(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齐家贞(澳大利亚 自由撰稿人)
秋潇雨兰〔美国 大学职员)
黄 翔 (美国 作家)
洪哲胜(美国 网络编辑)
冯崇义(澳大利亚 教授)
张 伦(法国 学者)
张广达(法国 学者)
何清涟(美国 学者)
林保华(台湾 政经评论员)
吴弘达(美国 出版人)
张朗朗(美国 作家)
韦 石(美国 编辑)
陈世忠(瑞典 教授)
托马斯.维浩赫(德国 法学家)
西尔维娅.达斯蒂斯 (加拿大 外交官)

[群体信件]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

转自:http://www.cnblogs.com/qquan/articles/45069.html

签名信箱:
loveyitahutu@gmail.com,或
sarahyhr@hotmail.com
由于hotmail邮箱容量有限,建议签名的网友最好把签名信发到gmail邮箱,谢谢
请参加签名的网友在签名信中说明以下信息:
真实姓名、简要情况(如学校系级或工作单位)和在一塌糊涂上的id(格式:id@ytht)
如果您没有在一塌糊涂注册id,而只是以游客身份浏览,请在id栏注明guest
如果您是北大校友,还请注明在北大的系级
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签名,请帮忙转发、转贴呼吁信、法律分析意见书和签名信箱,非常感谢!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北京大学校友和关心“一塌糊涂”的人士:

本呼吁信不属于任何组织,纯属个人行为。此呼吁信完全基于个人自愿原则签名。请认真阅读呼吁信的内容,除非完全同意呼吁信的观点,请勿签名。签名拒绝使用id或化名。凡愿意签名的朋友,请将真实姓名和简单情况附上。

另外,我们不鼓励北大在校的师弟师妹们参加签名。

签名发起人:俞江、许志永、滕彪
2004年9月19日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网友致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的公开呼吁信

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

2004年9月13日,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北大师生和校友深爱的一塌糊涂BBS网站(以下简称“一塌糊涂”)被某些行政部门关闭了。

现在,离关闭网站的日子已经过去一周,我们仍然无法从合法的、公开的途径确切地知道,究竟是哪些或哪个部门,以何种理由,依据哪些法律做出了关站决定。

“一塌糊涂”是中国高校民间BBS的代表,它由几个北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于1999年创建,到今年9月17日正好满5岁。五年来,政府对“一塌糊涂”的发展一直抱着宽容和理解的态度,靠着这种宽容和理解以及北大师生和网友的不断捐款,“一塌糊涂”从日常上站人数仅一、二百人,发展到注册网友超过30万,最高同时在线人数2万以上的规模,成为深受学生青年以至海内外华人喜爱的网络社区。五年来,“一塌糊涂”成为我们生活交流的地方、成为我们学术讨论的场所、成为我们了解社会的窗口。在它上面,我们可以选举自己信任的站长、站务、版主,用民主的办法制订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它上面,我们可以平等交换意见,畅所欲言,在不同观点的争论和撞击中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培养我们的民主习惯;在它上面,我们可以评论影片或音乐,可以相约一起去踢球,可以交换旧书,可以寻找老乡,可以猜谜对对子,可以交流杀毒办法或者学习体会,可以在感情失落的时候寻找安慰;在它上面,老师和学生可以在课后交换意见,可以进行在线讲座(不需要占用学校教室,不需要远在海南或欧洲的学者亲临北大,也不是只有北大附近的人能够成为听众),使我们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与世界上的新思想、新观念保持同步。“一塌糊涂”的内容是兼容并包的、它的讨论是理性的、它的组织方式是民主的。可以说,“一塌糊涂”见证了世纪之交的北大和中国,凝聚了广大师生的欢笑和泪水,它已经成为北大人和广大网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展示北大自[和]由和宽容精神的平台之一。同时,它也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间舆情的重要途径,很多社会事件经过“一塌糊涂”的讨论而更具影响力、更有建设性。然而,无法想象的是,“一塌糊涂”竟然因“莫须有”的罪名而遭灭顶之灾。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这次责令关闭“一塌糊涂”的行政处罚,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是一次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次无效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规范分析请见附件1《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在中央决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的今天,发生这种严重的违法行政案件,不能不说是值得遗憾的事情。

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建立法治国家和保障人[和]权已经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中国已经加入了WTO,签署了一系列人[和]权条约,成为国际大家庭中负责任的重要一员。1966年公布、1976年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50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该公约第19条宣布:“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和]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授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和]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今年年初修改的宪法也郑重提出了尊重与保障人[和]权。作为人[和]权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内容,言论自[和]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缓解社会的冲突和压力,能够为公民和决策者提供畅通的交流渠道,能够使社会制度既包容人们的分歧又保持稳定。一个言论自[和]由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价值和尊严,激发公民的的创造力,从而达到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繁荣。没有言论自[和]由,就没有健康、人道、有序和繁荣的社会。

中国共产党已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依法执政,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保证。但是,一些行政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放松了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削弱中央政策的号召力,削弱了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对此现象,我们提请党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关注。

从“一塌糊涂”关闭至今,深爱它的北大师生、北大校友和所有关心“一塌糊涂”的人始终保持着克制的态度。尽管我们对这种践踏法律尊严和蔑视法律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深感痛心,但我们相信,既然这次事件的主持者一直遮遮掩掩,就说明他们没有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我们对建设法治的国家政策抱有坚定信心,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违法行政行为必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对于青年和大学生,党和政府一直保持着善意的宽容。百余年来,北大师生一直秉承坚持真理,坚持民主,坚持科学与理性的传统。BBS站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载体,就像广场、公园等传统公共场所一样,是青年学生休闲、娱乐、闲聊的地方,是师生们讨论学术和真理的公共平台,我们不能因为违法嫌疑人可能来到公共场所就不顾市民利益,拆毁整个公共场所。也不能因为个别人在bbs站上有一些过激言论,就关闭整个网站。进一步,即使网站有不得不关闭的原因,也必须采取公开的、说理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进行,以争取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从“一塌糊涂”被关闭之后,网络上陆续出现了许多猜测和谣言。甚至有些网站不负责任地用公告形式指出,“一塌糊涂”是因散布“政治谣言”而被关闭。实际上,北大师生是最有独立辨别能力、最不容易轻信政治谣言的群体之一。然而,种种现象说明,“一塌糊涂”的关闭正在对北大师生带来越来越多的伤害。只有尽快恢复“一塌糊涂”的正常运转,尽快让相关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尽快让数十万网友重见“一塌糊涂”的面貌,才能使舆情恢复稳定,使公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恢复信心。

因此,我们,所有“一塌糊涂”的网友和关心它命运的人,对于此次关闭网站的事件表示严重的关注,对个别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我们强烈呼吁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领导下的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在“一塌糊涂”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政现象,消除违法行政对北大师生造成的不利影响,化解违法行政造成的抵触情绪,以民主与法治为基础,取信于民,确保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2004年9月19日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部分网友

签名发起人:
俞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
许志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滕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许志永等: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本附属文件是对事件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其中观点完全由签名发起人负责,并供阅读呼吁信的朋

友参考。因此,本附件不用于签名。望各位如果转发时请注意注明相关情况。

另外,附件现在仅有一份,我们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需要添加新的附件。

附件签署人:俞江 许志永 滕彪
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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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一、意见书主文:

2004年9月13日,有关行政部门做出了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即,于9月13日13时,关闭了一塌糊涂BBS站。然而,一周过去后,有关部门非但没有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封锁关闭一塌糊涂BBS站的信息。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做出的责令关闭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站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理由如下。

二、法律理由:
对于责令关闭一塌糊涂BBS站(以下简称"一塌糊涂"),有关行政部门拒绝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绝公开处罚决定的信息。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决定是非法的、无效性的。

行政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应当依据2002年颁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责令关闭网站"的规定,该种处罚属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七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得违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换言之,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一塌糊涂"有违法事由并责令关闭,其实施的行政处罚,除了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依据外,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而在这次关闭"一塌糊涂"的过程中,行政部门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必须公开,是为了避免个人或部门意志代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是为了取信于民、便于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性,是我国政府推行"阳光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在今天,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已经成为每个公务员的常识。我们相信,不具备这一法律常识的公务员不可能进入我国的行政机构。然而,实际情况是,有关行政部门和个人无视这一原则,没有在任何公开场合公布处罚决定,就秘密关闭了"一塌糊涂"。其后,又严禁在国内任何公共场合讨论关闭"一塌糊涂"的消息,并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地阻止公众了解该事件。所有这些举动都表示,某些行政部门和个人害怕公众知道事件真相,为此不惜故意践踏共和国的法律。因此,有理由相信,关闭一塌糊涂的处罚不但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且很可能没有合理的或合法的依据。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条第二项)。由此可知,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一项)。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复核当事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认真履行以上程序,还可以达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目的。但这次关闭"一塌糊涂",行政机关不但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机会,甚至连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都没有告知广大网友,更谈不上告知广大网友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整个责令关闭的处罚都是违背法律程序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再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一塌糊涂"从建站至今有近五年的历史,不属于需要当场作出处罚的情况,当然应该适用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九条)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条)。

然而,尽管法律对行政程序有着如此详尽而完善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责令关闭网站的处罚决定书。因此,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至今仍不能知道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不能知道"一塌糊涂"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也不知道指控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何在。没有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同时也意味着行政处罚本身不存在和不合法。这种违法行政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严肃性,是值得党中央和国务院重视的现象。

最后,必须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赋予的权利,完全可以公开的形式,检举这次责令关闭"一塌糊涂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尚不明确时,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暂时无法向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行使申诉权利。但是,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主动改正行政处罚中的错误。并保留依法行使向国务院或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保留向北京地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被处罚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请求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对这次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9月19日
意见书签署人:
俞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
许志永(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滕彪(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师)

就"一塌糊涂"事件告网友公开书

作者:俞江 许志永 滕彪 转自:议报

"一塌糊涂"网友和所有关心其命运的朋友:

有关部门于9月13日突然关闭"一塌糊涂"网站,这一行政处罚不但没有公开下达法定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它剥夺了法律赋予"一塌糊涂"的申辩、复议的权利,其性质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非法关闭"一塌糊涂"的行动,不但严重地伤害了"一塌糊涂"及其网友,也是对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莫大嘲弄。作为"一塌糊涂"的网友,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对如此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深感痛心和愤慨。

我们还了解到,"一塌糊涂"关闭后,有关部门或个人竟下令禁止在国内任何网络和媒体上讨论"一塌糊涂"事件,这是公然剥夺我国《宪法》上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是对人权和公理的公然挑战。

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对政府抱着善意的期待。我们看到,在2004年3月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重点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了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们也看到,中共十六大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了依法行政是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相信,关闭"一塌糊涂"的行为只是某些部门缺乏依法行政观念,延续旧的工作作风和思路的结果。基于此,我们向中国领导人发出呼吁书,呼吁他们关注并干预此事。我们认为,在事件的初始阶段,暂时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向政府呼吁的方式,以便充分陈述我们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求得沟通与和解,缓解双方的抵触情绪,降低解决事件的成本,是可行的,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为此,我们起草了一份公开呼吁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签名,并在签名结束后递交有关机构。

最后,对于该事件的解决方法,我们要求:

1、废除关于禁止在国内网络上讨论"一塌糊涂"的禁令;

2、允许"一塌糊涂"网友取回自己在"一塌糊涂"上的资料;

3、允许"一塌糊涂"备案重开。

当然,此呼吁信完全基于个人自愿原则签名。请认真阅读呼吁信的内容,除非同意呼吁信的观点,请勿签名。

凡愿意签名的朋友,请将真实姓名和简单情况附上。如果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请在签名信中注明。凡未注明愿意公开的,我们在公布签名的时候只公布所在国(国外)或省别(国内)。如果签名者系"一塌糊涂"的网友,建议附上"一塌糊涂"的ID。

签名方式,只需将自己的姓名和简况寄以下邮箱即可:sarahyhrhotmail.com;loveyitahutugmail.com。

签名发起人:俞江、许志永、滕彪

2004年9月22日

要求彻底废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球网民大签名!

作者: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等  来源:签名网
 
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室:
 
  2006年3月9日大陆著名人文思想网站爱琴海网(www.77sea.com)被浙江省新闻办公室和通讯管理局用突然袭击的手段封杀关闭。两会期间为劳工利益责斥《中国工人网》、《工农兵BBS》以及《共产党人网》也遭关闭。在此前《民主与自由》(观点)也被第47次关闭。
 
  这些网站官方关闭的依据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爱琴海网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五条,因为没有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审批成立而关闭。《民主与自由》(观点)也同样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五条而关闭并且取缔了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号。《中国工人网》、《工农兵BBS》以及《共产党人网》等被认为违反该规定第八条,没有满足规定的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保障,不具备新闻资质。
 
  我们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许可权和第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资格中的注册资金需1000万元,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向贵单位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据此,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对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恰恰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理应 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属于公共空间的互联网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言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形式,也同样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应受到任何非法的预先限制和阻碍。
 
  根据宪法学的基本原理,由于《宪法》的实施,依赖于宪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所以判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否违宪,可以依赖于宪法性文件或者基本公法,例如《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许可法》,即为违反宪法,可以提起违宪审查。我们的做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先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促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齐玉苓案陈晓琪等由于违反《教育法》,因此也违反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可资贵单位借鉴。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违反《行政许可法》。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能设定许可和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9月25日发布,属于行政规章,要受到《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不得设立审批。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不得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作为抗辩依据。
 
  固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国务院新闻办关于互联网登载新闻的审批许可权,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即使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权,也需要补上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保留的行政许可权的形式要件,不可缺少。从整个《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规定来看,即使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项目,如果补上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行政规章本身并不能代替行政法规,而自行设定。也就是即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了国务院新闻办关于互联网登载新闻的审批许可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还是违反《行政许可法》。
 
  我们要求:
 
  一、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撤销该规定。
 
  二、责令相关主管部门恢复因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而关闭的网站,并给与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我们申明:
 
  当本申请书的签名人数达到1万时,如果贵单位在法定期限没有完成审查并公告,我们将向中国法学界和民间法学学者和权威人士组成的模拟宪法法庭提出申请。
 
 爱琴海事件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陈永苗、陈启棠(天理),孙跃礼、李健
《民主与自由网》(观点)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吴伟(野渡) 刘荻
《中国工人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工农兵BBS》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共产党人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民主与自由网》(观点)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无忧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深青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蠢驴网违宪审查申请代表团
 香格理拉社区申请代表团
 深青社区申请代表团
 E苹果论坛申请代表团
 大洋华人论坛申请代表团
 
2006.3.28.

国际特赦发起全球行动“压不住的资讯”

来源:Radio Free Asia

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特赦”,为反击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审查,周日发起全球运动,他们点名批评中国是审查互联网最严重的国家,号召网民致函中国总理温家宝,要求中国当局立即释放因“泄密罪”判囚10年的记者师涛。

在该个名为“压不住的资讯”的全球运动(http://irrepressible.info)中,国际特赦批评政府审查网站、封锁电子邮件、关闭网志,批评科技公司屈从政府规定,自我审查搜寻引擎,如美国互联网公司雅虎,微软和Google在中国内地所为。

国际特赦英国主任艾伦说,中国是国家网络审查的最明显案例,但在叙利亚、越南、与伊朗等国家,也有国家箝制网络的证据。

国际特赦呼吁网民联署声明,要求全球政府停止审查网站,促请科技公司停止助纣为虐,到目前为止已有九千二百多名网民签名。

国际特赦将会在今年11月联合国举行,有关互联网讨论的会议时,呈交联署声明,以证明人民深信互联网是政治自由的力量,而不是政治压迫的平台。

网络时代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作者:胡显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一、充分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对意识形态的影响

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广阔背景的网络时代,形成了与已往任何时代都不同的意识形态特征。“网络化”、“数字化”、“虚拟化”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存和思维方式。今天,以“CNN”、“时代华纳”、“美国在线”为代表的意识形态“软力量”,几乎不受任何阻碍地在世界各国泛滥,以至于法、德等西方国家都在呼吁保持自己文化的纯洁性,日本则惊呼自己有可能沦为美国的“信息殖民地”。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美国推行文化霸权的意识形态武器;同时,网络自由主义者推崇的政治观念是削弱政府职能,使社会文化“分裂化”;而敌对势力则将网络为作为攻击党和政府,抗衡以至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电子大字报”。这些都形成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严峻挑战。
在全球传播时代,要对抗西方意识形态的进攻和渗透,必须加强先进文化建设。网络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只有以先进的技术为载体的先进文化,才能与西方的网络文化和意识形态相抗衡,传播我们的先进文化,巩固我们的意识形态,在全球“软力量”的较量中掌握主动权。
在限制非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互联网对现实社会中的民主意识的影响,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使政治参与越来越具有广泛性。今后应该进一步利用“网络民主”的形式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主政治体制。

二、网络时代与我国新闻传播

通过互联网信息左右全球新闻报道,从而影响全球舆论,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软力量战略和全球新闻传播网络中,中国被视为有异于美国文明的国家。这张网络不仅影响到中国的国际舆论环境,并对日渐融进全球体系的中国构成极大的挑战。中国必须强化自己的软力量,传播中国的声音,树立中国的形象。
我们要主动利用全球性媒体,设置中国的议程,勇敢、智慧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制度,向全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宣传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对民主、人权的理解和主张,尤其是实践中的成果和进展。我们要设法牵着西方媒体的鼻子走,而不是受他们牵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联网的四通八达,英语主导的新闻信息充斥网络空间。以党报为代表的国内主流媒体要通过增加一手信息和信息源多样化等,打破国内商业化媒体和市场化媒体突出的西方议程和西方声音,提高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特别是让广大受众听到中国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
同时,要注意宣传话语的改革。中国的国际政治传播,面对的是全球受众。沿用了几十年的政治话语风格和表达形式应当作必要的调整。一个国家的政治传播所沿用的政治话语体系,直接影响到接受者对一国政治传播乃至政治制度、政治氛围的了解和看法,直接决定软力量的说服力。政治话语体系的变革,并不意味着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本质发生变化,变化更多的是在表述形式和风格层面上展开。这一变革,决不是搬用西方的政治话语,而是努力使中国的政治话语既坚持中国特色,又巧妙地相融于全球潮流,与时俱进。
利用新闻传播来扩张软力量,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才是成功进行这项工程的关键。除了中国的政府官员要具备现代传媒素养和专门技能外,特别需要以下三类人才:第一类是能够成功策划新闻议程、帮助政府和国家设计媒体形象和政治形象的新闻战略家。第二类是职业化、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第三类是学者智囊型人才。为了加速这三类人才的培养,应当加强国际传播专业的建设;同时,应当下大功夫提高政府官员的国际传播意识与现代传媒素养。

三、完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的一系列新的特征使得审查制度的完善和执行遇到许多新问题。一是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与审查行为有限的矛盾。二是由于网上私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的模糊边界使制定审查范围和方式都相当棘手。三是互联网的多媒体特征不能简单移植传统单一媒体的审查制度和方法;四是互联网“条条道路通罗马”的传播特征,允许用户在一个路径受阻时可以通过另一个链接变更传播路径,而这种结构大大地增加了审查的难度。五是为了减少互联网络系统彻底崩溃的可能性,采用了离散结构,没有一个国际性的中央控制设备或中心,使得管理异常松散,而互联网管理制度的标准在全球范围内也是莫衷一是,要想统一难上加难。六是技术发展与立法滞后的矛盾,网络的发展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法律的修订很难同步,而按照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惯例,立法总是滞后。
针对以上这些特点,可采取如下对策。
1.要充分认识现存的网络审查制度落后于网络发展的现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网络审查制度方面大胆改革,积极推进。
2.在发展和管理的一对矛盾中,发展始终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网络审查制度的建立要给网络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多民族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一种符合国情的网络内容审查制度。
3.鉴于网络还在发展过程中,我国网络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可以建立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上。建立网络内容审查的相关法律必须对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处罚措施等等做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审查人员的“责、权、利”,对他们的审查行为做出规范。
4.我国网络内容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网络设施安全的内容;审查应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个阶段。事前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屏蔽有害信息和限制用户的访问,事后审查的方式主要是删除那些由审查人员发现的或被用户揭发、控诉的不良信息。用户如果诉诸法律手段,还要对这些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5.网络内容审查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家庭的网络信息相对于面向公司或企业的信息来说审查应更为严格;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比面向成年人的内容审查应更为严格;面向公众的内容比面向私人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用于娱乐的内容比用于教育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涉及国家安全的比用于其它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的内容审查应更严格。
6.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需要通过行业自律机制与用户自律来得到必要补充。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良好的行业公约等来促进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而个人自律则主要从道德教育的方式入手。同时设置相关部门便于用户在发现不良信息时可以进行投诉,防止不良影响的扩散。
7.网络内容审查制度需要网络内容审查技术作为实施的必要保障,技术上的缺陷容易导致网络内容审查的不合理。为完善网络审查制度,审查技术的发展也是重要一环。在当前,要特别注意在国际范围内的网络审查技术的发展和协同配合,努力在虚拟空间的自由原则和人类文明的行为规范中找到结合点。